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昊
被告:陈婷
陈婷系陈昊之姐,二人父母为陈父与杨母,另有兄妹陈宇、陈辉。
(二)案件背景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为陈昊名下二号房屋拆迁安置所得,2018 年 4 月登记至陈昊名下。2015 年,陈婷未经陈昊同意入住一号房屋。陈昊多次要求陈婷搬离,陈婷以照顾母亲为由拒绝,陈昊遂诉至法院,要求陈婷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三)诉讼过程
陈昊起诉请求陈婷腾空返还一号房屋、支付每月 4000 元的房屋占用费并承担诉讼费。陈婷抗辩陈昊取得二号房屋存在无权代理情形,相关拆迁安置协议也有瑕疵,且 2011 年兄妹四人协议约定陈婷应分得一套安置房,一号房屋应归其所有。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结合委托书、合同、公证书等证据,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房屋权属及合同效力:陈昊取得二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其与甲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是否合法;陈婷主张合同无权代理、协议存在瑕疵,陈昊认为合同与协议均有效 。
房屋分配协议的约束力:2011 年兄妹四人签订的房屋分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陈婷占有一号房屋的依据 。
房屋占用费的认定:陈婷是否应支付房屋占用费,若支付,标准和起算时间应如何确定 。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及合同效力判定
陈父授权陈辉代理出售名下六间平房中的五间,陈昊与陈父签订的二号房屋买卖合同未超代理权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陈昊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依据相关法律及 “举轻以明重” 原则,协议同样有效。陈婷关于合同无效、协议有瑕疵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房屋分配协议效力分析
2011 年兄妹四人签订的协议仅约定房屋分配套数,未明确具体房屋归属及权利义务,不具备可履行性,无法律约束力。因此,陈婷不能依据该协议主张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三)房屋占用费认定
陈昊未能充分证明陈婷强占房屋且经催告拒不腾退,法院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作为占用费起算点。参考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值,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每月占用费为 2500 元。
四、裁判结果
陈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一号房屋给陈昊;
陈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昊房屋占用费(以每月 2500 元为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7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驳回陈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产权交易规范操作:进行房产买卖等产权交易时,应确保交易主体具备合法处分权,代理行为符合授权范围,合同签订过程规范,避免因无权代理、合同瑕疵引发权属纠纷 。
协议条款明确具体:签订财产分配等协议时,条款内容需明确具体,涵盖标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等要素,保证协议具有可履行性和法律效力,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
证据留存与主张合理性:主张权利时,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实主张,如房屋占用、损失情况等。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结合市场行情、实际损失等合理提出诉求,避免过高或缺乏依据的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
家庭财产纠纷处理:家庭内部财产分配应遵循公平、合法原则,通过协商或书面协议明确权益。发生纠纷时,优先通过沟通解决,若需诉讼,应尊重法律判决,维护家庭和谐与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