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远
被告:
陈立峰
陈立辉
家庭关系:陈明远与陈立峰、陈立辉系兄弟关系,三人之父为陈国强,之母为李秀兰 。陈国强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去世,李秀兰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去世。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明远诉请:
判令确认其与陈国强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判令陈立峰、陈立辉协助其办理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事实理由:陈明远以陈国强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指标,出资购买一号房屋,承担购房款、物业费、契税等全部费用,办理入住、装修并居住至今。陈国强负有协助过户义务,其去世后,陈立峰、陈立辉作为继承人应履行该义务,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陈立峰辩称:驳回陈明远全部诉求,确认一号房屋为陈国强、李秀兰的共同遗产。陈明远未提供借名买房合同,且父母在世时未主张过户,在母亲拟处置房屋时亦未提出异议。购房款由陈国强委托陈明远和自己代缴,购房合同由自己代签,父母生前持有房产证,陈明远仅凭居住及缴费凭证不能证明房屋归其所有。
陈立辉辩称:不清楚购房及拆迁过程,不发表意见。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与房产背景:陈国强与李秀兰育有三子,陈国强、李秀兰先后去世。2008 年 9 月 26 日,陈国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11 年 5 月 26 日房屋登记在陈国强名下。
拆迁与购房资格:2007 年 1 月 15 日,陈国强、陈明远、陈立峰、陈立辉分别与甲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日,三人先后取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
其他房产纠纷:2023 年,陈立峰与陈明远就二号房屋达成调解协议;2008 年,陈明远与乙公司解除另一购房合同 。
证据与争议:陈明远提供付款凭证、居住证明等证据,主张借名买房;陈立峰提供代签合同、公证书等,证明购房系陈国强委托行为,且调解记录显示各方曾认可一号房屋为遗产。
二、争议焦点
陈明远与陈国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若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陈立峰、陈立辉是否应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三、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认定
亲属与购房关联:陈明远与陈国强为父子,且同时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存在借名买房的家庭基础。
出资与使用事实:陈明远支付全部购房款,负责装修并长期居住,实际行使房屋权益,符合借名买房特征。
其他房产与证据冲突:虽二号房屋调解及公证委托书存在干扰,但前者与本案无关,后者仅能证明委托付款,无法否定借名合意;且调解记录未明确一号房屋归属,不能作为遗产认定依据。
(二)过户义务认定
若借名买房关系成立,陈国强应履行过户义务。其去世后,陈立峰、陈立辉作为继承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需协助陈明远完成过户,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确认陈明远与陈国强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陈立峰、陈立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陈明远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五、案件启示
书面协议是关键:借名买房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房屋权属、出资方式、过户条件等,避免因缺乏直接证据引发纠纷。
保留完整证据链:出资凭证、居住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需妥善留存,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及时行使权利:借名买房后应及时办理过户,避免因时间推移、产权人离世等因素增加过户难度。
注意家庭财产处理:涉及家庭房产纠纷时,应尊重事实与法律,避免因亲情关系模糊产权归属,可通过公证、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