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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维修费用,如何让开发商全额赔偿?房地产律师答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1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静

被告:

甲公司:房屋出售方

乙公司:前期物业服务方,受甲公司委托提供服务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静诉请:

判令甲公司、乙公司赔偿因拖延维修一号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 10 万元;

判令甲公司、乙公司赔偿已产生的房屋维修费 9.5 万元,地暖、空调、电梯维修费 18 万元;

判令甲公司、乙公司赔偿自行维修房屋漏水所需修复费用 115,840.84 元;

判令甲公司、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理由:2015 年 8 月 21 日,陈静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入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476.41 平方米)。2015 年 12 月 7 日交房时,甲公司收取一年物业费 16,464 元,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委托乙公司提供保修服务。2016 年 9 月装修期间,陈静发现地暖漏水、空调主机和电梯存在质量问题。经与乙公司沟通,乙公司同意协调由甲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并以物业费抵扣。装修入住后,房屋二层地下室严重漏水,2017 年因大雨地下室、屋顶及外墙多处受损。陈静多次向甲、乙公司报修未果,为防止损失扩大自行维修,但房屋仍漏雨,无奈于 2018 年起在外租房。2022 年,乙公司以未交物业费起诉陈静,陈静才知维修费用抵扣未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甲公司:不同意诉请。陈静在外租房与房屋漏雨无关,且公司曾于 2019 年委托第三方维修,拒绝支付陈静自行维修费用;地暖、电梯、空调问题发生在装修期间,不排除使用不当所致;2023 年鉴定的维修费用已超 5 年质保期,不应承担。

乙公司:不同意诉请。已及时反馈陈静报修问题,履行了勘察、维修及通知甲公司的义务,仅提供物业服务,房屋质量问题不应由其担责。

(四)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关系:2015 年 8 月 21 日,陈静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别墅,含电梯、地暖、空调),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提供物业服务 。

保修约定:2015 年 12 月 7 日交房时,甲公司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屋面防水、防渗漏保修 5 年,采暖系统 2 个采暖季,户式中央空调和电气工程 2 年,保修期自交房起算 。

质量问题与维修:

2016 年 9 月装修期,陈静反馈地暖、电梯、空调问题,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后未维修,陈静自行支付维修费 18 万元 ;

2017 年房屋漏水,陈静报修后甲公司未及时处理,陈静自行维修花费 9.5 万元 ;

2019 年甲公司勘验确认外墙渗漏问题并委托维修,但未彻底解决,此后陈静持续报修,甲公司未再处理 。

鉴定结果:经法院委托,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一号房屋漏水因地下室侧墙防水缺陷、窗户与墙体缝隙封闭不严等导致,修复费用 115,840.84 元,陈静支付鉴定费 40,000 元 。

二、争议焦点

甲公司、乙公司是否应对一号房屋质量问题及维修拖延承担责任?

陈静主张的租金损失、自行维修费用及未来修复费用是否应由两公司赔偿?

乙公司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是否已履行相关义务?

争议维修项目是否超出质保期,甲公司能否以此免责?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责任认定

陈静与甲公司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并在质保期内履行保修责任。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仅需在权责范围内履行告知、协助维修等义务 。

(二)损失赔偿依据

维修费用:陈静在质保期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并报修,甲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其自行支付的 27.5 万元维修费用(18 万 + 9.5 万)及鉴定确定的未来修复费用 115,840.84 元,应由甲公司赔偿 。

租金损失:陈静未能充分证明租房与房屋漏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房屋未达无法居住程度,其租金损失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

(三)乙公司责任界定

乙公司在陈静报修后,已履行通知甲公司、上门勘察等义务,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质保期抗辩效力

虽然部分维修项目鉴定时间超出质保期,但漏水问题在质保期内已发生且持续存在,甲公司未有效解决,不能以质保期届满免除责任。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甲公司赔偿陈静房屋维修损失费、地暖 / 电梯 / 空调维修费共计 275,000 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甲公司给付陈静自行修复房屋维修费 115,840.84 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驳回陈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明确合同权责: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保修范围及责任主体,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纠纷。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应在质保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责任方报修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鉴定。

区分服务与责任:物业服务公司与房屋质量责任主体不同,业主需明确二者权责,避免错误追责。

理性维权举证:主张赔偿损失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质量问题的因果关系,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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