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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阳,自然人。被告:父亲陈海、母亲林梅。
(二)案件事实
陈海与林梅系夫妻,育有长女陈婷、长子陈阳、次女陈悦。因长期共同生活且陈阳承担主要赡养责任,2011 年 10 月 3 日,陈阳与父母签订《赡养与赠予协议》,约定陈阳赡养父母,父母将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含正房六间、西厢房两间及院落物品)赠与陈阳,协议由代书人、见证人签字确认。
此后,陈阳及其妻子悉心照料父母,包括送医陪护等。2020 年,陈海、林梅在陈阳不知情的情况下,随女儿陈婷、陈悦离开,并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刘某。该交易后被法院判决无效,房屋退回后,陈海、林梅又与非本村村民杨某签订买卖合同(杨某自认合同无效,但主张返还翻建费用)。陈阳认为房屋仍登记在陈海名下,其有权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赡养与赠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赡养义务,要求确认协议有效,排除案外人杨某对房屋的主张。
被告辩称:协议实际签订于 2020 年,系倒签日期;在陈阳家生活期间遭受虐待,现由女儿赡养,故不同意履行协议。
二、争议焦点
《赡养与赠予协议》是否有效?倒签日期是否影响协议效力?
若协议有效,赠与人能否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案外人杨某对房屋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协议属附义务赠与合同,陈阳承担赡养义务,陈海、林梅履行赠与责任。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存在倒签日期,也不影响协议订立时的真实合意,故协议合法有效。
(二)赠与义务履行争议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陈海、林梅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陈阳赡养并履行赠与,虽协议有效,但因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赠与义务处于可终止状态。
(三)案外人权利边界
根据《民法典》及土地管理相关法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交易需符合特定条件,杨某作为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其与陈海、林梅的买卖合同无效。杨某要求返还翻建费用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向陈海、林梅主张,无权对抗陈阳基于有效赠与协议的权利主张。
四、裁判结果
判决确认陈阳与陈海、林梅签订的《赡养与赠予协议》有效,但未强制要求被告履行赠与义务。
五、案件启示
合同订立需规范:附义务赠与合同应明确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倒签等不规范行为引发纠纷。
赠与人权利限制:赠与人虽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违背公序良俗或恶意损害受赠人权益的撤销行为,可能面临法律限制。
农村房屋交易风险: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存在合同无效风险,交易前需充分了解土地政策与法律规定。
赡养义务与财产赠与关联:以赡养为前提的赠与,需通过持续履行义务维系权利,同时赠与人不得随意滥用撤销权逃避约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