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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患者立的打印遗嘱,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房产律师答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陈雨薇,被继承人陈明远与顾淑华夫妇的女儿。

被告:陈宇轩,被继承人陈明远与顾淑华夫妇的儿子。

被继承人:陈明远与顾淑华系原配夫妻,育有陈雨薇、陈宇轩两个子女。陈明远于 2022 年 去世,顾淑华于 2021 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离世 。

二、遗产范围

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顾淑华名下,系陈明远与顾淑华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嘱与争议

原告主张:2016 年 9 月 8 日,陈明远与顾淑华分别订立打印遗嘱,表明自愿将一号房屋由陈雨薇继承。陈雨薇据此诉请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陈宇轩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主张:否认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具体理由包括:两位见证人马晓琳、许志远是陈雨薇的前同事,存在利害关系;无法证明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陈明远所立遗嘱未注明日期;立遗嘱时陈明远与顾淑华患有脑梗,可能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字迹与本人不符;同时,遗嘱的打印过程缺乏相关证据佐证。

四、审理查明

遗嘱情况:两份遗嘱均为打印件,内容分别显示陈明远、顾淑华愿将夫妻共有的一号房屋及相关财产交由陈雨薇继承。落款处有立遗嘱人签名、捺印,证明人马晓琳、许志远签名并标注身份证号及日期(2016 年 9 月 8 日) 。证人马晓琳、许志远出庭作证,但无法确定遗嘱录入者,且遗嘱在陈雨薇办公室生成,立遗嘱人当时并不在场。

健康状况:陈明远自 2002 年起患有脑梗,顾淑华在 2018 年患上脑梗。不过,2016 年顾淑华无脑梗诊断记录,且证人证实立遗嘱时二人能够正常交流。

争议焦点

陈明远与顾淑华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陈雨薇提交的两份打印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能否作为有效遗嘱认定?

若遗嘱无效,一号房屋如何在陈雨薇与陈宇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案件分析

一、立遗嘱人行为能力认定

从调取的病历材料可知,顾淑华在 2018 年才确诊脑梗,2016 年订立遗嘱时并无相关疾病诊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当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陈明远虽早有脑梗病史,但脑梗并不必然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证人出庭作证时表示,立遗嘱时陈明远和顾淑华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正常交流并表达自身想法。在没有进一步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陈明远、顾淑华在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效力分析

形式要件缺失:陈明远所立遗嘱仅有签名,未注明具体日期,这明显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见证过程存疑:案涉遗嘱在陈雨薇办公室的电脑上生成,立遗嘱人陈明远与顾淑华当时并不在场。并且,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见证人全程见证了遗嘱的生成、打印全过程,不满足打印遗嘱所要求的时空一致性条件。因此,这两份遗嘱因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遗产分配依据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然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本案中,陈雨薇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了主要的扶养照顾责任,并且操办了父母的丧葬事宜,尽到了更多的义务。所以,在分配遗产时,陈雨薇应适当多分。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陈雨薇、陈宇轩继承共有,其中陈雨薇占 70% 份额,陈宇轩占 30% 份额。

案件启示

重视遗嘱形式规范:打印遗嘱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确保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为避免纠纷,建议通过公证遗嘱或寻求专业律师见证的方式订立遗嘱,以此保障遗嘱的法律效力。

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在订立遗嘱过程中,要注重留存相关证据,如完整的视频记录、详细的证人证言等,用以充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否则,在继承纠纷发生时,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面临不利后果。

明确扶养义务影响:法定继承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这一规定旨在鼓励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促进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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