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陈宇辉与林婉琴婚后育有一女陈悦 。2000 年 8 月 24 日林婉琴去世 。2004 年 3 月 6 日陈宇辉与苏丽芳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2020 年 2 月 10 日陈宇辉去世 。
(二)房产及财产背景
房产:一号房屋原登记在林婉琴名下,系 1989 年左右拆迁时,陈悦及其父母作为被安置人口获得的回迁安置房 。2000 年林婉琴去世后,陈悦和陈宇辉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陈悦放弃继承林婉琴份额,房屋归陈宇辉一人所有,并于 2002 年变更所有权证书,登记所有人为陈宇辉 。2020 年陈宇辉去世后,就该房屋继承事宜,陈悦和苏丽芳诉至法院 。之后,法院判决房屋由苏丽芳继承,苏丽芳给付陈悦房屋补偿款,且苏丽芳已完成款项给付,房屋也变更登记至苏丽芳名下 。
财产:案例聚焦于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争议,未提及其他重要财产线索 。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陈悦最初向法院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属于全部安置人口即自己和父母共同所有,自己有相应份额,后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苏丽芳承担诉讼费及案件相关费用。理由是一号房屋拆迁按人口分配,母亲去世后,自己和父亲成为房屋所有权人,父亲去世后,苏丽芳将自己份额和父亲份额全部作为遗产分割,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
被告回应:苏丽芳辩称,在之前继承案件分割前,一号房屋属于陈宇辉个人财产,案件判决后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其一,林婉琴去世后,陈悦放弃继承份额,陈宇辉一人继承房屋,变更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二,陈宇辉去世后,双方就房屋继承诉至法院,诉讼中均认可房屋属陈宇辉个人财产,法院判决房屋由自己继承并给付陈悦补偿款。其三,自己已支付补偿款并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陈悦无权再次分割。此外,苏丽芳认为陈悦此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意图推翻已生效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悦要求确认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归自己所有 。
(二)被告诉求
苏丽芳主张一号房屋属于自己个人财产,陈悦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驳回起诉 。
(三)争议核心
陈悦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陈悦是否有权主张三分之一份额 。
三、裁判结果
驳回陈悦的诉讼请求 。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房屋权属证据:公证书表明,林婉琴去世后,陈悦放弃继承其房屋份额,房屋归陈宇辉一人所有,后续房屋所有权证书变更登记进一步确认了这一事实 。
继承案件证据:之前判决及裁定书,明确认定一号房屋系陈宇辉生前个人财产,并判决由苏丽芳继承,苏丽芳给付陈悦房屋份额折价款,且双方已履行判决,完成款项给付和房屋权属变更 。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关于重复起诉认定的相关条款。判断陈悦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依据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后诉诉讼请求是否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三)案件综合分析
重复起诉认定:经审查,陈悦此次起诉,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均不符合重复起诉特征。虽前后诉讼围绕同一房屋,但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有差异,不构成重复起诉 。
房屋所有权判定:然而,已生效的判决书,基于此前房屋权属变更事实,认定一号房屋为陈宇辉个人财产,并作出相应继承判决。陈悦请求确认房屋三分之一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与生效判决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遗产继承及相关房屋权属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对于房屋产权变更,像继承公证、产权证书变更登记等材料要全面收集;涉及诉讼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也是关键证据。同时,要对证据进行系统整理,梳理出清晰的产权变更和纠纷处理脉络,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支撑 。
(二)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此类纠纷常涉及复杂家庭关系和多环节法律事实。要关注家庭关系变化,如婚姻、继承等事件对房屋权属的影响;重视法律程序中的细节,如公证、诉讼等环节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本案中,陈悦放弃继承份额的公证、继承案件的判决等细节,都对最终房屋所有权判定产生决定性影响,需综合权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