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律师解读案例:父母遗嘱给部分子女房,其他子女不认引发诉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王宇鹏和陈婉兰为夫妻,育有四原告(王逸辉、王逸贵、王逸平、王逸德)及王逸旭。王逸旭与林晓娟曾是夫妻,育有王嘉杰,后二人于 2004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王逸旭在 2006 年与赵琳结婚,婚后无子女。王逸旭于 2009 年去世,陈婉兰于 2013 年去世,王宇鹏于 2019 年去世。陈婉兰和王宇鹏去世时,他们的父母均已早亡。

(二)房产情况

一号房屋:2002 年 10 月 28 日登记在陈婉兰名下。2016 年,经继承公证,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陈婉兰所遗该房产份额由王宇鹏一人继承,并于同年转移登记至王宇鹏名下。

二号房屋:系王逸旭遗产。2016 年 11 月 28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该房屋归王宇鹏、赵琳、王嘉杰共有,王宇鹏享有二分之一份额,赵琳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王嘉杰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三)遗嘱情况

四原告提交《律师见证书》,其中包含一份手写遗嘱。遗嘱由王宇鹏、陈婉兰口述,高敏代书,秦刚、宋悦见证,内容为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产由四原告共同继承。遗嘱尾部有王宇鹏、陈婉兰签字,陈婉兰手印,代书人高敏及见证人秦刚、宋悦签字并注明时间。庭审中,秦刚、宋悦、高敏出庭作证。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四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归四原告共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被告王嘉杰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中王宇鹏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归四原告共有,即四原告各享有二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

(二)被告观点

王嘉杰不同意四原告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继承,认为一号及二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均应由四原告和王嘉杰均等继承。赵琳同意四原告的诉求,称本案与其无关。

(三)争议核心

四原告提交的王宇鹏、陈婉兰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若有效,应按遗嘱继承;若无效,则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王逸辉、原告王逸贵、原告王逸平、原告王逸德各继承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由原告王逸辉、原告王逸贵、原告王逸平、原告王逸德各继承房屋八分之一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形式要件符合: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四原告提交的《遗嘱见证书》中的手写遗嘱,有两名见证人秦刚、宋悦在场,由高敏代书,遗嘱上注明了时间,且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的签字,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证人证言佐证:结合高敏、秦刚、宋悦的证人证言以及遗嘱中落款的时间,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三人均在场见证了陈婉兰、王宇鹏口述遗嘱由高敏代书,宋悦、秦刚签字见证的过程。虽然王嘉杰提出遗嘱订立时有至少三名原告在场,可能影响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场的原告并非遗嘱见证人,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同时,王嘉杰关于高敏身份的抗辩,因证据链能够证明见证过程,故不成立。

公证书相关问题:王嘉杰提出王宇鹏在公证书制作过程中称陈婉兰未留遗嘱,但王宇鹏的这一陈述并未涉及对自己遗产处分行为的否认。且公证书中陈婉兰遗产由王宇鹏继承,是因为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放弃了份额,与本案所涉遗嘱处分王宇鹏自身遗产并无冲突。

(二)继承份额确定

基于上述对遗嘱效力的认定,一号房屋在陈婉兰去世后经继承公证归王宇鹏单独所有,王宇鹏去世后,其份额应按遗嘱由四原告继承,每人四分之一份额。二号房屋中王宇鹏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同样应按遗嘱由四原告继承,每人享有八分之一份额。

(三)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告要求王嘉杰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因一号房屋本属王宇鹏单独所有,未涉及王嘉杰份额,所以相关转移登记手续无须王嘉杰协助办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原告方成功收集并提交了关键的《遗嘱见证书》及相关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提示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包括遗嘱原件、见证人的证言、相关公证文件等,并且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二)法律适用与解释

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至关重要。对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向法院清晰阐述,并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据法律条文进行有力反驳。在本案中,对于王嘉杰提出的遗嘱效力质疑,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了合理回应,维护了遗嘱的有效性。

(三)证人出庭作证

安排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增强了证据的可信度。证人能够在法庭上详细陈述遗嘱订立的过程,对法官认定遗嘱效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在类似案件中,应充分重视证人的作用,确保证人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关键事实。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