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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警示:离婚复婚购房“腾资质”,小心房产份额缩水30%!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2-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周女士与秦先生于 2014 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经历两次离婚与复婚,最终于 2017 年 12 月协议离婚。在复杂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关系也较为复杂,涉及多套房产的归属与处置问题。为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两人采取离婚方式腾出购房资质,这也为后续的房产纠纷埋下伏笔。

二、案件详情

购房过程:2017 年 4 月 14 日,秦先生以 2015 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一号房屋,2018 年 1 月 30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房屋单独所有。秦先生支付过户税费及相关费用共计 783485 元。

协议约定:2017 年 8 月 24 日,周女士、秦先生与杨某签订《财产确认及处置协议》,约定案涉房屋产权比例以实际出资比例为准,周女士出资 13795050 元,占比 66.7%,秦先生出资 6899000 元,占比 33.3% 。后续又有多次补充协议,2018 年 8 月 5 日的《补充协议》约定秦先生替周女士代持案涉房屋 71.76% 的房产份额(未含税费等,以实际出资额为准)。

诉讼请求:周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为双方共有并明确份额,要求秦先生还清抵押贷款,自己有权回购部分产权份额并要求秦先生配合过户及腾空房屋,还要求秦先生支付房屋占用费。秦先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女士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双方对于房屋份额的约定是针对原始出资还是整体房屋所有权;实际出资认定问题,包括部分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为借款及还款来源等;出售房屋时扣除税费、中介费的约定是否影响份额认定。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由周女士与秦先生按份共有,周女士占 69.07% 的所有权份额,秦先生占 30.93% 的所有权份额。

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协议效力: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一系列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份额认定:根据最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应认定约定的周女士享有的 71.76% 份额是按实际出资计算所得。秦先生主张份额仅针对原始出资且升值部分归孩子、因未出售无法确定总体份额比例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税费、中介费的扣除约定与所有权份额并非同一法律性质,不影响份额认定。

出资争议:对于秦先生提出的出资异议,因《补充协议》签订时出资情况已确定,且在将秦先生向周女士转账 131 万元计入其出资后,其总体出资与协议约定份额基本对应。在秦先生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对其关于出资的异议不予采纳。

五、胜诉办案心得

重视协议约定:在处理房产纠纷时,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是关键证据。律师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对协议条款的准确理解和运用,本案中通过对一系列协议的分析,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证据收集与运用:在出资争议等问题上,证据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于主张事实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作为律师,要指导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如资金往来记录、相关协议等,以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法律关系辨析:准确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本案中明确区分了所有权份额约定与房屋出售后款项分配、债权债务关系等不同法律性质,避免混淆,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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