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房屋的归属与居住权问题常常引发激烈矛盾。尤其是涉及到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时,情感因素与财产利益相互交织,使得纠纷更为复杂。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围绕一套登记在父亲名下后赠与次子的房屋腾退展开,涉及房屋所有权变更、赡养义务、赠与合同效力以及多案并行的法律程序等多个层面的问题,对明晰家庭内部房产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典型范例。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王宇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梓豪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W 室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自己。
王宇轩称,父亲王志国和母亲李美华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即长子王梓豪和次子王宇轩。自己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 W 房屋,虽登记在王志国名下,但实际出资人是自己。20 多年前王梓豪从国外回来,王志国夫妇考虑其无房居住,便让他住在 W 房屋,而王志国夫妇在别处居住。2019 年,王志国夫妇因年事已高回到 W 房屋与王梓豪共同居住,然而王梓豪不尽赡养义务,导致家庭生活不睦,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王志国夫妇随后搬入养老院居住。因王志国无力负担养老院费用,打算出售 W 房屋,王梓豪却要求将售房款的四分之三拿出用于自己买房。2020 年年中,王志国要求王梓豪腾退 W 房屋以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但王梓豪拒不配合,致使房屋买卖无法进行。后来王志国于 2020 年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梓豪腾房,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宇轩回国照顾老人并承担了全部赡养责任,于是王志国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将 W 房屋赠与给王宇轩,王宇轩接受赠与,之后 W 房屋变更登记至王宇轩名下。王宇轩作为 W 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要求王梓豪腾退该房屋。
(二)被告答辩
被告王梓豪辩称,已就王志国将 W 房屋赠与给王宇轩的行为另案起诉,同时李美华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出具判决书。自己在 W 房屋内居住至今已 20 多年,否认 W 房屋是王宇轩出资购买,坚称自己一直独自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与父母和睦生活。因此,王梓豪认为本案应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与李美华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审结后再进行审理。
(三)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王志国和李美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长子王梓豪和次子王宇轩。1999 年 6 月 2 日,W 房屋登记至王志国名下,2021 年 2 月 20 日,W 房屋过户登记至王宇轩名下,目前王梓豪在 W 房屋内实际居住。
2021 年 3 月,王梓豪向法院申请宣告李美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1 年 12 月,王梓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志国对王宇轩就 W 房屋的赠与合同,这两个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
王志国于 2020 年曾诉至法院要求王梓豪腾退 W 房屋,法院判决王梓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W 房屋腾退给王志国。王梓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过程中,王志国、李美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该案件按撤回起诉处理。
2020 年 4 月 13 日,案外人赵晨阳(买受人)与王志国(出卖人)就 W 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赵晨阳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志国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在先义务,且 W 房屋实际由王梓豪占据,王梓豪明确表示不同意腾退房屋,不同意配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故判决赵晨阳与王志国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书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解除,王志国向赵晨阳双倍返还定金 80 万元,该案件目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梓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W 房屋,将前述房屋交还给原告王宇轩。
四、案件分析
物权归属与公示公信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王宇轩已通过合法赠与并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成为 W 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王宇轩的所有权。
被告抗辩理由的分析
王梓豪以另案审理为由主张本案中止审理,但本案事实已基本清晰,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宇轩名下,且无证据表明王梓豪对房屋占有具有合法依据。虽然涉及李美华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但这些案件结果并不影响当前房屋产权登记状态及王宇轩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才应中止诉讼,本案不符合这一条件。
房屋腾退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王梓豪未能提供合法占有房屋的证据,王宇轩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王梓豪腾退房屋,以实现对房屋的合法占有和处分。
五、胜诉办案心得
准确把握物权法律规定
在处理房屋腾退等物权纠纷案件时,要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物权登记的效力和公示公信原则,为案件处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
仔细梳理案件中的事实细节,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的证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诉讼案件的情况等,都对案件的判断起到关键作用,通过全面梳理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合理应对被告抗辩
对于被告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和反驳。在本案中,面对王梓豪以另案审理为由要求中止诉讼的抗辩,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条件,有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