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吴女士与杨先生于 2009 年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在 2013 年,二人解除了婚姻关系。彼时,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进行处理。婚姻存续期间的 2010 年,他们购置了 A 号房屋,且于 2011 年结清所有相关款项;同年 10 月,又购入 B 号房屋。离婚时,A 号房屋因尚不具备分割条件未作处理,还登记在案外人吴某玲名下,B 号房屋则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后续,A 号房屋历经多次诉讼,最终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变更登记至杨先生名下,B 号房屋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被杨先生以 880 万元价格出售。
二、各方诉求
原告吴女士:
请求分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现价值的一半。
要求分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B 号房屋出售款的一半。
理由为 A、B 两房均购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离婚时未处理,但如今条件成熟,理应依法分割。
被告杨先生:
坚决不同意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强调离婚协议明确写明 “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债务”,此为双方真实意愿,且手印为证,吴女士现起诉不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受理范围。
指出婚姻存续期间购房背负高额债务,均由自己承担,即便房屋曾为共同财产,也早已分割完毕。
称 A 号房屋购房款、税款全由自己支付,还有法院生效判决佐证,B 号房屋情况同理,吴女士诉求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法院查明事实
婚姻及离婚情况:
吴女士和杨先生 2009 年登记结婚,2013 年离婚,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自愿离婚、无子女、无共同财产与债务。
A 号房屋详情:
2010 年 9 月 24 日,吴某玲签订购房合同购得 A 号房屋,2013 年 6 月 27 日登记至其名下。
2013 年 3 月 14 日,杨先生、吴女士与吴某玲签《房屋赠予协议书》,约定杨先生、吴女士将出资购买房屋赠与吴某玲。
2016 年 11 月 23 日,吴某玲与杨先生签《房产协议》,表明因限购,杨先生全资购房、贷款,吴某玲代持,条件允许时过户,杨先生补偿 150 万元。
此后围绕该协议有多次诉讼,最终 A 号房屋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经法院判决,由吴某玲协助过户至杨先生名下,并于同年 5 月 20 日完成变更登记,且房屋贷款在夫妻存续期间已还清,庭审中双方认可房屋市值 820 万元。
B 号房屋详情:
2010 年 10 月 4 日,杨先生签订合同购买 B 号房屋,价格 2595389 元,首付款 785389 元,贷款 1810000 元。
2018 年 9 月 12 日,杨先生以 880 万元将其出售,离婚后贷款由杨先生独自偿还本息共 2121665.27 元。
审理中,杨先生提交银行流水等,欲证房屋与吴女士无关,系用婚前个人财产及借款支付。
四、律师案件分析
财产性质认定:依据法律规定,A 号、B 号房屋购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若无特殊约定或证据表明归属一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离婚协议写明无共同财产,但与事实相悖,不能据此否定吴女士对房屋的权益主张。
A 号房屋分割依据:
虽历经波折,A 号房屋最终登记至杨先生名下,但不改变其夫妻共同财产本质。考虑房屋现状及双方认可市值 820 万元,法院判决归杨先生所有,由其支付吴女士折价款,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既保障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又维护未得房一方经济补偿权。
B 号房屋分割要点:
B 号房屋出售款 88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鉴于离婚后杨先生独自还贷 2121665.27 元,这部分应先从售房款中扣除,剩余部分再行分割,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对房屋的投入与贡献。
个人财产出资考量:杨先生主张以婚前个人财产及借款支付房款,法院依据银行流水等证据,酌情认定其个人财产出资部分,并在计算吴女士折价款时予以考虑,既尊重事实,又保障女方权益,防止一方过度受损。
五、案件启示
签订离婚协议务必审慎: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约定至关重要,务必如实反映夫妻财产状况,避免模糊、虚假表述,以免日后引发纠纷。一旦签署并生效,若无法定事由,双方均受约束。
保留财产证据意识:无论是购房出资、还贷记录,还是涉及财产的协议、合同,夫妻双方都应注意留存,以便在财产纠纷时有据可依,清晰界定各自权益范围,避免因举证不能吃亏。
借名买房风险防控:如本案 A 号房屋涉及借名买房,极易引发复杂权属争议与连环诉讼。若非必要,尽量避免借名行为;若不得已为之,务必签订严谨详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房屋归属、过户条件等关键内容,防范法律风险。
综上,本案法院判决 A 号房屋归杨先生,其支付吴女士 700 万元;判决结果综合考量事实、法律与公平原则,为类似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提供范例,警醒当事人重视婚姻财产处理的严谨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