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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借名购商品房遇房价上涨,对方不愿配合过户之困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冲突

孙宇杰将张宇峰、刘悦菲告上法庭,核心诉求有三:一是判令张宇峰、刘悦菲协助将北京市大兴区 M 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二是要求二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三是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主张源于 2015 年 7 月与张宇峰的口头约定,借用张宇峰之名购房,总价 95 万元,自己支付首付款 45 万元,剩余 50 万元以张宇峰名义贷款,贷款本息也由自己支付,且 2016 年 11 月 27 日补充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明确购房相关细节及过户条件,现自己已具备购房资格,张宇峰却拒绝过户。

 

张宇峰、刘悦菲则共同抗辩,不仅不同意孙宇杰诉求,还反诉请求确认《借名购房协议》无效,确认房屋归他们所有,并要求孙宇杰腾退房屋。理由是该协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双方各执一词,矛盾焦点集中在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及房屋归属问题上。

 

 二、关键事实查明

1. 购房出资与操作流程:孙宇杰称 2015 年 7 月口头约定借名买房后,向出卖人直接支付首付款 45 万元,剩余 50 万元以张宇峰名义贷款,贷款本金及利息由自己支付给张宇峰再由其归还银行,张宇峰、刘悦菲庭审中认可此事实。

2. 《借名购房协议》详情:2016 年 11 月 27 日签订的协议明确,孙宇杰因社保期限不足五年无北京购房资格,故借张宇峰之名购房;张宇峰接受委托签订合同、办理公积金贷款,实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由孙宇杰支付,孙宇杰是实际出资人和房屋实际所有人;协议还约定借名报酬、购房合同等证件保管、过户条件及违约金条款等内容。

3. 房屋产权与购房资格:孙宇杰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所有权证显示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所有权人张宇峰,张宇峰、刘悦菲认可。同时,孙宇杰提交购房资格查验结果网页截图,表明 2020 年 10 月已具备购房资格,张宇峰拒绝过户,对此张宇峰、刘悦菲也认可,但以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履行。此外,张宇峰提交贷款还清确认书,证明涉案房屋贷款已还清。

 

 三、法院裁判结果

1. 判令张宇峰、刘悦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孙宇杰办理北京市大兴区 M 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孙宇杰名下。

2. 判令张宇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孙宇杰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四、案件分析

1. 借名购房协议效力判定:张宇峰主张协议因规避限购政策、扰乱金融秩序无效,但法院经审查,涉案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可正常上市交易,双方所签借名购房协议未有证据表明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从法律层面看,合同效力认定遵循严格法定原则,只要不触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受尊重,故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认定:基于协议有效,张宇峰拒绝在孙宇杰满足过户条件后履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孙宇杰主张违约金有理有据,法院考虑孙宇杰实际居住房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因张宇峰违约遭受重大实际损失,故对违约金数额酌定,在支持孙宇杰诉求同时,兼顾公平合理原则,避免违约金过高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五、案件启示

1. 合同合规性把控:当事人签订涉及房产等重大资产的协议时,务必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尤其在借名买房这类易触碰政策红线的情形下,提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了解政策边界,避免因小失大,导致协议无效,权益受损。

2. 证据留存意识:无论是出资凭证、合同协议,还是沟通记录、资格证明等,在房产交易全过程中,各方都应养成留存证据的习惯。本案中,孙宇杰因持有完备证据链,得以在诉讼中清晰还原事实,为胜诉奠定基础,可见证据在纠纷解决中的关键作用。

3. 诚信履约重要性: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基石,一旦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张宇峰即便对借名买房心存顾虑,在协议未被认定无效前,擅自违约拒绝过户,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应对诉讼,得不偿失,警示当事人诚信为本,避免违约风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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