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原告诉求
刘文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被继承人孙丽芬名下的涉案房屋,主张该房屋由自己继承,并向刘建杰支付二分之一房屋折价款。
刘文华陈述的事实如下:孙丽芬与刘国强是夫妻,孙丽芬初婚,刘国强二婚,刘国强婚前育有一子刘鹏。孙丽芬和刘国强婚后共育有三个子女,即刘建杰、刘文华、刘达。2005年刘国强去世,2019年10月9日孙丽芬去世。1997年11月19日刘鹏死亡注销户口,刘鹏育有一女刘兰。
2014年12月26日,孙丽芬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孙丽芬在世时,其与刘建杰、刘文华、刘达就涉案房屋达成协议,约定该房屋由刘建杰和刘文华继承。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刘建杰占有使用,但现在双方对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引发诉讼。
二、被告辩称
1. 刘建杰辩称
认可刘文华所述的家庭关系情况及生卒时间,认为涉案房屋应归刘文华和自己所有,每人占50%份额。因为刘建杰和孙丽芬每人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根据协议约定,孙丽芬的部分应由刘文华继承,刘达无权继承。
2. 刘达辩称
认可刘文华所述的家庭关系情况及生卒时间,但认为协议签署时,自己签字本意是配合将产权人登记为孙丽芬,当时并非所有继承人均在场,所以协议应属无效。刘达主张涉案房屋是孙丽芬的个人财产,现为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刘文华、自己和刘建杰三人平均分割。另外,因刘文华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刘达同意所有权归刘文华,但要求刘文华支付自己和刘建杰每人三分之一房屋折价款。
三、法院查明情况
1. 家庭关系与相关人物情况
孙丽芬与刘国强是夫妻,孙丽芬初婚,刘国强二婚,刘国强婚前育有一子刘鹏。孙丽芬、刘国强婚后育有刘建杰、刘文华、刘达三个子女。1997年11月19日刘鹏死亡注销户口,刘鹏育有一女刘兰。2005年1月17日刘国强死亡,2019年10月9日孙丽芬死亡。
2. 房屋相关情况
经查,刘国强承租901房屋,刘建杰承租一号房屋。2000年,刘建杰将其承租房屋中的一间与刘国强承租的房屋交换。
孙丽芬、刘建杰、刘文华、刘达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如下:
“1.一号住房承租权是孙丽芬和刘建杰各50%,户名是刘建杰;
2.现由孙丽芬购买一号住房,产权仍属于孙丽芬、刘建杰各50%,购买后户名为孙丽芬;
3.以上房屋购买后需经二人(孙丽芬、刘建杰)同意才可买卖及变更;
4.鉴于刘建杰已取得父母二号住房产权,因此不再参加父母其它房屋的分配(包括一号房属于孙丽芬产权部分及A号两间平房);
5.一号房屋出售后由刘建杰、刘文华平均分配;
6.刘建杰、刘文华应协助刘达办理A号房屋的使用权过户等手续。”
刘文华、刘建杰、刘达对协议中的签字无异议,且均认可协议签署时间是2014年夏天。
2014年8月6日,孙丽芬向北京W公司交纳购房款47599元。2014年12月10日,孙丽芬与北京W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契约书,使用刘国强与孙丽芬的工龄后,以成本价购买了涉案房屋。根据房屋档案中2014年7月31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表三)显示,房屋购买时使用了女方工龄13年、男方工龄29年等信息。
2014年12月26日,孙丽芬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庭审中,刘文华、刘建杰、刘达均认可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刘国强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刘国强的遗产予以分割,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且均认可涉案房屋购买时的市值为3150000元,现值为5880000元。
诉讼中,刘兰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放弃继承刘国强与孙丽芬的所有遗产,故本案未将其列为当事人。
四、裁判结果
1. 孙丽芬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刘文华继承;
2. 原告刘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刘建杰2923093.5元;
3. 原告刘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被告刘建杰、被告刘达各11271元;
4. 驳回被告刘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1. 关于孙丽芬的遗产范围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刘文华、刘建杰、刘达均认可协议签字的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都应遵守。协议中有“现由孙丽芬购买一号住房,产权仍属于孙丽芬、刘建杰各50%,购买后户名为孙丽芬”的内容,这表明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孙丽芬名下,但实际上是孙丽芬和刘建杰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所以在分割孙丽芬遗产时,要先将刘建杰的50%份额分出,剩余部分才是孙丽芬的遗产。
2. 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刘文华、刘建杰、刘达都是孙丽芬的子女,都有权继承其遗产。孙丽芬生前虽未立遗嘱,但他们于2014年签署的协议中有“鉴于刘建杰已取得父母二号住房产权,因此不再参加父母其它房屋的分配(包括一号房属于孙丽芬产权部分及A号两间平房);一号房屋出售后由刘建杰、刘文华平均分配”的内容,综合考虑协议全文,应认定孙丽芬、刘文华、刘建杰、刘达已对孙丽芬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达成一致意见,即孙丽芬享有的涉案房屋50%份额应全部由刘文华继承。现刘建杰同意房屋产权归刘文华所有,主张房屋折价款,法院予以准许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
3. 关于刘国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财产利益
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计算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时,参考公式为:(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在本案中,孙丽芬购买涉案房屋时折合了刘国强29年的工龄,这部分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且有财产性质,属于财产权益,可以在折算后进行继承分割。经核算,扣除刘国强工龄后购买房屋价格应为[(1560 - 1466.4 0.9% 13)(1 + 4%)(58.05 + 3.66 50%) + 0] (1 - 12 2%) = 65713。通过折算,刘国强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金额为65713 - 47599 = 18114元。以双方确认的购买公房时的市值以及房屋现值计算,刘国强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为33813元。刘文华、刘建杰、刘达都是刘国强的子女,都有权继承其财产价值,刘国强生前未立遗嘱,所以其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由所有继承人平均继承,因此刘文华取得房屋产权后,应当给付刘建杰、刘达各11271元。
办案心得
1. 重视协议等书面文件的分析
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往往是案件走向的关键。对于此类文件,要从条款内容、签署背景、当事人意图等多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像本案中的协议,虽然条款并不复杂,但其中关于房屋产权比例、继承分配等内容的约定直接影响了遗产范围和分割方式的认定。在审查协议时,要注意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通过细致解读协议内容,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 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
继承纠纷涉及到众多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尤其是在处理公房购买、工龄折算等问题时,需要准确运用相关法律和政策。本案中关于刘国强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继承问题,依据北京高院的相关解答规定,并结合具体的计算公式进行分析计算,确保在处理这一复杂问题时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律师必须对这些法律和政策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才能在案件中准确地为当事人主张权利,使法官信服并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3. 全面考虑家庭关系与案件事实细节
继承案件往往与复杂的家庭关系交织在一起,全面了解和梳理这些家庭关系对于案件分析至关重要。同时,不能忽视案件事实中的任何细节,如房屋承租情况、交换过程、购房款支付、工龄使用等,这些细节可能在确定遗产范围和分割方式时起到关键作用。通过深入挖掘家庭关系和案件细节,构建完整的案件事实逻辑,能够更好地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为胜诉增加筹码。
4. 合理制定诉讼策略与庭审应对技巧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是胜诉的重要保障。在本案中,明确以协议效力和内容为核心,围绕遗产范围、房屋分割以及工龄财产价值继承等问题展开诉讼策略的制定。在庭审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证据,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针对对方的抗辩,要提前做好准备,灵活应对,例如对于刘达提出的协议无效主张,能够依据协议签署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反驳,从而确保在庭审中占据主动,最终实现胜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