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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后离婚其债权人主张离婚协议有转移财产可能要求撤销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0-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王某悦起诉要求撤销张某辉与李某昊之间针对海南省一号房屋无偿转让房产份额的行为。王某悦称张某辉在与自己存在借款关系期间,与李某昊离婚并将婚内财产全部归于李某昊所有,包括一号房屋,认为张某辉的行为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某悦。

2. 被告:张某辉、李某昊。张某辉与李某昊原系夫妻关系。

 

三、原告诉称

 

王某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张某辉与李某昊之间针对海南省一号房屋无偿转让房产份额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王某悦与张某辉是朋友关系,张某辉在与王某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王某悦借款共计 400 万元本金。2021 2 21 日双方签署《协议书》,张某辉承诺分三个时间点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同时约定以位于海南省一号房屋作为抵押。但张某辉未偿还借款,反而在 2021 4 月与李某昊办理离婚手续,将婚内财产全部归于李某昊所有,其中一号房屋全部归于李某昊所有且李某昊无需给张某辉任何补偿。

 

四、被告辩称

 

1. 张某辉辩称:王某悦和张某辉之间是张某辉与北京 F 公司借款合同之后的补充协议确认的法律关系,该协议书确认王某悦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张某辉承担,该份债务是公司债务,且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权是海南万宁法院。诉争房屋为 2016 年李某昊单独取得所有权,在王某悦与 F 公司发生债务之前,协议书为张某辉单方书写,李某昊不知情。王某悦的诉请没有依据。

2. 李某昊述称:王某悦与张某辉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王某悦与 F 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此合同签订自己事前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王某悦与张某辉之间不管是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均与自己无关。张某辉私自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号房屋的行为无效。离婚协议是双方自由协商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无偿或明显低价转移财产的行为。签订离婚协议时,王某悦对张某辉的债权尚未通过诉讼确定,其债权是否真实合法均不确定,张某辉与自己签订离婚协议没有主观恶意或恶意串通的情形。

 

五、法院查明

 

1. 2017 9 27 日,王某悦与 F 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王某悦借给 F 公司 400 万元,用于公司运营,约定了利率、还款方式等。王某悦通过 POS 机支付了借款。

2. 2021 2 21 日,王某悦与张某辉签订协议书,张某辉作为 F 公司、北京 D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分期支付王某悦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以位于海南省一号房屋作为抵押。

3. 张某辉与李某昊于 2004 2 5 日登记结婚,2021 4 15 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因张某辉出轨导致感情完全破裂,三套房产均归李某昊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4. 诉讼中,李某昊提交了另一份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部分约定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有所不同。李某昊还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北京的两处房产因替张某辉还债,已被出售,所得款项用于还款,备案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的归属约定是便于尽快处置房产。

 

六、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悦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资格:王某悦虽系与 F 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但此后张某辉与王某悦签订协议书承诺还款,王某悦应属张某辉的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2. 离婚协议中房产处置的合理性:张某辉与李某昊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约定三套房产均归李某昊所有,但是结合北京两处房产的实际情况来看,该两处房产因其他借款已办理抵押,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项又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对李某昊主张备案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的归属约定是便于尽快处置房产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3. 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认定:张某辉与李某昊离婚原因系张某辉出轨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双方离婚时约定将案涉房屋归李某昊所有,不能认定为存在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王某悦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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