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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剖析:婚内买房离婚时尚未办证,确权之路怎么走?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隋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确认位于一号房屋系隋女士与刘先生的共有财产,判令被告 2H 公司)协助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至隋女士及刘先生名下,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隋女士与刘先生曾系夫妻关系,2014 年双方共同购买涉案房屋,后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案件中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现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而二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隋女士

2. 被告一:刘先生

3. 被告二:H 公司

 

三、事实与理由

 

(一)隋女士称,其与刘先生于 2013 年结婚,2014 年共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并与 H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双方支付购房房款 1792118 元,其中使用隋女士公积金贷款 800000 元,H 公司向隋女士、刘先生开具发票,隋女士还向 H 公司交纳产权代办费用。2016 10 17 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离婚案件中未对其进行分割。现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二被告却不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故请求确认房屋为共同财产并要求 H 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四、被告辩称

 

(一)刘先生辩称:

1.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按共有纠纷主张本案争议错误,涉案房屋未实际确权,不是物权登记状态,共有物不存在。且购买房屋出资均是刘先生父母所出,原告没有出资。

2. 原告与被告无法就本案争议自行达成协议,确认共有财产在法律上无法实现。另外,原告与刘先生及刘先生父母存在其他纠纷,房屋出资份额未确定,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二)H 公司辩称:

希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目前不具备办理条件。需要隋女士和刘先生就房产所占份额比例达成一致,若能达成一致,公司会尽快协助办理;若达不成一致,仅要求将房产办到隋女士和刘先生两个人名下,房山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受理。也可以不确认份额而确认双方共有,但需要双方签字。

 

五、法院查明

 

(一)隋女士与刘先生原为夫妻关系,2013 5 20 日登记结婚。后隋女士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书载明:2014 6 月,刘先生、隋女士以买受人身份与北京 H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山区一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结。该房屋房款为 1792118 元,首付款 992118 元,隋女士、刘先生申请公积金贷款 80 万元。首付款大部分系刘先生父母出资,隋女士主张首付款中有部分为自己出资及借款。房屋贷款隋女士认可前期由刘先生父母偿还,后双方偿还几个月,分居后又由刘先生父母偿还,刘先生主张房贷一直由其父母偿还。

(二)对该房屋,刘先生主张系父母借名买房,因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主张另案解决。隋女士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父母出资应属于对双方的赠与,应在本案中解决。该判决考虑到房屋首付款投入比例、贷款及还贷情况、装修情况以及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等因素,对房屋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隋女士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2018 年,隋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刘先生,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法院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隋女士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2019 年,刘先生之父母刘父、刘母以合同纠纷起诉隋女士、刘先生,请求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法院以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登记约定为由驳回刘父、刘母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五)2020 年,刘父、刘母以分家析产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二原告所有、二原告偿还剩余贷款并由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法院驳回刘父、刘母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六、裁判结果

 

(一)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系隋女士与刘先生的共同财产;

(二)驳回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刘先生之父母刘父、刘母虽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但其提起的借名买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均未得到法院支持,在出现上述新事实后,本案的起诉不构成一事不再理。

 

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在隋女士、刘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其二人作为共同购买人与 H 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种情形下不应认定刘父、刘母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上的相关权利,涉案房屋应属于隋女士、刘先生共同共有,对于隋女士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与刘先生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并非本案审理范围,隋女士可另行解决。

办案心得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 明确法律规定的适用

在本案中,对于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关键在于对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一规定在处理类似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律师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时,应仔细审查购房资金的来源、各方的出资情况以及是否有明确的赠与表示等因素,以准确判断财产的性质。同时,要向当事人充分解释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 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隋女士在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本案中,房屋购买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隋女士与刘先生作为共同购买人与 H 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此外,关于购房资金的来源、贷款偿还情况等也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与财产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等。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也应指导当事人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房产登记与产权确认

 

1. 房产登记的重要性

本案中,涉案房屋由于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导致在离婚案件中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这凸显了房产登记的重要性。房产登记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及时办理房产登记可以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避免因产权不明而引发纠纷。

对于购房者来说,在购买房屋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购房法律服务时,应提醒当事人关注房产登记的时间节点和办理流程,协助当事人顺利完成房产登记。

 

2. 产权确认的复杂性

本案中,刘先生及其父母对涉案房屋的产权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使得产权确认变得复杂。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需要深入了解各方的主张和证据,通过法律分析和论证,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同时,要关注可能影响产权确认的各种因素,如借名买房、分家析产等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

 

三、关于诉讼策略的选择

 

1. 准确把握诉讼时机

隋女士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以不同的案由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诉讼时机的重要性。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诉讼时机。如果在离婚案件中无法对财产进行分割,应在出现新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时及时提起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注意避免重复起诉,确保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提起诉讼前,律师应充分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和风险,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2.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在本案中,H 公司作为被告二,其对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态度也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影响。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房产登记部门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通过与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尽可能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和纠纷。

 

四、对类似案件的借鉴意义

 

1. 明确家庭财产关系

本案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明确家庭财产关系,特别是对于重大财产的购买和出资情况要有清晰的认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财产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分配,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应明确出资的性质和目的,避免在日后产生争议。如果父母希望将出资明确为赠与一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进行明确表示。

 

2.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当发生财产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本案中,隋女士通过多次诉讼,最终确认了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表明当事人在面对纠纷时,不应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诉讼策略,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采取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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