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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深度解读:夫妻离婚房产口头约定后,一方起诉再分配可行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并判令被告郭女士向其支付房屋出租收益 648000 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林先生

2. 被告:郭女士

 

三、事实与理由

 

(一)林先生称,原被告于 2014 2 14 日登记结婚,婚后于 2015 10 24 日以被告郭女士的名义认购了顺义区一号房屋,原告用个人婚前财产支付房款 284.7 万元。2016 3 18 日原被告离婚时,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口头约定等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再进行分割处理。离婚后,原告又分 4 次向该房屋的开发商和被告转款 193.9 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二)2020 6 30 日,被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原告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由夫妻平均分割,与被告协商多次未果,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一)郭女士辩称,原告的主张基于物权主张,涉案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有离婚协议、生效判决、房产证为依据,原告并非房屋的共有权人和所有权人,无权分割。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审判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涉案房屋为被告个人财产,房租属于涉案房屋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告所有,原告无权主张房屋权属和房租收益。现原告多次提起诉讼,均是对离婚协议反悔的体现,企图改写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离婚协议。

 

(三)离婚时涉案房屋现状为被告与开发商签署了认购书,并交付了 284.7 万元认购款,未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且尚有 700 多万房款未支付,原告当时名下有其他房产,没有买房资格,无法签署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并获得该房屋,且原告不愿意承担后续高额房款,也无力支付。

 

(四)双方商议将被告个人婚前房屋过户给原告,由于该房屋金额明显高于原告可从涉案房屋权益中分得的部分,所以双方约定原告以支付涉案房屋的第二笔 10%和第三笔 10%的房款作为补偿;其余共同财产为双方名下各自的存款,分配方式为归各自所有。双方于 2016 3 18 日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将被告的个人婚前房产分配给女方,涉案房屋作为被告个人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体现。

 

(五)双方离婚后,被告将婚前房屋的产权转移给了原告,原告也依约支付了涉案房屋第二笔和第三笔购房款,共计 193.9 万元,双方均按照合意对离婚协议进行了全面的履行。双方对涉案房屋各自应享有的权益已经履行分割完毕,不存在未尽事宜。

 

(六)虽然双方曾就被告婚前个人房屋和原告为履行离婚协议而支付的款项问题进行过协商,被告也曾一度同意将其婚前个人房产收回后,双方重新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但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一致,所以针对未达成一致的协商内容,并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

 

(七)现离婚协议已经得到双方的履行,双方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分割也已经生效,不存在任何离婚后财产的纠纷问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五、法院查明

 

(一)郭女士与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14 2 14 日登记结婚,2016 3 18 日协议离婚。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男方自愿将名下位于海淀区某的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分配为: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离婚后归各自所有。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2016 3 21 日,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登记在林先生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二)2017 年郭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林先生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所有权分配的内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郭女士的诉讼请求,郭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2015 10 24 日,郭女士与北京 G 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郭女士以 949 万元的价格认购北京市顺义区一号商品房。林先生于 2015 10 11 日向 G 公司支付 200000 元,2015 10 24 日支付 1698000 元,2015 12 29 日支付 949000 元。2016 4 27 日,郭女士与北京 G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顺义区一号房屋,总价款 949 万元。

 

(四)2016 4 27 日林先生向开发商支付 545000 元,2015 4 28 日支付 404000 元。林先生于 2016 9 26 日向郭女士转款 590000 元,于 2016 10 18 日转款 400000 元。郭女士的亲属郭某滨于 2017 3 30 日分两笔向 G 公司分别汇款 40719.35 元、4752602 元,2017 4 1 日向 G 公司汇款 21386.71 元。

 

(五)2019 年,林先生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郭女士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顺义区一号房屋归林先生、郭女士共同所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实质仍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除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涉诉房屋系其与被告的共同财产不予支持。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出具判决书,载明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林先生对涉诉房屋是否享有相应权益。涉诉房屋系在林先生与郭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郭女士签订认购合同,并由林先生支付了部分房款,双方离婚后,各自均又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林先生明确知晓以郭女士名义购买涉诉房屋的事实,仍在离婚协议中表明除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该约定表明林先生同意涉诉房屋的权利归于郭女士单独所有,现离婚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故该约定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另查,2019 3 月,郭女士将涉案顺义区一号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每月租金 27000 元,租期 2 年。2020 6 30 日,郭女士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郭女士,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六、裁判结果

 

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林先生诉郭女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书已认定林先生实质系认为涉诉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故本案实质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后判决书中再次确认林先生主张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确认所有权,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实际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并无不当。

 

现林先生再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前诉中林先生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与被告夫妻共有并分割,法院按照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前诉二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林先生对涉诉房屋是否享有相应权益,最后否认了林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权益,并判决驳回了林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现林先生再次起诉并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鉴于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否定了林先生对诉争房屋享有财产权益,其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林先生诉讼过程中增加的要求郭女士支付房屋出租收益 648000 元的诉讼请求,该项诉求的请求权基础在于林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具有财产权益,但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诉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财产权益,故林先生要求郭女士支付该房屋的租金收益,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关于离婚协议的重要性

 

1. 明确约定避免纠纷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大事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林先生与郭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了财产分配方式,包括将海淀区某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且约定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这一明确的约定在后续的纠纷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各种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确保约定清晰明确,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2. 慎重对待离婚协议内容

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林先生在离婚后多次提起诉讼,试图改变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但法院均依据离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判决。这提醒人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慎重考虑,不可轻易反悔。

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双方应充分沟通,了解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如有必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和法律规定。

 

二、关于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1. 及时确定财产归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等重大财产,应在离婚时及时确定其归属。本案中,顺义区一号房屋在离婚时未办理房产证,双方仅口头约定等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再进行分割处理,这一做法存在风险。

夫妻在离婚时,对于尚未确定产权的财产,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其归属和处理方式,避免因产权不明导致后续纠纷。同时,应及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确保财产的所有权得到明确界定。

 

2. 考虑财产出资情况

本案中,林先生在顺义区一号房屋的购买过程中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为郭女士个人财产。这提醒人们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财产的出资情况,但出资情况并非唯一决定因素。

在确定财产归属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离婚协议的约定、财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来源等。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应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财产的分割方式。

 

三、关于证据的保留和举证责任

 

1. 保留相关证据

在财产纠纷中,证据的保留至关重要。林先生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而郭女士则能够提供离婚协议、房产证、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保留财产购买凭证、付款记录、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明确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林先生未能承担起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财产权益,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在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应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应了解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四、关于法律意识和专业咨询

 

1. 增强法律意识

本案中,林先生多次提起诉讼,但均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表明林先生在离婚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不够充分,导致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夫妻在离婚时,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等。可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咨询律师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2. 寻求专业咨询

离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专业律师的咨询可以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制定合理的离婚协议。在本案中,如果林先生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可能会避免后续的纠纷。

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如有疑问或不确定的事项,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律师还可以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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