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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关注北京房产律师案例:亲属共有房屋售房后,分配引关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吴某霖与吴某杰系姐弟关系,许某嘉系双方之母。吴某霖起诉吴某杰,要求其赔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售房款损失 494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吴某霖

2. 被告:吴某杰

3. 第三人:陈某芳

 

三、事实与理由

 

(一)吴某霖称,2009 12 10 日,吴某杰向其出具承诺书,因二手房过户政策即将到期,经与许某嘉协商,将许某嘉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吴某杰名下,并承诺若日后该房屋出租、交易所得的 50%归吴某霖所有,许某嘉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2009 12 11 日,吴某杰与许某嘉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吴某霖最近得知一号房屋已出售,但吴某杰未履行承诺将售房款的 50%支付给她。经查询房屋档案,吴某杰于 2011 8 31 日以夫妻间归属约定的方式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陈某芳名下,陈某芳于 2017 8 17 日将一号房屋出售给他人,售房款为 988 万元。

 

(三)吴某霖认为吴某杰明知其对一号房屋享有 50%财产权益,却未经同意擅自将房屋过户至配偶名下并出售,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四、被告辩称

 

(一)吴某杰称,西城区一号房屋登记在许某嘉名下事出有因。2009 12 月许某嘉将一号房屋过户给吴某杰是代持过户,并非赠与行为。2000 7 月,吴某杰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同单元二号房屋由吴某杰出资折合父母工龄后购买登记在许某嘉名下。因父母愿将二号房屋留给吴某杰,2005 年通过房屋交换、房价差额契税方式将二号房屋过户至吴某杰名下,一号房屋暂由许某嘉代持。

 

(二)2009 年在吴某霖情绪失控下,吴某杰被迫按其要求写下承诺书。承诺书内容说明涉案房屋属吴某杰,许某嘉代持,不存在赠与行为。

 

(三)吴某杰称承诺书已于 2010 年撤销承诺内容,并在 2012 年与陈某芳离婚时将一号房屋分割给陈某芳,吴某霖未提出异议。2011 年为报销取暖费,吴某杰将一号及二号房屋更名至陈某芳名下,2012 年离婚时将一号房屋分给陈某芳,吴某霖也未提出异议。

 

(四)2013 年吴某霖起诉吴某杰要求确认二号房屋与一号房屋交换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二号房屋交换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后,吴某霖间接否定了承诺书的约定。且吴某杰享有任意撤销权,2010 年已告知吴某霖撤销承诺书,吴某霖在一号房屋出租期间未主张租金收益,明知吴某杰离婚时将一号房屋分给陈某芳后未提出异议。

 

(五)吴某杰认为承诺书内容未经配偶陈某芳签字确认,在效力待定前已被撤销,后吴某霖也否定了承诺书效力。离婚后一号房屋是陈某芳个人财产,与吴某杰无关,不同意吴某霖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第三人述称

 

(一)陈某芳称,她与吴某杰于 1991 7 9 日登记结婚,1997 年通过房改政策购买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当时支付购房款 4 万余元。以前从未见过承诺书,吴某杰在其不知情下书写承诺书严重侵害其权益,该承诺书应属无效。

 

(二)2013 年以来,双方因二号房屋经历几次诉讼,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有连带关系。2005 年左右因吴某杰照顾其父亲,许某嘉与吴某杰交换房屋,二号房屋归吴某杰所有,吴某杰给付其他兄弟姐妹每人 25 万元作为补偿。2012 年离婚时一号房屋归陈某芳所有,二号房屋归吴某杰所有,吴某霖知晓此情况且在一号房屋出租时未主张权利。一号房屋是其离婚时分得的个人财产,与任何人无关。

 

六、法院查明

 

(一)许某嘉与吴某涛生有吴某珍、吴某霖、吴某春、吴某杰、吴某博五个子女。吴某杰与陈某芳原系夫妻关系,许某嘉、吴某涛均已死亡。

 

(二)2000 7 月,吴某杰与 Y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

 

(三)2005 6 月,原登记在许某嘉名下的二号房屋产权变更至吴某杰名下,原登记在吴某杰名下的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许某嘉名下。

 

(四)2009 12 10 日,吴某杰书写承诺书,载明因二手房过户政策到期,经与母亲许某嘉协商,将一号房屋产权改回吴某杰名下,承诺一号房屋日后租赁、交易所得收益的 50%属于吴某霖。

 

(五)2009 12 11 日,许某嘉与吴某杰就一号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号房屋登记在吴某杰名下。

 

(六)2011 8 31 日,吴某杰将一号及二号房屋过户转移登记至陈某芳名下。

 

(七)2012 11 20 日,吴某杰与陈某芳协议离婚,约定一号房屋归陈某芳所有。

 

(八)2017 3 14 日,陈某芳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交易价款为 988 万元。

 

(九)另查,2013 年吴某霖等人起诉要求确认许某嘉、吴某杰、陈某芳转让二号房屋的合同无效,法院判决确认无效;2014 年吴某霖等人起诉要求确认吴某杰转让二号房屋给陈某芳的协议无效,法院判决确认无效;2015 年吴某霖等人起诉要求确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后撤诉。二号房屋现登记在吴某杰名下,吴某杰给付吴某霖等人各 25 万元。

 

(十)审理中,吴某杰称 2010 年已向吴某霖明确撤销承诺书内容,但未提供证据。吴某杰称承诺书无母亲签字,二号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恢复原登记状况。陈某芳称吴某杰书写的承诺书未经其认可,应属无效,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吴某杰给付吴某霖人民币 494 万元。

 

八、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吴某杰书写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

 

许某嘉成为一号房屋合法产权人后,吴某杰在其母同意下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并承诺一号房屋如有租赁、交易所得收益的 50%属于吴某霖。吴某杰已按承诺书约定将一号房屋变更至其名下。虽吴某杰与陈某芳协议离婚约定一号房屋归陈某芳所有,但吴某杰亦应按承诺将陈某芳出售房屋所得交易价款的 50%给付吴某霖。

 

吴某杰称承诺书已于 2010 年撤销承诺内容,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一、契约精神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吴某杰书写的承诺书明确表示一号房屋日后租赁、交易所得收益的 50%属于吴某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吴某杰虽试图以各种理由撤销承诺,但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未予采信。这凸显了契约精神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一旦作出承诺,就应当遵守,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证据保留的关键作用

 

吴某杰称 2010 年已向吴某霖明确撤销承诺书内容,但未提供证据。在诉讼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当事人应当养成保留证据的好习惯,无论是书面文件、聊天记录还是证人证言,都可能在关键时刻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吴某杰在声称撤销承诺时能够保留相关证据,那么案件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谨慎

 

陈某芳称吴某杰书写的承诺书未经其认可,应属无效,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谨慎。一方在处分重大财产时,最好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以免引发纠纷。同时,夫妻双方也应当对家庭财产状况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因不知情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四、房产交易中的风险防范

 

本案涉及多起房产交易和过户行为,其中不乏争议。在房产交易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房产的产权状况、交易流程等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避免因产权不清、手续不全等问题引发纠纷。同时,在签订合同和承诺书等文件时,要仔细审查条款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诉讼策略的选择

 

在本案中,吴某霖通过起诉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这表明在遇到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法律关系,收集证据,提出有力的诉讼请求和辩论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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