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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子女将其过户给配偶,纠纷何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二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吴某芳腾退涉案房屋。二原告称涉案房屋系其出全资购买,虽登记在儿子赵某浩名下,但二被告仅有使用权。二被告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更名至吴某芳名下并离婚且隐瞒事实。赵某浩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吴某芳则不同意,称房屋系其与赵某浩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有相关约定及出资情况。

 

二、双方观点

 

(一)二原告观点

1. 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涉案房屋归二原告所有。

2. 要求吴某芳腾退涉案房屋交还给二原告。

 

(二)被告赵某浩观点

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被告吴某芳观点

1. 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与赵某浩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后赵某浩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离婚后因赵某浩的行为导致关系破裂。

3. B 号房屋系赵某浩婚前财产,与二原告无关;购房款中有向赵某荣借款已归还,余款系二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支付。

 

三、法院查明

 

1.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赵某浩系二原告之子。二被告于 2007 2 5 日登记结婚,2014 4 12 日协议离婚。

2. 2010 2 1 日,赵某浩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 224 万元,合同签订后各方履行并于 2010 3 8 日将房屋过户至赵某浩名下。

3. 2013 11 29 日,涉案房屋过户至吴某芳名下,登记为单独所有。

4. 2014 4 12 日,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自愿离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2015 年赵某浩搬离,目前涉案房屋由吴某芳实际居住使用。

5. 庭审中,二原告以对涉案房屋出资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主张出售 B 号房屋出资 129 万元,吴某芳不予认可,主张 B 号房屋系赵某浩婚前财产,其向赵某荣借款 65 万元已归还,余款系二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支付。吴某芳提交赵某荣出具的收条。

6. 二原告提交与赵某浩签订的关于房产出资及产权归属的约定,约定二原告出资以赵某浩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产权归二原告所有。经释明,二原告不同意双方系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坚持要求径行确认物权归其所有。

7. 赵某浩于 2017 9 月曾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后撤回起诉。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合法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有权合理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当事人对于己方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赵某浩通过与阎某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取得涉案房屋物权,后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协商一致将房屋过户至吴某芳名下。赵某浩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基础系其与阎某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吴某芳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基础系双方婚内约定。在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婚内约定未解除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二原告迳行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吴某芳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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