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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郭某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陈某君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要求两被告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价格 2650000 元及利息进行赔偿,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理由是郭某杰从陈某君处购买房屋后,因房本未下来未过户,一直履行合同义务,但陈某君在婚后将房屋转移登记至杨某菲名下并出售给第三人,给郭某杰造成损失。陈某君辩称涉案合同已于 2016 年解除,因郭某杰存在逾期还款、名下有两套房屋无法过户及涉及合同诈骗被收监等原因,且双方已达成协议由被告弟弟出售房屋、合同解除。杨某菲未作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二、双方观点
(一)原告郭某杰观点
1. 解除与被告陈某君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2. 两被告按照房屋价格 2650000 元及利息对原告进行赔偿。
3. 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
(二)被告陈某君观点
1.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涉案合同已于 2016 年解除,因原告存在多笔逾期还款致被告上征信黑名单、原告名下有两套房屋无法办理过户且原告涉及合同诈骗被收监等原因。
3. 被告不同意向原告进行赔偿,且保留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致被告征信受影响无法购房的损失的权利。
三、法院查明
1. 2003 年 7 月 12 日,陈某君与北京 Y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一号房屋,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2. 2004 年 7 月 22 日,郭某杰与陈某君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了定金、房屋转让金额、房屋附属品归属、月供缴纳等事项。签订合同后,郭某杰支付部分购房款,陈某君将房屋及相关材料交付给郭某杰。
3. 2004 年 8 月 12 日,郭某杰出具《声明书》并公证,承诺承担房屋相关费用。自 2004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诉争房屋贷款实际由郭某杰偿还。2004 年至 2011 年期间,郭某杰存在多笔逾期还款情况,2012 年至 2016 年期间部分贷款存在短时间逾期,其余正常还款。2016 年 10 月 11 日,陈某君结清银行贷款。
4. 2011 年 5 月,陈某君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书。2016 年 10 月 16 日,陈某君将诉争房屋出售给苏某阳。2016 年 10 月 20 日,陈某君与杨某菲登记结婚,并将房屋以夫妻更名方式登记至杨某菲名下,后又办理离婚手续。2016 年 11 月 16 日,诉争房屋转移登记至苏某阳名下。
5. 2017 年和 2018 年,郭某杰两次起诉陈某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后均撤诉。审理中,郭某杰主张陈某君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构成根本违约,陈某君则提出多项抗辩理由。
四、裁判结果
1. 郭某杰与陈某君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解除。
2.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陈某君赔偿郭某杰损失 2000000 元。
3. 驳回郭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郭某杰与陈某君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陈某君在未解除与郭某杰合同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诉争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郭某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君构成根本违约,郭某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018 年 11 月 1 日,陈某君收到郭某杰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法院确认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
对于陈某君的抗辩理由,法院分析如下:其一,郭某杰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逾期偿还贷款情况,但此后偿还了贷款和罚息,且严重逾期情形发生在 2006 - 2007 年,2012 年起基本按时还款,正常履行合同,陈某君未证明逾期还款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合同也未约定在此情况下陈某君有合同解除权,故陈某君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其二,双方合同签订于北京市限购政策施行之前,郭某杰名下有两套房屋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三,郭某杰虽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但仍继续偿还贷款,正常履行合同。其四,陈某君主张与郭某杰之子协商一致出售房屋,但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房屋出售达成一致,且郭某杰之子未获授权。
综上,郭某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有一定瑕疵,但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陈某君未取得合同解除权,也未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其抗辩意见不成立。陈某君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赔偿郭某杰损失,同时郭某杰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迟延偿还贷款、长期被羁押难以联系等情况,对合同解除亦负有一定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以陈某君出售房屋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酌情确定陈某君赔偿郭某杰损失 2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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