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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父母名下房屋居住问题引关注,北京房产律师为你解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张某峰因陈某英在其儿子与陈某英离婚后仍占用其名下房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英停止侵占并返还房产,同时支付房屋占用费。

 

二、原告诉求

原告张某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付吴某鑫即停止侵占,立即返还原告张某峰名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产。

2.判令被告自2021411日起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至被告实际腾房之日止(以每天500元的标准计算)。

3.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事实依据

1.房产所有权及使用情况

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张某峰。原告张某峰之子张某皓与被告陈某英于2015年登记结婚,原告张某峰将上述房屋交由张某皓与陈某英居住。

2.诉讼历史

原告曾于2019年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腾房诉讼,法院于20191224日因被告与原告之子婚姻关系尚未解除驳回原告张某峰的诉讼请求。20213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和原告之子离婚后,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腾房要求,但沟通无果,遂提起本次诉讼。

 

三、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英辩称:

1.首先不存在侵占,因为这个房子是结婚用房,当初结婚时,房子有进行投资和装修,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且结婚前原告承诺房子是赠与,但只是口头赠与,所有家人可作为证人。

2.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得到公正分割,房屋装修的增值费30万自己有出资。

 

四、法院查明

1.房产所有权登记

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张某峰。

2.婚姻及诉讼情况

原告张某峰之子张某皓与被告陈某英于2015年登记结婚,原告张某峰将房屋交由二人居住。2019218日,张某皓起诉陈某英离婚纠纷一案,2019年被驳回诉讼请求。201912月,张某皓再次起诉陈某英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张某皓与陈某英离婚。陈某英不服,提起上诉。2021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201910月,张某峰起诉陈某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要求被告腾退房屋,201912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峰的诉讼请求。在该案审理中,被告陈某英主张涉案房屋系张某峰赠与其和张某皓的结婚用房,但就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英仍坚持主张涉案房屋系张某峰赠与其和张某皓的结婚用房,但仍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五、裁判结果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陈某英搬离原告张某峰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

2.驳回原告张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分析

 

(一)房产所有权的认定

本案中,涉案房屋现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张某峰,张某峰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主张的赠与认定

被告陈某英主张涉案房屋已由张某峰赠与给其和张某皓,但陈某英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事实,且张某峰对此予以否认。因此,对于陈某英的上述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三)腾退房屋的合理性

在陈某英与张某皓经法院判决离婚后,陈某英现并无合法依据继续占用涉案房屋。因此,原告张某峰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英腾退、返还涉案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之前的姻亲关系,以及陈某英与原告之子张某皓婚后居住在此的事实,法院酌定给予陈某英一定的腾房时间为60日。

 

(四)房屋占用费的处理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411日起的房屋占用费,因被告之前系因与原告之子张某皓的婚姻关系而占用涉案房屋,在双方离婚后,亦应出于情理给予被告一定的腾房时间。故法院根据以上情况,认为被告应当自本案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至实际腾房之日止。因此,在本案中对于原告张某峰要求被告陈某英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峰可另行主张本案判决生效后的房屋使用费。

 

(五)装修添附问题的处理

被告陈某英主张其出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添附,该主张与现原告起诉要求腾退涉案房屋无关,且与案外人张某皓和陈某英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相关,故在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陈某英可就该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在处理房屋腾退纠纷案件时,律师应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审查被告主张的权利依据是否充分。对于涉及婚姻关系的房屋占用问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腾退时间和房屋使用费的支付。同时,对于装修添附等相关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引导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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