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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焦点:父逝后母亲房屋的继承与遗嘱之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诉讼请求

1. 原告翟雅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涉案房屋由翟雅英继承,翟俊杰、翟晓文、翟明聪协助翟雅英办理过户手续。

2. 被告翟晓文、翟俊杰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第一项。

析分出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中属于翟海涛的遗产价值,由翟晓文、翟俊杰、翟雅英、翟明聪各继承翟海涛遗产价值的四分之一,并改判涉案房屋由翟晓文、翟俊杰、翟雅英、翟明聪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二、事实与理由

1. 翟俊杰观点

不认可遗嘱系陆琴的真实意思表示。

陆琴晚年由继承人共同照顾。

陆琴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翟海涛的工龄,该部分财产利益应从涉案房产中析出并依法分割。

2. 翟晓文观点

涉案房屋购买时使用了陆琴与翟海涛的工龄优惠,享受了翟海涛军人职业折扣,且房屋款项系用陆琴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陆琴在世时继承人均尽了赡养义务,陆琴去世后,翟雅英曾拿出一份遗嘱,内容是母亲百年之后让其姐妹之间友好相处。后翟雅英拿出另一份遗嘱,内容是陆琴将房屋遗留给翟雅英一人,该遗嘱是否为陆琴所写不能确定,若经鉴定遗嘱系真实的,则尊重母亲意愿,由法院依法处理。

涉案房屋应系陆琴与翟海涛的夫妻共同财产,陆琴无权自行处置全部产权。

3. 翟雅英观点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翟晓文、翟俊杰的上诉请求。

4. 翟明聪观点

在一审法院未作答辩。

未出庭,亦未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

陆琴与翟海涛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女,即长女翟俊杰、次女翟雅英、三女翟明聪、四女翟晓文。

翟海涛于197873日去世,陆琴于2016325日去世。

2. 房屋购买情况

2004128日,陆琴与单位签订《军产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陆琴购买涉案房屋,经计算该房按房改房价格购买,补贴标准面积内房价为29235.73元,控制面积内房价为1316.24元,房改房价共30551.97元。

乙方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上述住房,一次付清全部房价款,甲方同意按照《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规定减收应缴房价款的20%,即5847.15元,乙方实际应缴房价款为24704.82元。

2007329日,陆琴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

3. 遗嘱情况

陆琴于2013528日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陆琴配偶翟海涛,我们于1944年结婚,翟海涛1978年去世。……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于2004年购买,属于我个人财产,在我去世后房屋由翟雅英继承,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管理。三、上述人员继承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财产。四、本遗嘱我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本遗嘱共两页,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中,翟晓文、翟俊杰对陆琴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翟晓文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但因样本不足无法鉴定。

 

 四、法院观点

1. 法律依据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2. 争议焦点分析

焦点一:陆琴于2013年订立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涉案房屋系在翟海涛去世二十余年后由陆琴单独购买,房屋产权亦登记于陆琴名下,该房屋应属于陆琴的个人财产。

    陆琴订立自书遗嘱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该遗嘱由其本人书写,遗嘱下方有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翟晓文、翟俊杰主张陆琴遗嘱中其签名并非由陆琴本人所签,进而主张陆琴的自书遗嘱为无效遗嘱,因遗嘱系由翟雅英提供,翟晓文、翟俊杰对遗嘱中陆琴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而主张遗嘱无效,故翟晓文、翟俊杰应就其所提异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其二人就所提异议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焦点二:翟海涛在涉案房屋中的遗产份额是否应在本案中予以分割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翟海涛的工龄与军人职业折扣,该部分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翟海涛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翟晓文、翟俊杰上诉主张翟海涛在涉案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应在本案中予以分割,因该遗产份额不影响按照陆琴遗嘱对涉案房屋整体进行处理,且涉案房屋购买时的市值及房屋现值均未确定,故翟晓文、翟俊杰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五、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陆琴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翟雅英继承所有,被告翟俊杰、被告翟晓文、被告翟明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翟雅英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点评

 

 一、争议焦点总结

1. 陆琴自书遗嘱的效力。

2. 翟海涛在涉案房屋中遗产份额的处理。

 

 二、焦点分析

1. 关于陆琴自书遗嘱的效力

从房屋产权登记、遗嘱形式要件以及法律规定的遗嘱生效条件等方面来看,陆琴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翟晓文、翟俊杰虽对遗嘱签名提出质疑,但因举证不能,其主张不能成立。

2. 关于翟海涛在涉案房屋中遗产份额的处理

虽然涉案房屋购买时使用了翟海涛的工龄与军人职业折扣,该部分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遗产,但该遗产份额不影响陆琴遗嘱对房屋整体的处理,且房屋市值和现值未确定,所以翟晓文、翟俊杰可另行主张权利。

 《办案心得》

 

 一、遗嘱方面

1. 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陆琴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且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继承案件时,遗嘱的形式规范是遗嘱生效的基础。若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能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因此,在协助当事人订立遗嘱时,务必确保遗嘱严格遵循法定形式。

对于自书遗嘱,要注意遗嘱书写的连贯性、字迹的一致性以及签名的真实性等细节。例如,本案中虽然对方对遗嘱签名提出质疑,但由于遗嘱本身符合形式要件且对方无法举证证明签名虚假,从而保证了遗嘱的有效性。

2. 遗嘱内容的明确性

陆琴的遗嘱中明确表明涉案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并清晰指定了由翟雅英继承且登记在翟雅英名下。这体现了遗嘱内容明确的重要性。遗嘱的内容应尽可能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的表述,对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确定以及遗产的分配方式等关键信息必须清晰界定。这样可以减少继承人之间的争议,也为法院的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

 

 二、证据收集与运用

1. 书证的关键作用

本案中,《军产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陆琴的自书遗嘱等书证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些书证能够清晰地证明房屋的购买过程、产权归属以及遗嘱的订立情况。在收集书证时,要注意书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例如,对于房屋相关的书证,要确保从购房合同到产权证书等各个环节的文件都齐全,且没有被篡改的痕迹。

同时,要善于运用书证之间的关联性来构建案件的事实。比如,将房屋购买协议中关于购房时间、价格等信息与遗嘱中对房屋的处分相结合,有力地证明了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2. 应对证据质疑的策略

当翟晓文、翟俊杰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笔迹鉴定时,由于样本不足无法鉴定,这并未影响遗嘱的效力认定。这启示我们在面对对方对关键证据的质疑时,要冷静分析质疑的合理性和对方的举证能力。如果对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推翻我方证据,那么我方证据的效力仍然可以得到维持。

此外,在证据可能面临质疑的情况下,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尽可能收集更多的辅助证据来增强关键证据的可信度。比如,在本案中,如果能收集到陆琴订立遗嘱时的见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能够间接证明遗嘱真实性的证据,将能更好地应对对方的质疑。

 

 三、法律适用的把握

1. 继承法律原则的运用

根据继承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在本案中,由于陆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以应优先按照遗嘱进行继承。这体现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法律原则。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准确把握这一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同时,对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也要熟练掌握,以便在遗嘱部分无效或者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能够正确运用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处理。

2. 特殊政策与法律的结合

涉案房屋购买时使用了翟海涛的工龄与军人职业折扣,涉及到特殊政策与法律的结合。虽然这部分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翟海涛的遗产,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该遗产份额不影响陆琴遗嘱对房屋整体的处理,且由于房屋市值和现值未确定,可另行主张权利。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涉及特殊政策的案件时,要深入研究相关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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