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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同住子女多分遗产引其他子女反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以下是将人名修改为像真名的化名后的内容:

 

原告方诉求

赵俊杰、赵俊涛、赵俊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依法判令赵俊松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

赵俊杰、赵俊涛、赵俊亮三人平均继承一号房屋,每人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

 

赵俊杰、赵俊涛、赵俊松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改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四个子女平均继承,每人分得25%份额,同时判令赵俊亮搬离该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赵俊松应当享有25%的份额,赵俊松并未明示放弃继承该房产,一审法院排除赵俊松对该房产的继承属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赵俊亮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错误,实际是赵俊亮与父母同住,长年从父母处得到经济、生活等方面供给及照顾,三上诉人对父母尽的赡养义务更多。

赵俊亮占用案涉房产,侵害其他继承人物权利益,对于给其他继承人造成的利益损失,赵俊亮应当予以补偿。上诉人一方愿支付赵俊亮折价款折抵其应获得房产份额。

 

被告方答辩

赵俊亮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赵俊杰、赵俊涛、赵俊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赵俊松已明确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继承,不应再有其份额。

自己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查明事实

被继承人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育有赵俊杰、赵俊涛、赵俊松、赵俊亮子女四人。赵父于2002628日去世,200271日户口注销。赵母于201827日去世。赵父与赵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1996年之后赵俊亮与赵母、赵父共同生活至二人先后去世。

赵父与赵母婚后购买二号房屋,登记在赵父名下。20011230日赵父、赵母书写《声明》一份,内容为:“我有一处楼房坐落宣武区二号两居室一套,以我的名字买下,由我二儿子赵俊松出的钱买下此房。此房应归赵俊松儿所有。如遇任何争议无效。父赵父,母赵母,20011230日。”

2003726日,赵母、赵俊杰、赵俊涛、赵俊亮、赵俊松签订《证明》一份,内容为:“关于北京市宣武区二号的住房归属问题,证明如下:北京市宣武区二号,是以赵俊松的名义于1987年换入的。考虑我常年照顾父母,父亲赵父在生前决定该住房归我所有。在1995年父亲让我用自己的钱购买了该住房(因父亲的工龄长,买房便宜,所以是用父亲的名字买的)。特此证明。承认宣武二号房屋归赵俊松所有的有关亲属签字:赵俊松之母:赵母,赵俊松之兄:赵俊杰,赵俊松之姐:赵俊涛,赵俊松之弟:赵俊亮。立据人:赵俊松,2003726日。”

赵母生前购买一号房屋一套,2010129日,该房登记在赵母名下,赵母生前未留遗嘱。

 

法院认为: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二号房屋登记在赵父名下,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该房归赵俊松所有,赵俊杰、赵俊涛及赵俊亮对此亦同意,法院不持异议。

一号房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故应依法由双方共同继承,双方均同意该房由赵俊杰、赵俊涛、赵俊亮三人继承,法院不持异议。

根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赵俊亮二十余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虽然被继承人在经济方面能够自足,但不可否认赵俊亮在多年的日常生活中及父母伤痛时给予了更多照料与精神慰藉,该种情形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可以多分遗产的条件,法院认定赵俊亮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房产,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

被继承人生前存款亦应作为遗产由双方共同继承,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平均继承,法院不持异议。

 

二审审理期间:

赵俊杰、赵俊涛、赵俊松称1977年至1996年间,主要是赵俊松与父母同住,1996年后赵俊松与父母同住一栋楼,每日照顾父母,赵俊亮没有与父母经常住在一起。提交被继承人赵母生前手写记账本等证据,用以证实三上诉人一直给付被继承人赵母钱款。

赵俊亮称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是其自己,对方提供的账本只认可2017年的记载是被继承人书写。

赵俊杰、赵俊涛、赵俊松提供了其称是为被继承人赵母雇请家政服务、看病、办理丧葬事宜的票据若干,并主张上述费用应从继承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无异。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赵俊松继承;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赵俊杰、赵俊涛、赵俊亮共同继承;其中赵俊杰占有该房29%的份额、赵俊涛占有该房29%的份额、赵俊亮占有该房42%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案涉一号房屋及遗留存款的处理是否适当。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二号房屋登记在赵父名下,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该房归赵俊松所有,赵俊杰、赵俊涛及赵俊亮对此亦同意,法院不持异议。

一号房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故应依法由赵俊松、赵俊杰、赵俊涛及赵俊亮共同继承。因赵俊松、赵俊杰、赵俊涛及赵俊亮均同意该房由赵俊杰、赵俊涛、赵俊亮三人继承。庭审中,赵俊松、赵俊杰、赵俊涛陈述赵俊松并未明示放弃继承案涉一号房产,法院排除了赵俊松对该房产的继承,现要求按法定继承对赵俊松分配25%的诉争一号房产份额。赵俊松、赵俊杰、赵俊涛在起诉状及庭审中多次表示一号房屋由赵俊杰、赵俊涛、赵俊亮三人继承,并未主张有赵俊松继承,应视为其明确放弃了对该房屋的继承。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赵俊亮二十余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虽然被继承人在经济方面能够自足,但不可否认赵俊亮在多年的日常生活中及父母伤痛时给予了更多照料与精神慰藉,该种情形符合可以多分遗产的条件,认定赵俊亮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房产。

 

办案心得

一、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处理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1.在本案中,二号房屋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分配,各方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没有争议。这体现了遗嘱在继承案件中的重要性,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的直接依据。

2.律师在处理继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如果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进行确认。

 

(二)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

1.一号房屋因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而适用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出现了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的争议。法院根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多次表示,认定赵俊松放弃了对一号房屋的继承。

2.这提醒律师在处理法定继承案件时,要仔细分析每个继承人的行为和表态。对于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不能仅仅依据其某一次的陈述,而要综合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表现进行判断。同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避免因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继承份额的丧失。

 

二、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一)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

1.法院认定赵俊亮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主要依据是赵俊亮二十余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及父母伤痛时给予了更多照料与精神慰藉。这表明在判断继承人是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时,不仅仅看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多个方面。

2.律师在代理继承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如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明、照顾被继承人的照片、视频、邻居的证人证言等。同时,对于对方主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要仔细审查,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反驳。

 

(二)遗产分配的酌定因素

1.基于赵俊亮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法院酌定赵俊亮可以多分房产。这体现了遗产分配的公平原则,即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根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

2.律师应注意,在主张遗产分配份额时,除了依据法律规定的平均分配原则外,还要充分考虑扶养义务、继承人的经济状况等酌定因素。对于可以多分遗产的情况,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对于对方主张多分遗产的情况,要从证据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一)新证据的提交

1.在二审过程中,赵俊杰、赵俊涛、赵俊松提交了被继承人赵母生前手写记账本、雇请家政服务等票据等新证据。这说明在诉讼过程中,新证据的发现和提交对于案件的走向可能产生重要影响。

2.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不断挖掘新的证据资源,尤其是在一审判决不利的情况下,更要仔细分析案件,寻找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新证据。同时,要注意新证据的提交时间和程序,确保新证据能够被法院采纳。

 

(二)证据的质证

1.对于赵俊杰等人提交的新证据,赵俊亮进行了质证,只认可记账本中2017年的记载是被继承人书写。这体现了质证环节在诉讼中的重要性,通过质证可以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2.律师在质证过程中,要从证据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如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等。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要及时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进行佐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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