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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多套房屋,离婚时价值难商致分割诉讼之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 原告:孙女士

    - 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B 号房屋,分割意见为两套房屋归秦先生所有,秦先生给予孙女士房屋现值二分之一的折价款。

    - 事实与理由:孙女士与秦先生于 1991 5 8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2017 7 18 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分割双方共有的 A 号、B 号房屋(下称 A 号房屋、B 号房屋)。现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孙女士认为诉争房屋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登记在秦先生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 被告:秦先生

    - 辩称意见:

        - 对于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其认为分割应充分考虑主要出资来源是秦先生父母原住房拆迁,且父母倾其所有才得以购买且长期居住管理,而秦先生和孙女士仅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恳请法院将 A 号房屋、B 号房屋依法合理分配,秦先生应占 80%

        - 从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双方应按分割比例承担 A 号房屋、B 号房屋的未还房贷。

 

- 第三人:L 银行

    - 意见:对离婚财产中涉及我行贷款及相关担保权益,在我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担保权未获得全部清偿前,不同意解除抵押等方式放弃担保权利,仍有权对借款人及抵押物主张债权、抵押权及其他合法约定的担保权利。

 

二、法院查明事实

 

- 秦先生与孙女士于 1991 5 8 日登记结婚。

 - 2001 2 26 日,秦先生与北京 H 公司(以下简称 H 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委托该公司代理购买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成交价格为 67.5 万元。2001 5 10 日,A 号房屋及 B 号房屋登记在秦先生名下。

 - 2001 8 27 日,秦先生、孙女士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 L 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44 万元。其中 A 号房屋于 2006 3 20 日在 L 银行设立抵押登记,贷款金额为 27 万元;B 号房屋于 2006 3 td>30 日在 L 银行设立抵押登记,贷款金额为 17 万元。

 - 2016 3 3 日,秦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孙女士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于 2016 4 19 日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017 1 17 日,秦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孙女士提出 A 号房屋与 B 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一并分割,秦先生不同意分割,法院判决离婚,但因涉及案外人起诉秦先生借名买房纠纷一案,对 A 号和 B 号房屋认为双方可另案解决,该判决书于 2017 8 8 日生效。

 - 2016 6 27 日,案外人秦某芳、秦某兰以借名买房为由将秦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将 A 号房屋与 B 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秦某兰名下,由秦某兰一次性向 L 银行清偿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秦先生配合办理解除抵押并腾空交付房屋。法院于 2016 12 16 日以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外人不服上诉后仍被驳回。

 - 2018 4 4 日,案外人秦母(系秦先生之母)、秦某芳、秦某兰以共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被告秦先生、孙女士、第三人 L 银行,要求确认 A 号房屋、B 号房屋所有权归多人共有,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份额,并进行相应房屋登记和给付折价款。法院于 2018 8 27 日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外人上诉后,法院认定 A 号房屋、B 号房屋系孙女士与秦先生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上诉。

 - 庭审中,秦先生提交秦母给女儿秦某芳的家书、秦父制作的购房费用明细表、2018 年判决书、秦父手写记录的物业费和取暖费缴纳表等证据。孙女士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及款项性质提出了不同意见。

 - 经查,A 号、B 号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秦先生、孙女士及秦父、秦母居住。庭审中,双方均认可 A 号房屋目前价值为 550 万元,B 号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 425 万元,且均认可分割方式为 A 号房屋、B 号房屋所有权归秦先生,秦先生按比例给付孙女士折价款。

 

三、裁判结果

 

- 位于朝阳区 A 号房屋、朝阳区 B 号房屋归被告秦先生所有,剩余贷款本息由被告秦先生负责偿还;

 - 被告秦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女士房屋折价款 3860000 ;

 - 驳回原告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四、房产律师点评

 

- 案件性质及原告主张合理性

    -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本案中,A 号房屋、B 号房屋在孙女士、秦先生离婚时因涉及另案诉讼未予分割,后经生效判决确认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孙女士以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主张依法分割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 法院判决依据

    - 根据庭审中双方对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现值等方面的分割意见,A 号房屋、B 号房屋应归属秦先生,秦先生给付孙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法院在酌定折价款时综合考虑了购房背景、对房屋购买的贡献、双方离婚后偿还贷款情况等因素。

 

五、案件心得

 

 - 证据的重要性

    - 从秦先生提交的多项证据(家书、购房费用明细表、判决书、费用缴纳表等)可以看出,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证据对于主张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可以从不同角度证明购房的资金来源、房屋管理情况等,对财产分配的合理性产生影响。

 - 复杂案件的处理思路

    - 本案涉及多起关联诉讼(离婚诉讼、借名买房诉讼、共有权确认诉讼等),这体现了复杂财产纠纷案件往往不是孤立的。处理此类案件需要理清各案件之间的关系,明确每个案件对财产归属认定的影响。

 - 法院对财产分配的考量因素

    - 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并非简单地按照平均分配原则。除了考虑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外,还会综合购房背景(如本案中父母拆迁款的因素)、各方对房屋购买的贡献(出资比例、贷款偿还情况等)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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