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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屋离婚时未办理房产证办证后能否再次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以下简称一号)进行分割;2.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和周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一号是双方共同财产。因在离婚时该房屋的房产证尚未核发,故仅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了处理。因一号在购买时使用我的工龄,故我所在单位不再给我分房,所以我一直居住在一号中的一间。但因双方矛盾不断,经街道调解后我搬离一号在外租房。

近年来我因身体不好且收入又低,无奈之下与周女士协商一号的分割事宜,周女士不但不予理睬,还隐瞒房产证已经办完的事实。现起诉请法院对一号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周女士辩称,我和孙先生在离婚时对一号已经做出了明确处置,即该房中的南房一间由其暂时居住使用,在两年内另有其他住房后将南房交给女儿孙某洁使用,之后孙先生又对此进行了3次承诺和保证,明确放弃对一号的权利。我们在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孙先生父母的房屋内,后来因为女儿的出生,孙先生的父亲又向单位申请了另一处住房,且明确表示原住房归孙先生所有,故孙先生一直有自己的房屋。另,孙先生所述一号在购买时使用了其工龄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孙先生提出的一号的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已处置完毕,本案孙先生所提出的诉讼不属于有新证据的、新情况出现,或离婚诉讼中存在遗漏或未分割的财产的问题。所以孙先生无权再次对一号提出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现我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孙先生与周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12月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一号系从周女士所在单位购得的房改房,因在离婚时该房的产权证尚未办理,故双方对该房使用权的分割达成如下协议:南房一间由孙先生居住使用,孙先生在两年内另有其他住房后,将其居住的南房交女儿孙某洁使用;北房一间由周女士居住使用;厨房、厕所共同使用。另,一号的产权证于2004年11月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周女士名下。

孙先生于2011年2月内两次写下保证书,内容分别包括:将一号交给孙某洁居住,永不反悔;本人愿意让孙某洁在南房大屋居住。同年7月14日孙先生与周女士签订协议,约定:从当月20日起将房屋出租,房租的60%支付给女儿孙某洁。孙先生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写明“同意在2011年7月20日前搬离此住处”。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归孙先生与周女士按份共有;其中孙先生占40%的所有权份额、周女士占60%的所有权份额。

二、驳回孙先生其它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一号应属于孙先生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因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故仅对房屋使用权进行了处理。现该房产权证已取得,孙先生要求对该房所有权进行分割,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孙先生在保证书中所写,同意将房屋交于女儿孙某洁居住;及在与周女士所签协议中,同意女儿孙某洁获得房屋租金的60%。法院认为,上述内容均系孙先生对房屋使用权做出的处理,周女士以此作为孙先生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依据不能成立。

考虑该房系从孙先生单位购买,及民法典中所确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认为一号应以双方按份共有为宜,其中周女士占60%的所有权份额,孙先生占40%的所有权份额。

办案心得

一、关于离婚时未分割房产的后续处理

 

1. 明确未分割财产的处理时机

本案中,一号房产在离婚时因房产证尚未核发,仅对房屋使用权进行了处理。这提醒人们在离婚时,如果存在房产等重大财产尚未完全确定产权状态的情况,应明确后续处理的时机和方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旦产权确定后,双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对房产进行分割,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2. 及时主张权利的重要性

孙先生在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及时起诉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如果当事人在发现新情况或财产状态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可能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丧失有利的证据或法律保护。因此,在离婚后,当事人应密切关注共同财产的变化情况,一旦具备分割条件,应及时采取行动。

 

二、关于证据的保留与权利的界定

 

1. 保留购房相关证据

在本案中,孙先生主张一号房产在购买时使用了其工龄,虽然周女士对此予以否认,但如果孙先生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单位证明、购房合同等,可能会对房产分割产生影响。这提醒人们在购房过程中,应保留好与购房相关的各种证据,以便在日后的纠纷中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贡献。

 

2. 区分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处理

孙先生在保证书中对房屋使用权的处理,与房屋所有权的分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当事人应明确区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界限,避免将对使用权的处置误解为对所有权的放弃。同时,在签订协议或做出承诺时,应仔细考虑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确保自己的真实意愿得到准确表达。

 

三、关于房产分割的原则与考量因素

 

1. 照顾女方合法权益原则的适用

法院在分割一号房产时,考虑了该房系从孙先生单位购买以及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了双方的所有权份额。这表明在房产分割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房产的来源、双方的贡献、法律规定的原则等。当事人在处理房产分割纠纷时,也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2. 按份共有的合理性

法院判决一号房产归孙先生与周女士按份共有,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在房产分割中,按份共有可以避免一方完全失去房产的所有权,同时也能够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份额。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在协商分割房产时,考虑按份共有的方式,以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结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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