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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单位分配房屋购买未完成时老人去世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德文、王德莉、王德聪、王德涛、孙悦欣、孙悦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继续履行房屋买卖义务,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王德文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王大鹏系原告的父亲,长期在财政部工作。王大鹏与前妻生育子女五人,长子王德文、长女王慧(1995年8月15日去世,育有一子孙悦佳、一女孙悦欣)、次女王德聪、三女王德涛、四女王德莉。1972年前妻去世。1975年1月16日,王大鹏与苏云霞再婚,婚后无子女。1987年王大鹏分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处。1995年国家实行住房改革制度,财政部将涉诉房屋出售给王大鹏,1996年1月8日王大鹏因病去世。

 

王大鹏去世后,苏云霞于1999年、2001年分两次为王大鹏缴纳了售房款共计3.1万余元,交款收据底联现存于被告处,购房人显示为王大鹏。原告到被告处查询,被告工作人员将收费底联出示给原告,但拒不提供复制件。2005年8月2日苏云霞去世。王大鹏生前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并足额缴纳房款。被告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的出卖人义务,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次交涉,被告以购房人不存在为由拒绝办理,故诉至法院。

 

原告刘瑞湖、刘瑞玲、周悦亮、林悦云、刘瑞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刘瑞英名下。

 

事实与理由:王德文等六原告陈述的家庭成员情况属实。但对于房产情况意见与王德文等六原告不同。王德文不具备登记在其名下的主体条件。王大鹏于1996年去世,1997年6月9日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租赁人已经变更为苏云霞。1999年发布房改实施细则,当时参与房改的是刘瑞英父母及家人,苏云霞接到财政部房改的通知,也接到了缴款通知,于1999年3月、4月分两次交清购房款。

 

购房采纳工龄计算,同时使用了王大鹏、苏云霞的工龄。我们认为,买卖行为发生在王大鹏死亡之后,有些手续也是在王大鹏去世后才办理,与财政部存在买卖关系的是苏云霞,现房屋由刘瑞英实际居住使用,故要求将产权登记在刘瑞英名下。

 

被告辩称

 

被告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辩称,涉案房屋目前登记在我方名下。1987年分配给王大鹏居住。1999年填报了相关文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但于1999年3月16日、4月22日分两次交纳购房款31348.6元,已经交清。我方认可王大鹏参加房改,符合条件,可以办理相关房改手续,可以办理产权手续,但王大鹏有两次婚姻,继承人较多,产权手续只能办理到一人名下。

 

法院查明

 

1975年1月16日王大鹏与苏云霞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王大鹏与前妻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王慧、王德聪、王德涛、王德文、王德莉。1995年8月15日王慧死亡。王慧生有一女孙悦欣、一子孙悦佳。1996年1月8日王大鹏死亡。苏云霞与前夫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刘瑞芝、刘瑞玲、刘瑞益、刘瑞湖。2005年8月2日苏云霞死亡。2016年8月11日刘瑞芝死亡。刘瑞芝配偶亦死亡。刘瑞芝生有一子周悦亮。2017年4月22日刘瑞益死亡。刘瑞益与林悦云生有一子刘瑞英。

 

1987年王大鹏分配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王大鹏死亡后,1997年一号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苏云霞。1999年3月31日苏云霞交纳购房款8700元。1999年4月22日苏云霞交纳购房款22648.6元。现一号房屋由刘瑞英居住使用。

 

审理中,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认可王大鹏参加财政部房改,可以为王大鹏继承人中的一人办理房改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一、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财政部机关服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刘瑞英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二、王德文、王德莉、王德聪、王德涛、孙悦欣、孙悦佳、刘瑞湖、刘瑞玲、周悦亮、林悦云、刘瑞英就上述第一项内容给予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财政部机关服务局)配合。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王大鹏通过财政部分房,承租一号房屋。王大鹏死亡后,一号房屋变更承租人为苏云霞。折算王大鹏及苏云霞的工龄后,苏云霞向财政部房改部门交纳购房款,财政部房改部门向其出具购房收据。现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认可王大鹏参加房改,同意为王大鹏的继承人中的一人办理房改手续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法院不持异议。

 

考虑王大鹏先于苏云霞死亡,死亡后苏云霞向财政部房管部门交纳购房款,且现一号房屋由刘瑞英实际居住使用等因素,法院认为一号房屋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条件后,办理到刘瑞英名下较为妥当。需要说明的是,本判决书中确认的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到刘瑞英名下,仅是现阶段由刘瑞英作为所有继承人的代表与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办理房改手续及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待一号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继承人可就一号房屋相关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办案心得

 

一、公房承租及房改中的权益确认与继承问题

 

在本案中,涉及到公房的承租变更以及房改后的产权登记问题。公房在分配和承租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策规定。当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承租权的变更以及后续参与房改的权益归属容易引发争议。

 

1. 明确公房承租权的变更规则

    - 本案中,王大鹏去世后,一号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苏云霞。这提示在公房承租过程中,应明确承租权的变更条件和程序。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公房承租权变更的制度,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对于公房承租人的家属来说,应及时了解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政策和要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以保障自身的居住权益。

2. 房改中的权益继承与分配

    - 王大鹏去世后,苏云霞交纳购房款参与房改。在这种情况下,房改后的产权归属成为争议焦点。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购房款的交纳情况、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

    - 这提醒人们在房改过程中,应明确购房人的权益和责任。对于涉及继承的情况,应提前做好遗产规划和分配,避免因权益不清而引发纠纷。同时,相关部门在办理房改手续时,也应充分考虑到继承人的权益,确保房改过程的公平合理。

 

二、证据的重要性与保存

 

1. 购房款交纳凭证的作用

    - 本案中,苏云霞交纳购房款的凭证成为确定房改权益归属的重要证据之一。这表明在房改过程中,购房款交纳凭证的保存至关重要。

    - 无论是购房人本人还是其继承人,都应妥善保存购房款交纳凭证、收据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购房人的出资情况,对于确定房改后的产权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2. 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 除购房款交纳凭证外,本案中还涉及到公房的承租变更手续、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证据。这些证据在确定房改权益归属和解决纠纷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 在涉及公房承租和房改的问题中,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和保存与房屋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承租合同、变更手续、购房协议、付款凭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这些证据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产权登记的明确与谨慎处理

 

1. 产权登记的重要性

    - 本案中,法院判决将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到刘瑞英名下,作为所有继承人的代表与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办理房改手续及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这表明产权登记对于明确房屋所有权和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在房改过程中,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登记可以避免因所有权不清而引发的纠纷,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谨慎处理产权登记过程中的争议

    - 本案中,王德文等六原告与刘瑞英等五原告对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存在争议。这提示在产权登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 相关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谨慎处理争议。对于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确保产权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法律意识的提高与专业咨询

 

1. 提高法律意识

    - 本案涉及到公房承租、房改、继承等多个法律问题。当事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应加强对房地产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遇到涉及房屋权益的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权益受损。

2. 寻求专业咨询的重要性

    - 在涉及复杂的房地产纠纷时,专业律师的咨询和建议至关重要。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 当事人在处理公房承租、房改、继承等问题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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