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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子女购房时父母出资未有协议是否属于借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鹏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文偿还借款本金359461元并给付利息。

事实和理由:赵某鹏与吴某萱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12月7日在本院调解离婚。2013年10月18日,赵某鹏与吴某萱共同出资借用赵某文的名字购买位于河北省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金额为566768元。赵某鹏还出资对一号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了家具家电。后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被告拒不承认借名购房事宜,主张房屋系其所有。

故我认为赵某文应按照借贷关系向我返还购房款、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家电的费用,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购房款系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购房款以及装修款项、购置家具家电的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原告主张共同债权的50%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文辩称,不同意赵某鹏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赵某鹏亦未提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涉诉的购房款、装修款及家具家电款项系赵某鹏、吴某萱共同赠与给赵某文的。赵某鹏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说明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第三人吴某萱述称,不同意赵某鹏的诉讼请求,同意赵某文的答辩意见,一号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赠与赵某文,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查明

赵某鹏与吴某萱于200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二人均系再婚。赵某系赵某鹏前次婚姻所生之子。赵某文系吴某萱前次婚姻所生之女。赵某鹏与吴某萱结婚后,赵某文与赵某鹏、吴某萱共同生活。

2013年10月18日,赵某鹏、吴某萱通过吴某萱的银行账户消费566768元购买了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于赵某文名下。

一号房屋购买后,吴某萱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为该房屋购置家电,共计59708元。

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关于赠与

赵某文主张,赵某鹏、吴某萱出资的购买款、装修款、购买家具家电的款项均系赵某鹏、吴某萱赠与给自己的。吴某萱对此不持异议,赵某鹏对此不予认可。赵某文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1994年1月4日的起诉状及于2013年12月4日与M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一号房屋系由赵某鹏、吴某萱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不存在借贷关系。赵某鹏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购房款项系从赵某鹏和吴某萱的账户划转,可以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非赠与法律关系。

二、关于房屋装修款及家具家电等款项

1、关于数字电视费312元和洗衣机费用4090元。数字电视费发票及洗衣机发票中载明的购买方名称系赵某文,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记不清上述款项实际由何人支付。

2、关于装修材料款68000元。赵某鹏主张装修系其让儿子赵某找人装修的,装修款系赵某鹏、吴某萱的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赵某文、吴某萱认可装修系赵某找到人,但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赵某鹏提供的证据不能真实反映当时的装修金额,装修实际花费了3万元多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另,赵某系赵某鹏之子。

赵某鹏为此向本院申请证人赵某和证人高某出庭作证,证人赵某称:68000元装修款是其父赵某鹏给付。证人高某称:“一号房屋是2015年4月份开始装修的,我当时负责铺地砖、吊顶等工作,我们说的是68000元的装修款。”赵某文、李玲玲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认为赵某与赵某鹏系父子关系,存在利害关系;高某所述不实。

三、关于一号房屋居住情况

赵某鹏主张一号房屋系其与吴某萱共同居住,赵某文从未居住过,但吴某萱、赵某文均有该房屋钥匙。赵某文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于2019年6月3日更换了该房屋钥匙,现在赵某鹏、吴某萱均无法使用房屋。

庭审中,赵某鹏认可与赵某文之间没有借贷协商的过程,经释明,其坚持认为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鹏、吴某萱与赵某文之间是否针对本案诉争款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赵某鹏主张其就本案诉争的购房款及装修款、家具家电款与赵某文形成了借款关系,但其亦自认双方关于上述款项的借贷事宜并未进行协商,根据查明的事实,购房款系从第三人账户直接支付,装修系赵某鹏主持进行,部分家具家电也系第三人直接购买,该部分事实与一般借贷常理不符。

且赵某鹏亦认可赵某文有涉案房屋的钥匙,其在起诉材料中亦陈述其与赵某文系借名买房的关系,故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关系,综合原告的证据材料以及原告的陈述,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款项形成了借贷合意,经释明,其坚持以借贷关系要求赵某文返还借款和利息,故法院对于赵某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借贷关系需明确约定与证据留存

 

在本案中,赵某鹏主张与赵某文存在借贷关系,但由于未能提供双方关于借贷事宜的明确约定以及充分的证据,最终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这提醒我们,在借贷关系中,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详细说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等关键内容。

 

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借款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和借款的实际发生情况。如果可能,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并让其出具书面证明。

 

二、借名买房与借贷关系的区分

 

本案中,赵某鹏在起诉材料中曾陈述其与赵某文系借名买房的关系,这与后来主张的借贷关系相互矛盾。这提醒我们在处理复杂的财产关系时,要明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避免混淆。

 

借名买房和借贷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也不同。在涉及财产纠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存在多种可能的法律关系,应在诉讼中明确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进行主张,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证据的关联性与合理性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本案中,购房款系从第三人账户直接支付,装修系赵某鹏主持进行,部分家具家电也系第三人直接购买,这些事实与一般借贷常理不符。这表明在提供证据时,要确保证据与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和合理性。

 

证据应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对于证据的解释应具有合理性,能够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和质疑。如果证据与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不相关或不合理,可能会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四、诉讼策略的选择与风险评估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本案中,赵某鹏在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以借贷关系要求赵某文返还借款和利息,而没有考虑其他可能的法律关系或解决方案。这可能导致其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选择诉讼策略时,当事人应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不同诉讼策略的优缺点,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策略。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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