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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去世母亲用双方工龄买房遗嘱归部分子女其他子女能否要求继承父亲份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继承人苏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陈某阳所有;2、判令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协助陈某阳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用按比例分担。

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苏某个人所有的房产,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04年11月16日。苏某之夫陈某鹏于1997年12月20日去世。苏某和陈某鹏生有三女一子,分别是:长女陈某阳、次女陈某君、儿子陈某英、三女陈某聪。苏某于2018年5月17日去世,苏某去世后留有遗产涉案房屋尚未继承。

苏某生前留有遗嘱:苏某去世后,涉案房屋归陈某阳一人继承。我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苏某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涉案房屋通过遗嘱的方式确定由我一人继承,苏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应归我所有。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辩称,涉案房屋是房改房,购房时折算了父亲陈某鹏的工龄,我们认为涉案房屋中有父亲的份额,我们主张对使用工龄优惠部分相关权益进行继承。我们对遗嘱认可。

 

法院查明

陈某鹏与苏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内育有三女一子,即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陈某鹏于1997年12月20日死亡,苏某于2018年5月17日死亡。2003年8月18日,苏某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约定由苏某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35平方米,购房时使用了苏某工龄32年和陈某鹏工龄39年,房价款为39188.9元。2004年11月16日,苏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5年9月28日,苏某立有自书遗嘱,其中关于房产的处理主要内容为:“我愿意在我去世以后,将我的现住房由陈某阳一人继承。其条件是:1、负责偿还我生前的债务(以借据为凭);2、给弟妹们适当的补偿:给陈某君28万元、陈某聪28万元、陈某英36万元。”2017年1月1日,苏某又书《遗嘱的补充说明》,将给弟妹们的适当经济补偿变更为:给陈某君40万元、给陈某英50万元、给陈某聪40万元。

苏某去世后,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于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陆续就苏某的债务、存款及房屋补偿款等进行分配,并形成书面材料,各方签字确认,于2018年12月27日形成《最后一笔余款明细及分配》,于2018年12月28日完成汇款及销户等工作。

庭审中,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均表示涉案房屋为央产房,仅可在单位内部交易,不能上市交易,就房屋现价值协商确定为每平方米55000元,就购买公房时市值协商确定为每平方米3900元。在确定房屋价值的次日,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向本院出具《签字无效声明》,认为“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应指的是购房时的成交价格,而非购房时其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故声明针对“购买公房时市值”确定为每平方米3900元的签字无效。

 

裁判结果

一、苏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陈某阳继承所有,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陈某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陈某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每人各94605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苏某于生前留有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对苏某遗嘱均无异议,且已按照遗嘱内容对财产予以分配,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某在遗嘱中所述陈某阳应给其他子女的适当经济补偿是否包含折算陈某鹏工龄而获得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苏某于陈某鹏去世后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其与陈某鹏的工龄,因陈某鹏工龄优惠而获得的财产价值属陈某鹏的遗产,应由苏某、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继承。苏某在遗嘱中的表述为“在我去世以后,将我的住房由陈某阳一人继承,其条件是,给弟妹们适当的补偿”,

首先,遗嘱中并未提到使用陈某鹏工龄优惠对应财产价值的处理方式;次之,对于陈某鹏的遗产部分,苏某无权处分。综上,该补偿指的应是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因使用陈某鹏工龄所获的政策性福利。

根据房价计算表中公式计算,不使用陈某鹏工龄所得房价与实际购房价格之差即因陈某鹏而获得的工龄优惠福利。经法院计算,陈某鹏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为33541.8元。对于购买公房时市值,虽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声明签字无效,但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双方在庭审中已确认的事实不得随意变更,经计算,诉争房屋购买时市值为340665元,现值为4804250元,据此可以计算出苏某、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每人应得94605元。苏某应得部分应按其遗嘱办理,由陈某阳继承所有;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应得部分由陈某阳分别向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给付。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规范与明确性

 

在本案中,苏某的遗嘱虽然在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但由于在遗嘱中对于一些关键问题的表述不够明确,引发了争议。这提醒人们在订立遗嘱时,应尽可能做到规范和明确。遗嘱应清晰地表明遗产的范围、分配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遗嘱起草的专业建议,确保遗嘱的内容准确、具体,避免因模糊不清而导致纠纷。

 

二、房改房继承中的复杂问题

 

房改房的继承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如购房时使用的工龄折算、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本案中,购房时折算了陈某鹏的工龄,这就使得房屋的继承变得复杂。律师在处理涉及房改房的继承案件时,要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准确分析房屋的产权构成和各继承人的权益。对于可能存在的工龄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要明确其性质和继承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与法律规定的平衡

 

苏某的遗嘱体现了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意愿,但在涉及陈某鹏的遗产部分,她的处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表明在处理继承问题时,要平衡当事人的意愿与法律规定。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对遗产继承的具体规定,同时也要尊重当事人的遗嘱意愿。在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和分析,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在继承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本案中,双方对于房屋的价值、购房时的情况等进行了确认,但后来一方又试图变更确认的内容。这提醒人们在处理继承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遗嘱、购房合同、财产清单等。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和保存有效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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