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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夫妻婚内一方买房离婚后获得房屋产权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2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晓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嘉华小区一号房屋依法分割属于林伟光遗产的份额、对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瑞景小区二号(此房在秦雪林名下)中属于林伟光遗产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给原告或者判令按目前的市场价格给予原告相应份额的经济补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林伟光有原告、被告林菲及被告秦晓旭三名子女,原告为林伟光与刘雅兰的婚外生育,被告林菲及被告秦晓旭为林伟光与秦雪林的婚生女儿,林伟光与秦雪林于1989120日登记结婚,于2003317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调解离婚;被告林建国为林伟光的父亲,被告林晓霞为林伟光妹妹,林伟光共兄妹二人,林伟光的母亲苏玉涵于2016124日去世,林伟光与苏玉涵两人生前均没有立下遗嘱;林伟光在2010127日去世,因当时原告尚未成年,没有能力主张父亲的遗产,而且也不知晓父亲有无遗产。

原告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办理;由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林伟光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现因继承人之间对原告父亲遗产的分配产生分歧,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清本案全部法律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林菲、秦晓旭、秦雪林共同辩称,针对原告的请求,一、以下财产不是林伟光的遗产:嘉华小区一号房屋是秦雪林于20081228日与美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20092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是秦雪林的个人财产,该房屋也在离婚协议书中赠与林菲与秦晓旭的财产范围内。

瑞景小区二号房屋是20001115日姜悦芝与北京天盛公司,借秦雪林名义购买的,是借名买房,原告与被告林建国在提交的证据中承认该房系秦雪林于2016314-201675日累计多笔支付房屋购房款回购的事实,该事实也经昌平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201675日秦雪林交齐购房款,即成为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综上,以上房屋不属于林伟光的遗产。

林伟光出资以刘雅兰名义购买的房产和兴建的农家院,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我们知道的有秦皇岛市两套房屋,该两套房屋系林伟光与秦雪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刘雅兰名义购买,林建国、林晓霞均去住过。林建国不止一次向秦雪林讲过这个事情,另一套房屋是北京市海淀区明月小区 A 号房屋,是林伟光出资借刘雅兰名义购买,林建国也讲过这个事实,另一套农家院地址不详,是林伟光出资以刘雅兰的名义在刘雅兰老家唐山市建造的农家院一处,林伟光生前讲过,林建国也知道该事实。

林伟光应继承的苏玉涵的遗产。关于苏玉涵的遗产涉及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风小区 A 号和广州市天河区盛华小区 S 号,该两套房屋是苏玉涵和林建国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他的共同财产我们不详。

林建国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林晓霞要求依法合理继承林伟光遗产。

 

法院查明

林建国与苏玉涵系夫妻关系,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林伟光与林晓霞。林伟光与秦雪林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女,分别为长女林菲、次女秦晓旭。2003317日,林伟光与秦雪林经法院调解离婚。林晓文系林伟光与案外人刘雅兰非婚生子。林伟光于2010127日因公死亡,未留有书面遗嘱。苏玉涵于2016124日去世。

2003212日,秦雪林与林伟光签订《协议书》,双方协商就子女和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二、财产及分配:嘉华小区一号房屋一套、中关村盛华小区一套、恒兴大厦盛华小区一套(按接贷款由林伟光支付)、单位宿舍盛华小区一套、……等。林伟光、秦雪林在该协议书中签字。2003317日,林伟光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日,我院出具调解书,林伟光与秦雪林协议离婚。

林晓文主张对位于昌平区瑞景小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中属于林伟光遗产的财产部分予以分割,要求分割位于海淀区嘉华小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中属于林伟光遗产的份额。

关于二号房屋,20001115日,案外人姜悦芝借用秦雪林名义(姜悦芝兼秦雪林代理人)与北京天盛公司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购买二号房屋。20163月,案外人姜悦芝、周海与秦雪林达成房屋买卖合同,2016314日、2016520日、2016628日、201675日秦雪林分别向姜悦芝银行汇款100万元、25万元、55万元、20万元回购二号房屋。201676日,案外人姜悦芝、周海将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交付给秦雪林。

后案外人姜悦芝、周海与秦雪林产生纠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秦雪林协助将二号房屋过户至姜悦芝名下,201972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姜悦芝、周海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案外人姜悦芝、周海上诉,现仍在二审诉讼中。林晓文称二号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具有身份属性,原告要求分割二号房屋中属于林伟光遗产的财产。

关于一号房屋,20081228日,北京美华公司(甲方、卖方)与秦雪林(乙方、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一号房屋出售给秦雪林,房屋登记在秦雪林名下。一号房屋已于2012年出售。庭审中,林晓文称秦雪林与林伟光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一号房屋一套与本案中一号房屋地址不同,非同一套房屋。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秦雪林称其在海淀区仅此一套房屋,离婚协议书中写的房屋地址系日常的惯用名称而非房产证准确地址。

另,秦雪林向本院提交了刘雅兰名下位于海淀区明月小区 A 号房屋(以下简称“A 号房屋”)《房屋买卖协议》及《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以证明该房屋系林伟光借刘雅兰名义购房,要求作为林伟光遗产一并分割。另称位于秦皇岛市瑞海小区(以下简称“R 号房屋”)和泽海小区房屋(以下简称“Z 号房屋”)是林伟光借名买房,要求作为林伟光的遗产进行分割。

另,秦雪林、林菲、秦晓旭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林伟光应继承的苏玉涵的遗产。

 

裁判结果

驳回林晓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林晓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林晓文作为林伟光的非婚生子,亦为林伟光第一顺序继承人。

林建国、苏玉涵、林菲、林晓文、秦晓旭作为林伟光的继承人,均有权要求继承。苏玉涵在林伟光之后去世,林建国、林晓霞均为苏玉涵的继承人,林菲、林晓文、秦晓旭作为林伟光的子女,可代位继承苏玉涵的遗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财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双方主张的林伟光的遗产法院认定如下:

房屋方面:关于二号房屋,该房屋系2000年姜悦芝借秦雪林名义购买,秦雪林于2016年回购了该房屋,该房屋回购时间在双方离婚后且亦在林伟光去世后,故该房屋为秦雪林的个人财产。林晓文称二号房屋中使用了林伟光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资格,要求分割财产利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购买使用了林伟光的经济适用房指标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经济价值,故法院对林晓文要求分割二号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一号房屋,不论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还是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均在秦雪林与林伟光离婚后,故该房屋应为秦雪林的个人财产,而非林伟光的遗产,现林晓文要求分割一号房屋,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秦雪林称案外人刘雅兰名下的明月小区 A 号房屋、瑞海小区房屋及泽海小区房屋均系林伟光借刘雅兰名义购买,要求作为林伟光的遗产进行分割,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秦雪林、林菲、秦晓旭要求对苏玉涵的遗产在本案中一并分割的请求,因被继承人为独立两个主体,参加诉讼人存在差异故不宜在一案中一并处理,对秦雪林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证据在遗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中,林晓文作为非婚生子主张对林伟光的遗产进行分割,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房产属于林伟光的遗产,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凸显了证据在遗产纠纷中的重要性。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与遗产相关的证据,如房产的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产权登记证明、遗嘱、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确定遗产的范围和归属,为当事人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明确遗产范围的重要性

 

确定遗产的范围是遗产继承的关键步骤。在本案中,对于争议的房产,法院通过审查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确定了哪些房产属于林伟光的遗产,哪些不属于。在处理遗产纠纷时,当事人应明确遗产的范围,避免将不属于遗产的财产纳入争议范围。同时,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财产,应提前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自己的主张有充分的依据。

 

三、借名买房的风险与防范

 

本案中,秦雪林主张某些房产是林伟光借名买房,但因未提供证据而未被法院支持。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如名义产权人反悔、实际出资人权益难以保障等。为避免借名买房带来的风险,当事人应尽量避免这种行为。如果确实需要借名买房,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留好出资凭证等证据。同时,在遗产纠纷中,如果涉及借名买房的情况,实际出资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否则可能面临无法主张遗产权益的风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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