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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购房时使用了父亲工龄,母亲遗嘱将房屋留给部分子女,其他子女起诉继承父亲工龄价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宇辉、林宇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林宇辉继承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林宇瑶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苏悦与丈夫林峰共有 7 个子女。其中长子林宇翰于 1986 年去世,次子林宇轩于 1981 年去世,三子林宇铭于 1987 年去世,三女林宇萱于 1996 年去世,1993 年,林峰去世。2004 年苏悦参加单位房改,购买了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购房款 8 万多元全部由林宇辉提供。2004 11 11 日,苏悦立下公证遗嘱,确定上述房产由林宇辉继承。2010 12 22 日,苏悦去世,现原告为依法继承相关财产,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林宇瑶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林宇瑶也是苏悦的子女,应该也有林宇瑶的份额。一号房屋是平房改造后由单位分配的。林宇瑶的父亲是单位工人,苏悦没有工作。单位不可能直接给苏悦分房。此外,苏悦立遗嘱时,林宇瑶也没有参加。故林宇瑶也请求继承应有的份额。

 

法院查明

林峰原单位职工。林峰与苏悦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七人。长子林宇翰,1986 年死亡,未婚未生育子女;次子林宇轩,1956 2 8 日出生,1981 年病逝,未婚未生育子女;三子林宇铭,1967 9 4 日出生,1987 年病逝,未婚未生育子女;长女林宇辉,1953 3 29 日出生,已婚无子女;次女林宇琪,1959 3 27 日出生,离婚无子女;三女林宇萱,1962 2 27 日出生,1996 年因难产去世;四女林宇瑶。林峰 1993 年去世,苏悦于 2010 12 22 日去世。

2004 9 30 日,苏悦(乙方)与单位公司(甲方)签订《公有住房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将座落在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按成本价购房,售房价为每平米 1560 元。乙方享有下列优惠:1.购买现住房折扣,为负担价 0%2.工龄折扣为 0.9%;成新折扣为 2.0%。乙方实际应付的房价款为 81986.10 元。该合同附《房价款及其他费用收缴明细表》记载:单位:单位修理厂;工龄:男,38 年。

2004 11 11 日,苏悦立下《遗嘱》。《遗嘱》载明:我是一号房产的产权人,上述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老伴林峰已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去世了,购房款 8 万多元全部是我的大女儿林宇辉出的,为避免因该房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我立遗嘱如下:上述房产,在我去世后,由女儿林宇辉继承,排除她配偶的共有权。要林宇辉伺候我,伺候她妹妹林宇琪并给我们养老送终。2004 11 17 ,苏悦在石景山区公证处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

2009 7 3 日,苏悦登记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另查明,林宇辉从 2004 年起照顾苏悦及林宇琪。

本院向单位房管处调查购房事宜。单位房管处答复,房屋只出售给单位职工,这是对单位职工的一种福利。并解释了房屋的成本价的计算方式。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林宇辉继承,林宇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林宇琪、林宇瑶房屋折价补偿款 127300 元。林宇琪、林宇瑶于林宇辉给付完前述房屋折价补偿款后七日内配合林宇辉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将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过户至林宇辉名下;

二、驳回林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林宇辉提出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归其继承所有的诉讼请求。经查,第一,林峰系单位职工,一号房屋系单位分配给林峰的房改房。该房屋虽在林峰去世后,由其配偶苏悦购买,但购房时售房款因林峰的工龄计算了折扣。第二,一号房屋系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从房改房政策内容看,职工的工龄优惠是重要因素,相当于将多年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故虽职工生前未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贡献,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性利益。故林峰的工龄优惠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性利益进行继承。

第三,苏悦就一号房屋立下遗嘱,但苏悦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第四,林峰、苏悦的子女共七人,但林宇翰、林宇轩、林宇铭先于林峰、苏悦去世且无子女,林宇萱在林峰之后去世,法院未找到其及配偶身份信息。故法院在现有继承人林宇辉、林宇瑶、林宇琪中对一号房屋进行分割。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情况、来源、购买公房时市值及现值等情况,认定一号房屋由林宇辉继承,林宇辉分别给付林宇琪、林宇瑶房屋补偿款 127300 元。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与局限性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立下了公证遗嘱,明确指定房产由特定子女继承。这体现了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它能够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避免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因财产分配不明而引发家庭纠纷。然而,遗嘱也有其局限性。如在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通过遗嘱表达了对房产的处分意愿,但由于房产的性质涉及到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等因素,被继承人并不能完全处分整个房产,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这提醒人们在订立遗嘱时,要充分考虑财产的复杂性,确保遗嘱的内容准确、全面,能够涵盖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二、房改房产权的复杂性与认定要点

 

1. 房改房的产权认定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本案中的房改房是单位分配给职工的福利房,在职工去世后,其配偶购买。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房屋的来源、购房款的支付、职工的工龄优惠等因素对产权的影响。

2. 对于房改房中涉及的工龄优惠,应认识到这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性利益。虽然职工在生前可能没有实际取得该优惠,但它来源于职工的贡献,在职工去世后,应作为其个人财产性利益进行继承。这要求在处理房改房产权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工龄优惠的性质和归属。

3. 单位在房改房分配和出售中的政策规定也对产权认定起着重要作用。在本案中,单位明确表示房屋只出售给单位职工,这是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了解单位的相关政策,以便更好地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

 

三、家庭财产继承中的公平与平衡

 

1. 家庭财产继承往往涉及到多个继承人的利益,如何在继承中实现公平与平衡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了房产的继承人,但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房屋的购买情况、来源、市值等因素,对其他继承人给予了一定的折价补偿,以实现继承中的公平。

2. 继承人之间应保持理性和沟通,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尽量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也要尊重法院的判决,避免因财产纠纷而破坏家庭关系。

 

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在财产继承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公证遗嘱等证据,这些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继承人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与财产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遗嘱、亲属关系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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