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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房屋购买时部分子女出资但未有协议,老人去世后该房屋算作遗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产;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生前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高某、孙某强、孙某杰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系孙某鹏与前妻之子,高某与孙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两人,即孙某强、孙某杰。孙某鹏于2019年去世,去世时孙某鹏留有房产。孙某鹏去世后,我与高某、孙某强、孙某杰多次商讨遗产分割事宜,因遗产皆在高某等人的掌控下,三人均不予配合,声称我无继承遗产的权利,我作为孙某鹏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应得到保护,为维护我的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孙某杰、孙某强辩称,孙某峰从未与我们沟通遗产继承事宜,与起诉陈述不符。二号房屋不是遗产,是孙某杰用孙某鹏名义购买的,该房屋原是孙某鹏单位的公租房,1994年孙某杰准备结婚,孙某鹏就在单位为孙某杰申请了结婚用房,由孙某杰夫妇承租、居住、实际使用。当年孙某峰结婚时,孙某鹏也向单位申请了公租房,孙某鹏为两个儿子都安排了住房,符合中国老人的传统观念,而且孙某鹏自始至终都表示二号房屋是给孙某杰的,孙某鹏夫妇与孙某杰协商房改时由孙某杰出资购买。基于对家庭关系的信任,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但这个二号房屋留给次子孙某杰,一直是孙某鹏的遗愿。

二号房屋70多平方米,其中45.7平方米是孙某杰以市场价购买的,并没有享受任何的政策福利,剩余部分享受了孙某鹏夫妻的工龄优惠。从1994年至今一直由孙某杰占有使用居住,家庭成员从未提出过异议,购房合同等材料都是由孙某杰保存,房改所有手续也是孙某杰办理。孙某杰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负担物业等费用,事实上孙某鹏、孙某杰之间构成了借名买房的关系,实际购房人是孙某杰。

一号房屋认可属于遗产范围。高某现已80多岁,对高某予以照顾,在遗产分配时高某也应该多分。

 

法院查明

孙某峰系孙某鹏与前妻生育之子,孙某鹏与高某于1967年再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即孙某强、孙某杰。孙某鹏于2019年1月19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

2003年2月19日,孙某鹏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孙某鹏购买位于西城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购房时使用孙某鹏与高某的工龄优惠。2003年3月28日,二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下发,登记在孙某鹏名下。2014年7月24日,高某从案外人处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高某名下。

孙某杰主张其本人系二号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购买人,为此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契约补充条款、房改房售后管理协议书、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表,证明上述文件均系孙某杰代孙某鹏签署,孙某杰系借用孙某鹏名义购房;证据2、孙某杰爱人王某的取款凭证、交纳购房款存款凭证、购房款收据,证明孙某杰在2010年补交房款181027.83元。高某、孙某强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

孙某峰对上述证据1中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因未提供原件表示无法核实,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因孙某鹏于2002年患病,房屋购买手续系家人代办,但不能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孙某杰。经本院释明,孙某杰表示就其主张的借名购房不再另行诉讼,认为房屋系由两部分构成,其一是按优惠价购买,其二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孙某杰要求对其出资购买部分在本案中酌情处理。

高某主张其对孙某鹏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予多分,审理中,双方对两套房屋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两套房屋的总价均为780万元。高某主张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孙某杰主张二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对高某予以多分,孙某强表示同意,且高某、孙某强、孙某杰之间相互不给付折价款。孙某峰同意房屋归高某、孙某杰所有,但要求给付其房屋现价值的八分之一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孙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归孙某杰继承所有,孙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孙某峰房屋折价款97.5万元;孙某峰于收到上述折价款后十五日内协助孙某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房屋归高某继承所有,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孙某峰房屋折价款97.5万元;

三、驳回孙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一号房屋系孙某鹏与高某婚后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孙某鹏的遗产,由高某、孙某强、孙某杰、孙某峰继承。

二号房屋原系孙某鹏生前工作单位的公租房,后因房改由孙某鹏使用优惠价并折算了其与高某的工龄而购买,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政策性福利分房。孙某杰主张其交纳了部分房款,且其与孙某鹏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显然不能成立,且交款行为亦不构成对房屋的共有。据此,二号房屋系在孙某鹏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获得所有权,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孙某鹏的一半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高某主张其对孙某鹏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故高某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对于孙某鹏的遗产,由高某、孙某强、孙某杰、孙某峰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双方在庭审中对于两套房屋的现价值及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高某和孙某杰分别给付孙某峰房屋总价值的八分之一折价款。

办案心得

**一、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

 

在本案件中,对于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是解决继承纠纷的关键。一号房屋明确为孙某鹏与高某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号房屋虽存在争议,但最终也被认定为孙某鹏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具有政策性福利分房性质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提醒人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必须准确界定遗产的范围。

 

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继承纠纷案件时,要仔细审查涉及的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明确其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同时,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财产,如本案中的二号房屋,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准确判断,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二、借名买房主张的认定难度**

 

孙某杰主张二号房屋系借名买房,但法院最终未予认定。这表明在继承纠纷中,借名买房的主张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且认定难度较大。

 

在实际生活中,借名买房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当事人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出资凭证、购房手续等。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涉及借名买房的继承纠纷时,要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分析借名买房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如果证据不足,借名买房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举证责任**

 

高某主张对孙某鹏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在分配遗产时多分,但因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而未被法院支持。这强调了在继承纠纷中,主张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遗产继承中,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然而,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如照顾被继承人的照片、视频、医疗费用发票、证人证言等。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遗产分配份额。

 

**四、法定继承原则的适用与公平性**

 

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对孙某鹏的遗产进行了分配。法院明确指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体现了法定继承原则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公平性。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是遗产分配的主要方式。人们应当了解法定继承的规则,以便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能够合理预期分配结果。对于律师来说,要向当事人解释法定继承的原则和适用条件,帮助当事人在继承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引导当事人在生前通过遗嘱等方式对遗产进行规划,避免因法定继承引发家庭矛盾。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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