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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律师——父母去世房屋继承时部分子女主张照顾老人较多要求多分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孙女士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孙女士与张先生为夫妻关系,张先生于2009年2月去世,孙女士于2018年11月9日去世。二人共生育5名子女,长子张某鹏、次子张某文、长女张某霞、次女张某珍、三女张某燕。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为孙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去世后,各继承人均一致同意放弃继承权,将该套房屋赠与给母亲孙女士个人。

现该诉争房屋为被继承人孙女士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孙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被继承人所留有的诉争房产应当由原告和被告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但是对于遗产的继承问题,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某鹏辩称:我是长子,原告是次子。处理家庭事务子女都应该付出,并对老人进行赡养,但原告没有,—直是四被告付出。我不要房屋,房屋平均分配,给我折价款。原告折价款应该少分。

张某霞辩称:同意平分。张某燕、张某珍照看母亲十年,她们应该多分一点。我不要房。

张某珍辩称:我要房,我没有房子,我一直和母亲同住在涉案房屋,吃喝住行都是我照顾。买房用了张某燕的工龄,我认可其中有一间她的房屋。

张某燕辩称:当时福利分房,有我一间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孙女士与张先生为夫妻关系,张先生于2009年8月26日去世,孙女士于2018年11月9日去世。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某鹏、次子张某文、长女张某霞、次女张某珍、三女张某燕。

1992年11月23日,单位(甲方)与张先生(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丰台区一号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乙方享受分段计算工龄优惠22.7%等优惠。

张先生去世后,经各继承人一致同意,该房屋于2013年2月19日登记在孙女士个人名下。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的现价值为330万元,并同意房屋归张某珍所有,由张某珍给予其他人折价款。张某鹏、张某霞、张某燕认可张某珍在孙女士生前与孙女士共同居住多年,对孙女士照顾较多。

 

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张某珍所有,张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张某文、张某鹏、张某霞、张某燕支付房屋折价款各640000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一号房屋为张先生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张先生与孙女士均已去世,且未留有遗嘱,其子女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张某燕主张购买一号房屋时折算了其工龄,一号房屋有其部分份额,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现各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的现价值为330万元,并同意房屋归张某珍所有,由张某珍给予其他人折价款,法院不持异议。因张某珍在孙女士生前与孙女士共同居住多年,且对孙女士照顾较多,对遗产可适当多分,具体分割方案由法院根据上述原则和本案案情予以确定。

办案心得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与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分配。这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时,法定继承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在继承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法院在处理法定继承案件时,遵循了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在遗产分配中的合理性和人性化考量。

 

**二、证据在主张权利中的关键作用**

 

张某燕主张购买一号房屋时折算了其工龄,一号房屋有其部分份额,但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这表明在处理遗产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对于涉及房屋产权、工龄折算等复杂问题,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相关的合同、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以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共同生活与照顾被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的影响**

 

张某珍在孙女士生前与孙女士共同居住多年,对孙女士照顾较多,因此在遗产分配中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对尽孝行为的鼓励和肯定。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提供自己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证据,如照顾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用、陪伴等方面的证据。同时,也应提醒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履行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可能在遗产分配中获得相应的回报。

 

**四、当事人协商与法院判决的结合**

 

本案中,各方在庭审中均认可一号房屋的现价值,并同意房屋归张某珍所有,由张某珍给予其他人折价款。这体现了当事人协商在遗产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在协商和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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