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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工龄价值在母亲购房后的分割诉求获法院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钱某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分割坐落于北京市一号房屋使用钱父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2、诉讼费用由钱某光承担。

 

事实和理由:钱父与钱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子即钱某宇与钱某光。钱父于 1999 7 31 日去世,钱母于 2003 10 14 日去世。1999 年钱母购买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时使用了钱父与钱母的共同财产及双方工龄,钱某光已继承了该房产,侵犯了我方权利,故我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钱某光辩称,认可钱某宇所述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情况。钱母购买诉争房屋时钱父已经去世,诉争房屋应属钱母个人财产,随后钱母通过公证遗嘱形式将上述房屋交由我继承,并在钱母去世后完成了过户登记,钱母购买房屋时使用钱父的工龄并不属于财产性权利;其次,诉争房屋购房款及维护费用都是我方支付,钱某宇对诉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再次,钱某宇未对钱父及钱母尽过赡养义务,钱父在世时也多次强调将诉争房产给我方。综上,不同意钱某宇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钱父与钱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子即钱某宇与钱某光。钱父于 1999 7 31 日去世,钱母于 2003 10 14 日去世。

 

1999 12 11 日,钱母(买方)与北京市 T 公司(卖方)签订《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钱母购买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 38776.04 元。其中《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表三)显示,购买诉争房屋时扣减男方工龄 30 年,女方工龄 28 年。

 

2000 2 2 日,钱母订立《遗嘱》,内容如下:“立遗嘱人:钱母,现住北京市一号。我在北京市一号有两居室的单元房一套。我的丈夫于一九九九年死亡,我们有两个儿子。为免日后麻烦,我自愿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全部留给儿子钱某光继承。本遗嘱一式两份,我自持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立遗嘱人:(手印),二〇〇〇年二月二日。”2001 2 5 日,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遗嘱进行公证。

 

2005 4 5 日,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内容为:“继承人:钱某光,被继承人:钱母。查,被继承人钱母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北京死亡。根据房屋所有权证,钱母在北京市一号遗有房产一套。钱母生前在北京市崇文区处立有公证遗嘱。按照钱母生前意愿,上述房产全部留给其子钱某光继承。现钱某光表示接受钱母所遗留的上述房产。故,上述房产由钱母的儿子钱某光继承。”当日,钱某光将上述房屋赠与案外人钱某光,随后诉争房屋登记于钱某光名下。

 

庭审中,钱某宇、钱某光均认可诉争房产现价值为 400 万元。

 

裁判结果

 

钱某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钱某宇房屋折价款八万一千二百一十六元九角八分。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钱母购买诉争房产时,其夫钱父已经去世,故诉争房屋并非取得于钱母与钱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诉争房产应系钱母的个人财产。2000 2 2 日,钱母作出遗嘱且经公证机构公证,已明确表示诉争房产由钱某光继承。虽钱某宇对上述公证遗嘱不予认可,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反证,故法院对上述《遗嘱》予以采信。故钱某光依据公证遗嘱继承诉争房屋,并无不当。

 

同时,经法院查明,钱母购买诉争房产时使用了其夫钱父的工龄折抵购房款,该工龄折价款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系钱父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予以继承,故钱某光继承诉争房产后,应支付钱某宇所应继承钱父的遗产价值部分。具体遗产价值可参考(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场价值×房屋现值),予以确定。购买公房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予以酌定。

 

办案心得

 

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在继承纠纷中,明确遗产的范围是关键。本案中,需要准确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购房时使用先人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性质,这要求对相关法律规定和财产形成的时间、方式有清晰的理解。

 

公证遗嘱的效力与挑战: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当事人若对公证遗嘱提出异议,需要提供充分的反证。这提示我们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要确保真实合法,同时也提醒对公证遗嘱有异议的一方,需有足够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利:尽管被告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但在法律上,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继承人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否则一般不影响其继承权利。这也提醒家庭成员,赡养老人是道德和法律的要求,不应与继承权利直接挂钩。

 

工龄折抵的财产性质:购房时使用先人工龄折抵房款所产生的财产价值认定,是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这提示在类似情况中,要充分考虑工龄所带来的优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以及如何在继承中合理分配这部分财产价值。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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