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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律师——父母去世部分子女主张身体患病要求多分遗产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及赵某鑫、赵某洁、赵某云依法继承分割,赵某文占70%份额;2.。诉讼费由双方当事人按继承份额承担。

赵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赵某彩无权继承房屋,赵某鑫继承房屋12.5%份额,赵某文继承37.5%份额,赵某洁继承25%份额,赵某云继承25%份额。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错误,认定赵某彩有权继承遗产没有事实依据。我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赵某彩父亲赵某刚亲笔签字的放弃继承声明,且一审两名被告赵某洁、赵某云、证人赵某坤都证实赵某刚明确表示过放弃继承,我已经完成了我方的举证责任。因赵某彩不认可放弃继承权声明,认为声明上并非其父亲亲笔签名,应当由赵某彩承担证明责任。赵某彩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放弃声明上签字为假冒签字,因此,应当由赵某彩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2.一审判决遗漏我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重要事实,未对我予以多分。我自1986年起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居住,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因与被继承人为同一单位职工,二人共同分得的案涉两居室房屋,被继承人购买了房改房后,我丧失了福利分房的机会和权益,请求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对我予以多分。赵某鑫父亲很早就去世,赵某鑫并未对被继承人尽过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我年事已高,生活困难,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被告辩称

赵某鑫、赵某彩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和理由。

赵某洁、赵某云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和理由。

 

法院查明

赵某清与郭某秀系夫妻,二人共有5个子女,长子赵某云、次子赵某宏、三子赵某刚,长女赵某文、二女赵某洁。赵某清于2010年12月14日死亡,郭某秀于1984年9月18日死亡,赵某宏于1986年12月30日死亡,赵某鑫系赵某宏之子,赵某刚于2011年10月6日死亡,赵某刚与林某芬原系夫妻,二人于1995年12月1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彩系二人之女。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赵某清于1996年12月26日与单位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清。

赵某文主张赵某刚生前已表示放弃继承权,就此提交了声明一份及其女儿赵某坤的证人证言,该声明为打印件,内容大致为赵某刚表示对父母的案涉房屋遗产放弃继承权,声明人处显示签字人为赵某刚。赵某彩、赵某鑫对声明及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赵某文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赵某清共同由单位分配而得,其因此不再享受单位分房,故案涉房屋其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额,就此提交了《职工住房登记表》及三份房屋居住证明,居住证明落款处盖有单位房管专用章。

赵某彩对上述证明表示不予认可,出具了单位的证明,证明表示赵某文提供的其单位退休职工赵某清的《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中所盖公章与当时单位使用的公章不符,提供的赵某文房屋居住证明非其单位房管部门出具。就此,经依职权赴单位进行了调查,单位房管工作人员表示,赵某文提供的房屋居住证明不是公司出具的,《职工住房登记表》盖章也不是公司当时的公章,且盖章位置有误。

单位表示,房屋登记在赵某清名下,当时分房子女在本单位有类似积分,影响分配顺序,但是工龄折抵是严格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用夫妻工龄,不会影响子女。另,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致认可案涉房屋价值为2742820元。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赵某清于1996年12月26日与单位购买取得,该房屋系赵某清的遗产。赵某文主张其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额,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对此不予采信;关于赵某刚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未能通过司法鉴定证明该声明真实有效,赵某文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亦不予采信,赵某彩享有案件继承人身份;

赵某清死亡前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赵某云、赵某宏、赵某刚、赵某文、赵某洁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获得各自应当继承的份额。赵某宏先于赵某清死亡,其继承的份额由赵某鑫代位继承,赵某刚已故,其继承的份额由赵某彩继承;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处理,赵某文主张房屋所有权,赵某鑫、赵某洁、赵某云、赵某彩均主张房屋相应折价款,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二审期间,赵某文向本院提供以下新证据:1.单位退休人员出具的《关于赵某清家住房的情况》《证明》一份,证明由于赵某清当时分得涉案房屋后,赵某文丧失分房资格,两人一起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中。2.赵某文工资明细单,证明赵某文的收入较低,在分遗产份额时应当多分。

赵某鑫、赵某彩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上述证据,上述证据不是新证据。赵某云和赵某洁的质证意见为:认可上述证据。

 

裁判结果

判决:一、赵某清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继承所有;二、赵某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赵某鑫、赵某洁、赵某云、赵某彩房屋折价款548564元;三、驳回赵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是否正确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赵某清并未留有遗嘱,则由赵某清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涉案房屋。主张其他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权的,由提出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赵某文主张赵某刚已经放弃继承权,应当由赵某文承担证明责任。由于缺乏鉴定样本,导致相关鉴定无法进行,法院据此认定赵某刚未放弃继承权,赵某彩作为赵某刚的继承人,仍然能够代位继承赵某刚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情况。

此外,赵某文主张由于被继承人赵某清分得涉案房屋,其丧失分得房屋资格,因此其应当多分涉案房屋。就此,法院认为,遗产成立的前提是所有权的确定。涉案争议房屋经赵某清购买后才确定所有权,亦才成为本案确定的遗产,故赵某文前述理由不能成立。另,赵某文上诉称其年老多病,收入不高,应当多分,因其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其此主张,缺乏依据。赵某文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的主张,因其就此举证并不充分,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与证据的充分性

 

在本案中,赵某文主张赵某刚放弃继承权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导致其主张未被支持。这凸显了在继承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明确和证据的充分性至关重要。

 

例如,对于重要的声明或协议,应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留相关的鉴定样本或其他辅助证据,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赡养义务的举证

 

赵某文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举证不充分。这提醒当事人,在主张多分遗产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付出和贡献。

 

例如,可以通过保存相关的费用支付凭证、照顾记录、证人证言等,来有力地证明自己在赡养方面的实际行动。

 

特殊情况多分的严格认定

 

赵某文以年老多病、收入不高为由主张多分遗产未获支持,这表明法律对于特殊情况多分遗产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

 

比如,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证据的时效性与新证据的认定

 

在二审中,赵某文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因不符合新证据的标准而未被充分采纳。这警示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提交证据。

 

在一审时就应尽可能提供所有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以免在二审中因新证据的认定问题而处于不利地位。

 

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与运用

 

继承纠纷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如法定继承的顺序、放弃继承的形式和举证责任等。这要求律师和当事人都要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比如,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避免因对法律的误解而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专业法律建议的必要性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复杂的继承纠纷中,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准确分析案件的关键问题,指导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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