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分割律师——父亲去世后使用其工龄买房且登记在母亲名下,工龄抵扣部分是否属于遗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钱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钱某鹏、孙某芳的遗产:1.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中钱某鹏遗产部分由钱某英继承1/6利益;2.孙某芳的债权22万元由钱某英继承1/6利益;3.孙某芳的丧葬费5000元,由钱某英继承1/6利益;二、本案诉讼费如何承担由法院确定。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钱某鹏于1991317日去世,母亲孙某芳于2017218日去世,均无遗嘱。一号房屋原由父亲承租,父亲去世后变更为由母亲承租。200366日,母亲与H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一号房屋的产权,使用了钱某鹏27年工龄。20197月,钱某英及其他姐妹得知20104月母亲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钱某聪名下,该房屋有钱某鹏的遗产利益,经派出所民警调解,钱某聪与钱某鑫、钱某易、钱某珊就房屋补偿达成协议。20191018日,因钱某聪未履行补偿协议,钱某鑫、钱某易、钱某珊将钱某聪诉至丰台法院,丰台法院作出判决,二中院予以维持。

 

钱某英有权继承钱某鹏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另,母亲将房屋过户给钱某聪时,约定购房款为22万元,钱某聪并未支付,该部分为母亲债权,钱某英要求继承。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鑫、钱某易、钱某珊辩称:我们认可钱某英的陈述,钱某聪已经给我们各自8-10万元,父亲的份额我们不再主张了。要求继承母亲的债权22万元,要求分割母亲的丧葬费,母亲去世留有2万元存款和5000元现金。

 

被告钱某聪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身份关系。一号房屋是1990年分给我父亲的公租房,父亲去世后遵从父亲遗愿我和母亲共同生活,由我给母亲养老送终。后来房改购房时我出资5万元,房产证写的是母亲的名字,认可使用了父亲的工龄。2010414日,我母亲、钱某秋和我一起去不动产交易大厅,以买卖的形式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我名下,也告知了其他兄弟姐妹。

 

买卖合同就是个形式,母亲说过由我负责她的晚年生活,这钱她不要了。母亲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办理后事花了3万元,丧葬费5000元我领取了,根本就不够。我已经给了钱某易、钱某珊、钱某鑫每人8万元,本案我同意给钱某英8万元(父亲份额的折价款)。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钱某秋辩称:我认可钱某聪的陈述。对本案我没有任何的要求。母亲一直和钱某聪一起生活。母亲生前也说过,一号房屋是钱某聪出钱买的。20104月过户时,是我陪着母亲去的,虽然签订是买卖合同,但母亲说过,她和钱某聪一起过,不跟钱某聪要钱。

 

法院查明

 

钱某鹏与孙某芳婚后生育子女六人,即长女钱某鑫、次女钱某秋、长子钱某聪、次子钱某英、三女钱某易、四女钱某珊。1991年钱某鹏去世,2017年孙某芳去世,均未留有遗嘱。

 

本院查明:钱某鹏原系一号房屋承租人,钱某鹏去世后,2000年孙某芳申请购买一号房屋。购房过程中,房价计算中折算钱某鹏工龄27年、孙某芳工龄16年,孙某芳于2004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414日,孙某芳与钱某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卖与钱某聪,后钱某聪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钱某聪未支付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款。

 

该案于202099日判决:钱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钱某易房屋补偿款10万元、给付钱某珊房屋补偿款10万元、给付钱某鑫房屋补偿款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履行完毕。

 

庭审中,钱某聪同意给付钱某英属于钱某鹏遗产部分的房屋折价款8万元,钱某英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

 

一、钱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钱某英8万元;

 

二、驳回钱某英、钱某易、钱某珊、钱某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购买一号房屋时使用了钱某鹏的工龄、存在钱某鹏的遗产份额,现钱某秋明确表示不要求继承,钱某鑫、钱某易、钱某珊的份额已继承完毕,钱某聪与钱某英就钱某鹏的遗产份额补偿亦达成一致,故钱某聪应当按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协商的数额给付钱某英遗产折价款8万元。

 

孙某芳将一号房屋过户给钱某聪,形式上为买卖关系,实为赠与,现该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孙某芳作为赠与人自2010年直至其去世从未主张过合同对价款,也可以说明其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客观事实。故对钱某英、钱某易、钱某珊、钱某鑫要求继承孙某芳生前债权2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首先,明确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各方权利义务是办案的基础。在本案中,涉及到法定继承、房产过户、债权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准确的理解和运用。

 

其次,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例如,关于房屋购买过程中使用的工龄、各方之间的约定等,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要进行细致的甄别和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再者,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是必不可少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了解他们的期望和担忧,并及时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和可能的结果,以便他们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