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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律师——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并购房,父亲去世后子女与继母的遗产分割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额归李某所有,五分之二的份额归王某文、王某欣、王某菲、王某聪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李某与王某鹏于19961230日登记结婚,双方都属于再婚。王某鹏有四个子女,分别是王某文、王某欣、王某菲、王某洋。王某洋与孙某系夫妻关系,王某聪系二人之子,王某洋于20001231日去世。李某与王某鹏结婚后于1997630日,申请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购房时提交了《个人购买军产住房申请书》,载有:申请人王某鹏,实际军龄36年,组织批准职级为副师。配偶李某,实际军(工)龄42年,双方工龄合计78年。申请人自愿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现住房一套。

 

19971230日,单位与王某鹏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购买涉诉房屋。1999128日,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某鹏名下,涉案房产系李某与王某鹏共同财产,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文、王某欣、王某菲、孙某、王某聪辩称,王某聪、孙某对争议标的不享有任何权利。王某鹏生前留有遗嘱,涉诉房屋中属于王某鹏所有的份额,应由王某文、王某欣、王某菲继承,三人对涉诉房屋共享有二分之一份额,李某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法院查明

 

李某与王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61230日结婚,王某文、王某洋、王某欣、王某菲系王某鹏的子女。王某洋与孙某系夫妻关系,王某聪系二人之子。王某鹏于2018111日去世,王某洋于20001231日去世。

 

19971220日,单位作为甲方,王某鹏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出售给王某鹏,建筑面积106.05平方米,上述住房房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337、市场价2005.5元。该房实际售价为23365元,甲方同意按照《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规定减收实际售价的20%,乙方应缴房价为18693元,乙方产权比例为100%1999128日,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取得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在王某鹏名下。

 

庭审中,王某文、王某欣、王某菲提交2017320日《遗嘱》,内容为:“本人王某鹏。在立本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有三个女儿:大女儿王某文,二女儿王某欣、三女儿王某菲。1、本人名下现有财产为一套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一套住房。在本人去世后,该房由我三个女儿王某文、王某欣、王某菲共同继承(不与配偶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由该房所涉及的全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由本人大女儿王某文全权处理。李某不认可该份遗嘱。

 

《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材上的“王某鹏”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王某鹏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李某认可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但认为鉴定意见书仅能证明遗嘱签名为王某鹏书写,并未证明通篇遗嘱为王某鹏书写,且其与王某鹏感情甚笃,王某鹏不会如此处理遗产,对遗嘱不予认可。

 

庭审中,王某文、王某欣、王某菲称不需要本案处理三人之间的份额。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王某鹏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中的份额由王某文、王某欣、王某菲继承,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中占50%份额,王某文、王某欣、王某菲占50%份额;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王某文、王某欣、王某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王某鹏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王某鹏名下,属于王某鹏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鹏去世后留有遗嘱,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遗嘱进行了鉴定,检材上的“王某鹏”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王某鹏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李某认为鉴定意见书仅能证明遗嘱签名为王某鹏书写,并未证明通篇遗嘱为王某鹏书写,考虑该份遗嘱的通篇布局,王某鹏在包含处分个人财产的内容的文字下方“立遗嘱人”的后方签字,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认定该份遗嘱系王某鹏书写。

 

该房屋中属于王某鹏的份额应按遗嘱继承进行处理,由王某文、王某欣、王某菲继承。

 

办案心得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案件的关键之一。在本案中,涉诉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尽管登记在一方名下,仍需明确其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要求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清晰的理解和准确的运用,同时要仔细审查购房时间、资金来源、产权登记等方面的证据,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准确界定。

 

其次,遗嘱的效力认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本案中的遗嘱引发了争议,鉴定意见虽确认了签名的真实性,但对于整篇遗嘱的书写情况存在争议。这提醒我们,在处理遗嘱相关案件时,不仅要关注签名的真实性,还要综合考虑遗嘱的形式、内容、订立时的情况等多个因素,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最后,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文件,还是遗嘱的鉴定意见,都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作为律师,必须要有敏锐的证据意识,善于收集、整理和运用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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