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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纠纷剖析:夫妻婚前一方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婚后进行翻建,此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我和李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北京市大兴区 A 号院(以下简称 A 号院)共建的五间房屋;2.李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

 

李先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女士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王女士承担。

 

事实与理由:1.王女士知悉案涉房屋情况,协议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割,离婚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具备法律效力。2.本案案涉房屋为我婚前财产,宅基地使用人也是我,房屋在修缮和翻盖过程中均由我个人出资、个人借款翻建完成。王女士未出钱出力,不属于共建房屋。3.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给女方时,未考虑让女方承担相应的建房费用,显失公平。

4.离婚协议中一号房屋为我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因王女士表示放弃本案案涉房屋相关权利,综合考量下我才将部分房产协议给王女士,否则我不会把婚前财产分配给王女士。现王女士违背事实就本案案涉房屋提起诉讼,我不同意离婚协议中将一号房屋分配给王女士,且由我承担相关债务的内容。

 

被告辩称

 

王女士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先生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判决合情合理,是在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

 

王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登记结婚。2020 年 8 月 7 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财产分割载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院(以下简称一号院),该院产权双方各占 50%。债权债务约定:双方无债权;债务:12 万元债务男方偿还。

 

现王女士主张 A 号院内五间正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李先生不同意分割,主张 A 号院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A 号院房屋不属于离婚协议中遗漏的财产。

 

法院另查,A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21 年 4 月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产证明,载明:A 号院的老宅是由李先生的父母所建,该老宅一直由李先生父母居住。李先生夫妻二人自结婚后,一直没有在此居住过。后因父母去世,按分家协议由李先生继承该房产,此房屋由于长期年久失修,破旧不堪,后由李先生重新翻建。

 

2017 年至 2018 年,李先生和王女士将老房拆除,翻建了北房五间。李先生称翻建房屋的钱都是向同事、朋友、亲戚借款共计 155000 元,其中向王女士弟弟借款 60000 元,向王女士妹妹借款 10000 元,向王女士母亲孙女士借款 5000 元。目前尚未向王女士家人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A 号院内北房五间系王女士和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翻建,系夫妻共同财产。现王女士要求予以分割,法院无异议。结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情况,法院依法酌情判决 A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和第二间归王女士所有,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李先生所有。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A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和第二间归王女士所有,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李先生所有;

 

二、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对于 A 号院内北房五间所作分割是否适当。

 

现李先生上诉主张 A 号院内北房五间系其婚前财产,房屋翻建均由其个人出资、个人借款,不属于共建房屋,且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号院部分房产给王女士,系因王女士放弃 A 号院内房屋份额,应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对此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A 号院内北房五间系在李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翻建,李先生虽上诉主张翻建该房屋由其个人出资、个人借款,但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前述主张,故法院对其该项说法不予采信,法院认定 A 号院内北房五间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经查,李先生与王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案涉 A 号院内北房五间进行分割,故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 A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归王女士所有,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李先生所有亦无不当。

 

李先生上诉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一号院部分房产分给王女士系基于王女士放弃 A 号院内房屋份额,王女士对此不予认可,李先生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明确性:

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尽可能清晰明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本案中,由于离婚协议未对 A 号院内北房五间进行明确处理,导致了后续的纠纷。这提醒我们,在起草离婚协议时,要全面、细致地涵盖所有可能存在争议的财产。

 

证据在财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李先生主张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且翻建由个人出资借款,但因缺乏充分证据而未被法院采信。这表明在涉及财产归属和出资情况的纠纷中,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当事人应注重在财产形成和处理过程中保存相关证据,如出资凭证、借款合同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复杂性:

A 号院房屋虽宅基地使用权在李先生名下,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翻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提示在判断财产性质时,不能仅依据产权登记或初始来源,还需综合考虑婚姻期间的投入和贡献。

 

离婚协议的严谨性和完整性:

本案的纠纷凸显了离婚协议严谨和完整的重要性。离婚协议不仅是双方当时意愿的表达,更是日后解决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的重要依据。签订时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避免遗漏重要财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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