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钱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钱某武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在钱某文名下(目前该房屋登记在钱某武名下);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钱某武承担。
钱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钱某文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律程序错误,未能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钱某文一审时已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但一审法院既未依法调取相关证据,也未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不予准许的通知书,致使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将钱某武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相关物业费、供暖费的缴纳情况,违反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也剥夺了钱某文对证据质证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三、一审对出资、实际居住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明,事实认定不清。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最初是基于钱某文属于被安置人的原因获得居住的权利,与钱某武无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明;该房屋的购房款为钱某文全额支付;钱某文一审中提交的相关户口本、购货证等证据,均充分证明钱某文自始居住在涉案房屋,但钱某武未提交任何实际居住证明,而认定钱某武实际管理着涉案房屋,显然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关于实际居住使用的认定采用了双重标准。
被告辩称
钱某武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之前已经发生了多次的诉讼,多份生效判决已经证明钱某武系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的事实,之前判决书中写明签订买卖合同及交纳房款手续均由钱某文代理。至于钱某文申请调取证据问题,在一审中钱某武已经将购房合同及相关档案提交给法庭了,没有必要重复调取。一审查明事实部分是根据钱某武提交的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钱某文提到的借名买房事实不存在,在此前多次诉讼中,钱某文都提到对于购买房屋问题不知情,其陈述前后矛盾。本案中房屋使用不能成为认定产权的依据,2016 年时钱某武已经以返还原物为由起诉了,且生效判决要求钱某文将房屋返还给钱某武,目前钱某文是非法占有房屋。
法院查明
2000 年 9 月 28 日,单位(甲方)与钱某武(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现该房屋登记在钱某武名下)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 29348 元。该房价的计算中折算了钱某武、林某夫妇的工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交纳房款的手续均由钱某武之弟钱某文代为办理的。2001 年 6 月 13 日,钱某武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此后,钱某武交纳了办证税费 38 元,2004 年至 2006 年的供暖费 5318.10 元,2004 年至 2007 年的物业费 4095.56 元,2007 年至 2008 年的供暖费 1772.70 元,2008 年至 2009 年的供暖费 1772.70 元,物业费 991.39 元,物业费 1772.24 元,2011 年供暖费 1773 元。
钱某文陈述,自己从 1986 年开始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后由钱某勇暂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离婚后,2012 年又搬到涉案房屋中居住。在钱某武起诉钱某勇腾退房屋时,自己已经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了。对此,钱某武主张由于涉案房屋是由其母亲承租公房,所以其母亲将涉案房屋给钱某文居住。
2016 年 3 月 2 日,钱某武以返还原物为由将钱某文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将涉案房屋归还钱某武。法院作出(判决钱某文将涉案房屋腾退给钱某武。钱某文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庭审中,钱某文主张其与钱某武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只是没有书面合同。对此,钱某武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认定借名人和出借人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需具备三个条件:一、具有书面协议;二、房屋由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三、房屋由借名人实际居住使用。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并不具有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且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涉案房屋房价的计算中折算了钱某武、林某夫妇的工龄及交纳房款的手续均由钱某武之弟钱某文代为办理的。
另外,就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钱某文主张:“自己从 1986 年开始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后由钱某勇暂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离婚后,2012 年又搬到涉案房屋中居住。在钱某武起诉钱某勇腾退房屋时,自己已经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了。”对此,钱某武主张由于涉案房屋是由其母亲承租的公房,所以其母亲将涉案房屋给钱某文居住。
法院认为,虽然钱某武现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但从涉案房屋相关的物业费、供暖费的交纳情况以及涉案房屋登记在钱某武名下的事实来看,钱某武实际管理着涉案房屋,钱某文居住在涉案房屋之内并不能被认定为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故综上所述,法院无法认定钱某文和钱某武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钱某文之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钱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钱某文上诉主张其与钱某武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亦无证据证明钱某文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仅凭钱某文居住在涉案房屋之内的事实不能推定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且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涉案房屋房价的计算中折算了钱某武、林某夫妇的工龄及交纳房款的手续均由钱某武之弟钱某文代为办理,另案中亦判决钱某文将涉案房屋腾退给钱某武。
因钱某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法院在审查后可以认定钱某文与钱某武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在这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和启示:
1. 证据的关键性
钱某文主张借名买房,但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如书面协议、出资证明等,导致其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这突显了在法律纠纷中,充分、有效的证据对于主张权利的决定性作用。
启示:在任何涉及重要财产权益的交易或安排中,当事人应提前留存和收集相关证据,以应对可能的纠纷。
2. 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
钱某文提出一审程序存在问题,未调取其申请的证据且未给予通知,这反映出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关注和期待。
启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循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确保案件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事实认定的复杂性
关于涉案房屋的居住情况、购房款支付、管理情况等事实,双方各执一词,且一审法院的认定存在争议,体现了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启示:当事人在陈述事实时应清晰、准确且有证据支持,同时法院在认定事实时需全面、客观地审查各方证据和陈述。
4. 借名买房的风险
此案揭示了借名买房这种行为潜在的风险,若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和充分的证据,借名一方可能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无法保障其对房屋的权益。
启示:民众应谨慎对待借名买房,若确需进行,务必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生效判决的影响力
此前的多份生效判决对本案的审理和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如认定钱某武为合法产权人、要求钱某文腾退房屋等。
启示:当事人在进行法律行为和诉讼时,应充分考虑过往相关判决的影响,同时也应尊重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6. 陈述一致性的重要性
钱某文在多次诉讼中的陈述存在矛盾,这可能影响其主张的可信度和法院对其的信任。
启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保持陈述的一致性和真实性,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
7. 产权登记的效力
涉案房屋登记在钱某武名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房屋实际归属的判断,强调了产权登记在证明房屋所有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启示:在房产交易中,及时进行合法的产权登记是保障所有权的重要方式。
8. 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
整个案件反映出当事人在借名买房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充分预见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启示:公众在处理重大财产事务时,应增强法律意识,咨询专业法律意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