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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周某杰的诉讼请求:
1. 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其继承所有。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周某杰父亲周某贤于 2007 年 4 月 8 日去世,留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一套。周某贤生前于 2006 年 7 月 26 日立下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表示涉案房屋系周某杰一人出资、以周某贤名义购买,且周某贤夫妻晚年由周某杰赡养,自愿将上述房屋中属于周某贤的份额(该房产的二分之一)遗留给周某杰一人所有。
周某杰母亲孙女士于 2007 年 11 月 13 日去世,未留遗嘱。孙女士去世后,周某杰与周某慧、周某娜、周某楠、周某鑫于 2008 年 6 月 1 日就孙女士所有的该房屋 50%的份额达成一致意见,订立了《协议书》,约定周某慧 等四人放弃继承权,该房屋由周某杰一人继承。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协议书》的效力,判决涉案房屋由其继承所有。
被告辩称
周某慧 的书面答辩意见:
对周某杰主张其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诉讼费应当由周某杰负担。
周某娜 的辩称:
认同周某杰的诉讼请求,无其他意见。
王某、周某涵的辩称:
周某楠 已在《协议书》上签字,尊重其生前的意见。
周某鑫的辩称:
当时分得涉案房屋时其中有其一间房屋。之后父母在房改时以成本价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周某贤去世后,周某杰拿出父亲的遗嘱,其感到震惊。考虑到亲情关系,当时和周某杰及其他兄弟姐妹共同订立了《协议书》对父母的遗产做出了约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周某杰给付其 20 万元人民币,分二十年付清。约定这一数额正是基于其对房屋所享有的份额,之后其和周某杰又有补充协议,约定周某杰将来将该房屋出售时,需给付房屋出售款的四分之一。
当事人提交证据及法院认定情况:
周某贤与孙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周某慧、次女周某娜、长子周某楠、次子周某杰、三子周某鑫五名子女。王某系周某楠 之妻,周某涵系周某楠 之女。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周某贤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贤于 2007 年 4 月 8 日去世,生前于 2006 年 7 月 26 日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其对该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由周某杰继承。孙女士于 2007 年 11 月 13 日去世,未留遗嘱。
2008 年 6 月 1 日,周某慧、周某娜、周某楠、周某杰、周某鑫为处理遗产共同签署了《协议书》,内容为:“关于老父周某贤一号遗产解决办法:经过周某慧、周某娜、周某楠、周某杰、周某鑫协商,周某慧、周某娜、周某楠 放弃继承权。由周某杰付给周某鑫贰拾万元分(首付:叁万元)剩余拾柒万元分为贰拾年每次付壹万元(贰拾年付清)。特此立证”。周某楠 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去世。此后,周某杰按《协议书》约定向周某鑫支付 8 万元,尚欠 12 万元未付。
本案审理中,周某鑫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周某杰于 2017 年 4 月 4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考虑到人民币贬值、房价升值,如将来周某杰将涉案房屋上市售卖,周某杰应当将房屋出售款的四分之一给付给周某鑫作为补偿。周某杰对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主张该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并非本案争议标的遗产继承关系,周某鑫不能以该《补充协议》的约定阻碍其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判决结果:
1. 现周某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周某杰继承。
2. 周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年内给付周某鑫人民币十二万元整。
3. 周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年内给付王某人民币五万元整。
律师点评
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本案诉争房屋系周某贤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周某贤去世后其在该房屋有的 50%的财产份额应按其留有的公证遗嘱由周某杰继承。在孙女士去世后,因其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书》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周某杰持公证遗嘱及《协议书》要求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审理中,周某杰自愿表示其尚欠周某鑫的 12 万元五年内还清,同时明确表示五年内给付王某补偿款 5 万元,法院不持异议。
对于周某鑫与周某杰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就房屋售后房款的分割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法律行为,该约定仅在周某鑫与周某杰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该约定所附条件尚未成就,且与本案继承纠纷无关,周某鑫不能以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抗周某杰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继承权。
办案心得
一、遗嘱与协议的重要性
在本案件中,周某贤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以及周某杰与其兄弟姐妹签署的《协议书》对遗产的分配起到了关键作用。这充分说明了提前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和协议来规划财产分配的重要性。
对于个人而言,在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考虑立下遗嘱,明确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身后亲人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同时,家庭成员在处理遗产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也能够减少争议和矛盾。
例如,在其他类似家庭中,如果长辈能够早做规划,立下清晰明确的遗嘱,或者在面对复杂的财产状况时,家庭成员及时沟通并形成书面协议,那么可以大大降低继承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二、协议条款的明确与完整
周某鑫与周某杰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在本案中引发了一定的争议。这提示我们,在签订任何涉及财产分配的协议时,条款应当尽可能明确、完整,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
协议的内容应当涵盖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且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要清晰准确。同时,对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应当对条件的成就与否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例如,在类似的财产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出售的具体情形、补偿款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细节,以防止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