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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案例:父亲有遗嘱将房屋给我,其他子女不认可,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分配遗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宋某鹏与刘某娟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两子一女,分别是宋某辉、宋某杰、宋某旭。1995年8月,刘某娟去世,2013年8月,宋某鹏去世。1993年宋某鹏与其工作单位北京某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套。现诉至法院,要求二原告与被告按每人三分之一份额继承涉案房屋。

 

被告辩称:

房屋应全部归我继承,我要求确认份额。我结婚前,父母已许诺将房屋归我,并且两次买房都是我出资,我与父母一直同住,我母亲先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我家房屋安排实际上做主的人是我母亲,母亲虽然没有明确遗嘱,但是她明确将房屋给我。

另外,我父亲留有明确遗嘱,也说把房屋归我继承。刘某娟去世后,宋某鹏、二原告及我曾签订过一份协议,该协议相当于二原告放弃了继承我母亲的份额,全部归我父亲。

 

法院查明

宋某鹏与刘某娟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两子一女,分别是宋某辉、宋某杰、宋某旭。1995年8月,刘某娟去世,2013年8月14日,宋某鹏去世。

1993年北京市某厂与宋某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宋某鹏以优惠价购买涉案房屋。1994年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宋某鹏名下。2000年北京市某厂与宋某鹏提交改按成本价购房变更产权申请,申请将涉案房屋变更成按成本价购买房屋。

1992年12月,宋某鹏写有字据一张,载明涉案房屋“所需款项由宋某旭筹措交纳,使用权将由宋某旭所有”。1999年5月16日,二原告、被告、宋某鹏签有协议一份,载明宋某鹏现有涉案房屋一套。百年之后由其子宋某旭继承,但自签字之日起老人宋某鹏的生老病死,养老送终等一切费用均由宋某旭负责。宋某鹏百年之后其子宋某辉、女宋某杰不得再对宋某鹏现住房提出任何要求。

2001年9月18日,宋某鹏写有遗嘱一份,载明退休后一直和宋某旭住在一起,1992年、2000年两次分别按单位优惠价和成本价购买现住涉案房屋,两次房款都有宋某旭出资买下,考虑百年之后此房产权交由宋某旭所有。

2011年6月23日,宋某鹏写有遗嘱,载明其百年之后,其房产三家分。

2011年10月8日,宋某鹏在2001年9月18日遗嘱上重新签有姓名及2011年10月8日的日期。

经询,1995年刘某娟去世后,宋某鹏在涉案房屋内居住,2009年到2011年7月份宋某鹏在宋某杰处居住。庭审中,二原告还提交了医疗费票据等证明二原告也履行了赡养义务,被告没有依照1999年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宋某鹏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八分之一所有权由原告宋某辉继承所有,八分之一所有权由原告宋某杰继承所有,四分之三所有权由被告宋某旭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宋某鹏与刘某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而被继承人宋某鹏2011年10月8日在其2001年9月18日所立自书遗嘱重新签名并签署日期的行为应视为对2001年9月18日所立自书遗嘱的重新确认,系其对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该自书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提出1999年协议签订时二原告已放弃对刘某娟遗产继承的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原告对于刘某娟的遗产放弃了继承权利。故对于刘某娟的遗产,法院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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