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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收回房产使用权的途径有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上诉人称

 原告陈苹、叶晓珂、叶晓澜诉称:陈苹与叶思系夫妻关系,育有儿子叶晓珂、叶晓澜。2000年6月5日,叶思以及其父亲叶庆与被告王安瑞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坐落于小汤山镇××村××号院落及房屋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安瑞。(2010)昌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一中民终字第0577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均确认了叶思、叶庆与王安瑞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无效。为此,依据相关法律,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在原告给予其合理补偿后腾退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村××号的院落及房屋。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上诉人辩称

被告王安瑞辩称:

1、我购买房屋已经有15年之久,原告起诉违背诚信,不同意腾退房屋及院落。

2、如果法院判决腾退,要求原告给予补偿。

3、对涉案房屋及院落进行评估的事宜我自己不能做主,因为还涉及我女儿王双的利益。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房屋及宅基地原系叶庆和叶思(二人系父子关系,均已去世)家庭共有房产。陈苹与叶思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长子叶晓珂,次子叶晓澜。

2000年6月5日,叶思、叶庆共同与王安瑞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叶思、叶庆(卖方)将坐落于北京昌平小汤山××村××号(以下简称××号)的房产出售给王安瑞(买方),房款共计7万元;买方负责此房产过户的全部税费,卖方应协助办理过户事宜,及时提供各种相关证件;买方入住后,房产改扩建的有关事宜,均应向村委会咨询;所有物品及相关事宜,均应在交款签字前一次谈妥,日后不产生任何纠纷;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村委会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叶思、叶庆、王安瑞分别在上述《房产买卖协议书》上签名,事后村委会在双方所签上述协议上签章。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王安瑞给付房款70000元和院落附着物折价款2000元。叶思收款后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上述款项;叶思、叶庆将争议房屋及院落交付王安瑞使用。

2000年7月29日,叶庆去世,其妻李秀珍于1994年9月8日去世,2002年6月9日,叶思去世。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院落在交付时的状况:前院有北房五间、西房三间,后院有北房五间、西房三间。王安瑞事后对此房屋进行了全面的翻扩建和装修。现王安瑞在此处居住,并作为农家庭院居住和经营管理。

2011年12月8日,本院以(2010)昌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叶思、叶庆与被告王安瑞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无效。王安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一中民终字第05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安瑞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苹、叶晓珂、叶晓澜向本院提出的涉案院落及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以便确认其应当支付给王安瑞的合理数额。经摇号,本院委托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及院落进行价格鉴定,但因王安瑞不予配合,鉴定公司一直未实际开展鉴定工作。庭审中,经法庭询问,王安瑞表示无法对鉴定事项做主。

为核实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村(以下简称××村)的拆迁情况,本院向北京未来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科技城公司)询问了相关事宜,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村在未来科技城公司北扩区规划范围内,目前北扩区的拆迁工作还没有启动。

上述事实,有(2010)昌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05771号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叶思、叶庆与王安瑞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双方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即叶思、叶庆返还王安瑞房款70000与和院落附着物折价款2000元,王安瑞将××村××号的房屋及院落返还给叶思和叶庆。在叶思和叶庆均已去世的情况下,王安瑞应该将××村××号的房屋及院落返还给二人的继承人,即本案的原告陈苹、叶晓珂、叶晓澜,陈苹、叶晓珂、叶晓澜应返还王安瑞房款70000元和院落附着物折价款2000元。鉴于王安瑞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全面的翻扩建和装修,故陈苹、叶晓珂、叶晓澜除应返还王安瑞房款和院落附着物折价款外,还应给予王安瑞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因王安瑞的原因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涉案房屋及院落进行价格鉴定,故本院先判决王安瑞向陈苹、叶晓珂、叶晓澜腾退涉案房屋和院落,王安瑞可以就补偿问题另行主张权利。王安瑞主张涉案院落和房屋涉及其女儿王双的利益,故其自己无法决定相关事项,因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且王双亦未在涉案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上签字,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五、法院判决

一、原告陈苹、叶晓珂、叶晓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王安瑞购房款及院落附着物折价款七万二千元。

二、原告陈苹、叶晓珂、叶晓澜返还被告王安瑞购房款及院落附着物折价款后三十日内,王安瑞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村××号院落及房屋腾退给原告陈苹、叶晓珂、叶晓澜。

三、驳回原告陈苹、叶晓珂、叶晓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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