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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遗产权利可否转移到他的合法继承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蔡琴、蔡娜、蔡梅、蔡丽、蔡文雅诉称,蔡凯利与于文琴系夫妻,育有七个子女,长女蔡国华(于2006年1月17日去世与之夫陈波共生育2个女儿,长女陈关、此女陈平力),二女蔡琴、三女蔡萍、四女蔡娜、五女蔡梅、六女蔡丽、七女蔡文雅。蔡凯利与于文琴在生前共同出资购置了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9.44平方米,房价款2323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蔡凯利名下,蔡凯利于2003年4月29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于文琴于2014年2月28日去世,生前留有遗嘱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老某小区房屋由蔡琴、蔡萍、蔡娜、蔡梅、蔡丽、蔡文雅六子女共同继承,蔡凯利与于文琴再无其他财产可供继承,因该房产继承问题姐妹之间意见不统一,原告同意将房产依法继承,确定每人应享有的份额后,将此房产过户在其中一个继承人名下,为方便日后变现。但因蔡萍、陈波、陈关、陈平力迟迟未能明确表态,致该房继承无法实现,为了尽快解决父母遗产继承问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老某小区房屋蔡凯利名下房产归蔡娜所有,蔡娜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款。

被告辩称

被告陈波、陈关、陈平力辩称,房屋原告瞒着我们,我们还不知情,原告对我不尊重,不信任。老人的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老人不识字,她怎么写遗嘱,请法院核实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被告蔡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第三次庭审,在第一、二次庭审时辩称,母亲生前留有其他遗嘱,但没有证据。1960年的户籍登记不符合常规,不能登记出1960年后出生的人。父母的财产,起诉书中没有提到的有表、挂钟、缝纫机等,上述物品都被原告拿走了。原告所述被告没有明确表态没有事实依据。房产应该查清事实,依法继承。请法院查清有几个户口本,哪个是有效的。请求法院解决我们的家庭纠纷。我同意法定继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蔡凯利和于文琴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蔡国华、蔡琴、蔡娜、蔡梅、蔡丽、蔡文雅、蔡萍七个子女;蔡国华系被告陈关和陈平力之母、被告陈波之妻;蔡凯利于2003年4月29日去世,于文琴于2014年2月28日去世,蔡国华于2006年1月17日去世。

蔡凯利与于文琴生前取得位于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

蔡凯利生前未留有遗嘱,于文琴于2013年9月27日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在我去世之后,石景山区老古城大楼8栋1单元5层13号房产属于我的份额由女儿:蔡琴、蔡萍、蔡飞燕、蔡梅、蔡丽、蔡文雅继承。”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遗嘱中的蔡飞燕即为原告蔡娜。

蔡萍主张于文琴生前立有其他遗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他当事人对此不予认可。陈波、陈关、陈平力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亦未提交证据证实。

庭审中,陈波、陈关、陈平力表示不要求在三人间分割应继承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国泰大正天平行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180.36万元,为此花费鉴定费5600元。庭审中,原告蔡娜要求取得该房产,并表示有能力给付折价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律师见证遗嘱、遗嘱光盘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依法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诉争房产为蔡凯利与于文琴生前共同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蔡凯利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蔡凯利的50%的所有权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予以分割,由蔡凯利之法定继承人于文琴、蔡国华、蔡琴、蔡娜、蔡梅、蔡丽、蔡文雅、蔡萍继承,每人继承十六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蔡国华应继承的十六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属于其与陈波的夫妻共同财产,蔡国华死亡后,属于其的三十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发生继承,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庭审中,蔡萍提出于文琴留有其他遗嘱、陈关不认可于文琴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二人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应当认定于文琴之遗嘱合法有效。于文琴的遗产应按照其遗嘱由蔡琴、蔡娜、蔡梅、蔡丽、蔡文雅、蔡萍继承,各继承七百六十八分之七十三的所有权份额。

现蔡娜表示要求实际取得该房产并表示有能力给付折价补偿款,故该房产由蔡娜实际取得为宜,本院依法按照房产评估价值180.36万元及各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计算相应折价补偿款,因陈波、陈关、陈平力表示不要求在三人间分割应得的折价补偿款,故本院在三人间不再进行分割。

被告蔡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应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蔡凯利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由蔡娜继承所有(蔡琴、蔡梅、蔡丽、蔡文雅、蔡萍、陈关有配合蔡娜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义务);

二、蔡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蔡琴、蔡梅、蔡丽、蔡文雅、蔡萍每人各二十八万四千一百六十元九角三分,给付陈波、陈关、陈平力三人共计九万八千六百三十四元三角八分;

三、驳回原告蔡琴、蔡娜、蔡梅、蔡丽、蔡文雅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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