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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公民死亡留下来个人合法财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浩诉称:被继承人孙军和史丽是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子女:孙凯、孙浩、孙坤。孙凯于2006年11月2日去世,无配偶、无子女。孙军于2000年8月5日死亡注销户口。史丽于2013年10月11日死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房产继承事宜,但是被告一直不予配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城区××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孙坤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孙军和被继承人史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孙凯、孙浩、孙坤。孙凯于2006年11月2日死亡,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处)查询材料显示从1976年4月12日至2015年1月20日婚姻登记电子档案中未发现孙凯有结婚记录。孙军于2000年8月5日死亡注销户口。史丽于2013年10月11日死亡。2007年2月6日史丽在原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立有一份遗嘱,内容为:“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北京市崇文区××的房产一套)全部遗留给小儿子孙浩继承。”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登记在史丽名下。

另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原系史丽承租的直管公有住宅,在《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审批表》中购房人工作年限为:男(孙军)1949-1980,女(史丽)1952-1979。2001年9月6日史丽支付购房订金1000元。2001年11月12日史丽作为买方与崇文区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卖方签订《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并于当日支付房价款18946元、维修基金1948元、工程维修费1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死亡证明书、证明信、遗嘱、《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审批表》、《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孙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史丽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系史丽承租的直管公房,史丽虽于孙军去世后购买,但该房屋一直由孙军和史丽共同使用,购房时亦使用了孙军的工龄,购房款亦无证据证明系史丽个人财产予以支付,故该房屋仍应认定为孙军与史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军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孙军所占有的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史丽、孙浩、孙坤、孙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每人各继承诉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对于孙凯所继承的份额,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史丽继承。史丽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指定由孙浩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史丽在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部分,应为无效。因此,孙浩应继承史丽所占有的诉争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史丽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由原告孙浩、被告孙坤继承所有,其中孙浩占有八分之七的份额,孙坤占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孙浩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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