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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纠纷该解决方法是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四原告诉称:原、被告与被继承人李宁力系父子、父女关系。被继承人李宁力已于2008年4月去世。李宁力去世后尚有部分物品在其原居住的房屋内未继承分割,现四原告起诉要求继承并分割李宁力所遗物品硬木方桌一张、樟木箱子一对、衣柜二个、双人床两张、彩电一台、有线电视高清机顶盒一台、冰箱一台、三人沙发一个、缝纫机一台、被褥若干。上述物品价值约一万元,均在被告李露娜处。

被告辩称

被告李露娜辩称:李宁力确遗有双人床两张、大衣柜一个、彩电一台(21寸)、冰箱一台、缝纫机一台、被褥若干,但是没有硬木方桌、樟木箱子、三人沙发。原、被告都有房屋钥匙,但李宁力去世后这些物品未在被告李露娜处,去向被告李露娜也不清楚。

被告李飞燕辩称:李宁力确遗有被告李露娜所述物品,但物品去向不清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宁力(曾用名李力)与王秀需于1940年结婚,二人共生育原告李娜(曾用名李秀霞)、李芳芳(曾用名李萍兰)、李雅(曾用名李可欣)三名子女。后李宁力与刘萍萍于1952年结婚,二人共生育被告李飞、李露娜、李飞燕三名子女。刘萍萍已于2007年3月4日去世。被继承人李宁力已于2008年4月去世。王秀需已于2009年9月18日去世。被继承人李宁力去世后,遗留有北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条×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人系李宁力。2011年原告李娜、李芳芳、李雅诉至本院要求对该房产继承并析产。本院判决后,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最终确定北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条×楼×单元×号房屋由原告李飞继承并所有,由原告李飞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现四原告主张,李宁力去世后,北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条×楼×单元×号房屋内还有部分物品,包括硬木方桌一张、樟木箱子一对、衣柜二个、双人床两张、彩电一台、有线电视高清机顶盒一台、冰箱一台、三人沙发一个、缝纫机一台、被褥若干。四原告主张上述物品现在被告李露娜处,并要求继承分割。诉讼中,二被告认可房屋内原有双人床两张、大衣柜一个、彩电一台(21寸)、冰箱一台、缝纫机一台、被褥若干,但是没有硬木方桌、樟木箱子、三人沙发。被告李露娜否认原告主张的物品在其处,同时表示不知道物品下落。被告李飞燕亦表示不知道物品下落。诉讼中,原告未就其所主张的物品在被告李露娜处向本院出示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原告要求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李宁力所遗的物品硬木方桌一张、樟木箱子一对、衣柜二个、双人床两张、彩电一台、有线电视高清机顶盒一台、冰箱一台、三人沙发一个、缝纫机一台、被褥若干,并主张上述物品在被告李露娜处。但四原告未就物品在被告李露娜处的主张向本院出示证据,加之四原告所主张的均为动产,本院亦无法查实上述物品之确切下落,故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飞、李娜、李芳芳、李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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