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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割财产先将共同财产的一般分出为配偶所有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杜军、田菲兰共同诉称:2010年12月1日21时40分,杜露乘坐由卢保强驾驶的车牌号为京XXX小轿车,途经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金宝花园东侧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二处设置的施工标志相撞,后小轿车左侧又与道路北侧机非隔离带上的标志杆相撞,造成二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警支队勘测鉴定,卢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二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杜露无责。后二原告提出诉讼,案件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已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顺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被告在继承卢海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10528.16元,扣除已付赔偿款2万元,余款390528.1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四被告未按照判决规定履行赔偿义务。二原告在申请执行中,顺义法院执行机构已经查封登记在卢海名下的位于顺义区X室房产一处,该房产目前仍未办理继承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对卢海名下位于顺义区X室的房产予以分割,并由四被告在继承遗产份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甜甜、卢俊江、卢科力、王佳共同辩称:我们对原告家的赔偿会尽力偿还的,但现在我们没有太多的能力去偿还。涉诉房屋是卢海和王佳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四被告同意继承涉诉房屋,由我们四人共同继承,属于我们共有,以后房屋想留给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王佳、卢海于2005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21日二人购得顺义区X室,该房屋现登记于卢海名下。

卢俊江、高甜甜系卢海之父、母。卢海与王佳婚后生育一女卢科力。

杜露系杜军、田菲兰之独生子。

2010年12月1日21时2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坡地区金宝花园东侧路段,卢海驾驶(车牌号:京XXX)小型轿车(内乘坐杜露)由东向西行驶时,小型轿车与施工警示标志相撞,后小型轿车左侧又与道路北侧机非隔离带上标志杆相撞,造成卢海、杜露死亡,小型轿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查证核实:1.卢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1mg/100ml;2.卢海驾驶的小轿车位于其轮胎印迹起点处的速度高于80公里每小时,低于88公里每小时;3.杜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8mg/100ml;4.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施工时未按规定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事发当天,天气晴朗,事发路段为双向多车道沥青道路,设有机非绿化隔离带,有路灯。

2011年1月24日,杜军、田菲兰将卢俊江、高甜甜、卢科力、王佳诉至本院,该案案号为(2011)顺民初字第2091号,要求其就卢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6月10日做出(2011)顺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卢俊江、高甜甜、王佳、卢科力在继承卢海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杜军、田菲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0528.16元,扣除已付赔偿款2万元,余款390528.16元,于(2011)顺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卢俊江、高甜甜、王佳、卢科力亦未能在判决确定的期限支付杜军、田菲兰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中,四被告表示卢海生前无遗嘱,同意共同继承涉诉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2011)顺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位于顺义区X室房产的一半权属系卢海的遗产,另一半属王佳个人财产。根据公平原则,卢俊江、高甜甜、卢科力、王佳各从顺义区X室房产继承的份额为上述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综上,根据二原告的诉求,本院确认王佳享有顺义区X室房产八分之五的份额,卢俊江享有顺义区X室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高甜甜享有顺义区X室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卢科力享有顺义区X室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对于二原告要求确认四被告在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已经本院(2011)顺民初字第2091号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本案不再重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佳享有顺义区X室房产八分之五的份额,被告卢俊江享有顺义区X室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被告高甜甜享有顺义区X室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卢科力享有顺义区X室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杜军、田菲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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