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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评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0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基础案件:

2009年5月31日,上诉人授权委托林军与被上诉人签署书面形式的《房屋购买合同》,就相关交易广州1×号房子达成协议建议,承诺房产买卖总合同款为9500000元,上诉人作为买家早已于签合同当天付款被上诉人950000元作为订金。一起确立承诺“卖家逾期交货该物业管理,或是无法准时合同履行承诺的别的责任,每逾期天,按该物业管理卖价的千分之五向买家付款合同违约金”。合同书签署后,上诉人即秉着较大诚心合同履行,包含积极主动联络银行申请有关借款办理手续,一起数次以书面方法通告被上诉人到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买卖产权过户的递件办理手续。为确立申请办理递件办理手续的实际時间,上诉人于20009年8月5日以书面通知通告被上诉人于8月7日早上带上相关有效证件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当天上诉人按时到达交易市场,但被上诉人仍未前去该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2013年6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示(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XXXX、AAAA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彼此的房屋购买合同消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保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在涉讼房屋购买合同全过程中,被上诉人作为卖家具备帮助买家申请办理房产交易产权过户的承诺和法律规定责任,但被上诉人沒有执行该责任,其个人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担负的义务不会因合同书是否消除或再次执行而遭受危害,且被上诉人的该违约个人行为应按合同书第11条第三款的承诺担负有关的合同违约责任。为维护保养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恳求法院诉请: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付款因未准时合同履行承诺申请办理涉讼房屋过户手续责任的合同违约金294500元(每天按交易量原价9500000元的1%计,自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案子聚焦:

上诉人之前案裁定不正确为由,就不同时期的合同违约金或有关损害分离起诉的个人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律师评价: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觉得:法律法规确保每1个中国公民合理合法的起诉权利,但也严禁滥用诉权的个人行为。上诉人就涉案人员房子的买卖合同纠纷早已提起数次起诉并明确提出诉讼保全被查封涉案人员房子,两份起效裁定也已评定被上诉人针对房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找不到违约,多方当事人均应重视起效裁定和依规实行。上诉人之前案裁定不正确为由,就不同时期的合同违约金或有关损害分离起诉,其起诉目地并不是真诚。上诉人的起诉个人行为对别的当事人导致了诉累,也比较严重浪费了司法部门资源,有悖于是民事诉讼理应遵照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滥用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首款第(三)项的要求,判决给出:驳回申诉上诉人林殊的提起诉讼。判后,上诉人林殊不服气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告称:在涉案人员房屋购买合同全过程中,黄中作为卖家具备帮助买家申请办理房产交易产权过户的承诺和法律规定责任,实际上黄中也通告林殊委托人必须在2009年8月8日以前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林殊对于给予确立实际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的時间无可非议,且林殊在承诺的時间也前去广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仅仅由于黄中沒有在场,都没有出示一切原材料,故没法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林殊觉得黄中的个人行为早已构成违约,其违约个人行为应当担负的义务不会因《房屋购买合同》是否消除或再次执行而遭受危害,且黄中的该违约个人行为应担负应负的法律依据,故黄中应依照合同书第10条第三款的承诺担负相对的合同违约责任,上述恳求:1.撤消(2014年)穗越法民三初字第ZZZZ号民事裁定书;2.黄中付款林殊以其未准时合同履行承诺责任(未能彼此承诺時间前去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的合同违约金285000元(此案的计算时间为:自2013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3年9月30日,每天以交易量原价的千分之五测算,合同违约金为9500000元×1%/天×30天=285000元);3.黄中担负此案诉讼费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觉得:说白了滥用诉权,就是指故意地提起不理应提起的起诉或是实施不理应实施的起诉个人行为。行为人的故意以及个人行为导致不当不良影响,应当是滥用诉权个人行为的分辨规范。依照普通人的个人行为规范,通常全是一次认为合同书权利,在早已有很多起效裁定的前提条件下,林殊之前案裁定不正确为由,就不同时期的合同违约金或有关损害分离起诉,且持续被查封别人房屋所有权,其个人行为的故意很显著。林殊应用场景黄中违约而认为的合同违约金,早已两份起效裁定确定黄中找不到违约个人行为故林殊该请求权欠缺权利基本。林殊提起诉讼个人行为造成黄中数次应诉,法院反复立案审理和审理,是对别人权利的危害和资源浪费。上述,原审法院评定归属于林殊滥用诉权,并可用诚实信用原则驳回申诉林殊的提起诉讼恰当,本院给予保持。林殊上告明确提出前案裁定不正确及另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履行责任的建议,不可以变成恶意诉讼的原因,本院未予听取意见。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首款首位)项的要求,判决给出: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决。

律师提议:

诉权是中国公民的这项基础人民权利,都是宪法性权利,随之共产主义法治理念的逐步推进,中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确保每1个当事人合理地行驶诉权,以非法手段处理纷争,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这都是立案登记制的法理学基本。但与此同时,诉权若不用限定,将会会侵害起诉相另一方的法律权利,也会浪费司法部门资源,危害别的当事人的诉权,折损司法部门的权威性。近些年,滥用诉权的实例屡次出現,但在我国现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就滥用诉权的个人行为开展详细的要求。依据法理学,滥用诉权就是指故意地提起不理应提起的起诉或是实施不理应实施的起诉个人行为。其评定规范为关键可从下列几点考虑到:首位,滥用诉权具备行驶诉权的切定性分析;其次,滥用诉权个人行为违反了起诉的目地或跨越了权利正当性行驶的界服;最后,滥用诉权行为人主观性存有故意或蓄意;第三,滥用诉权个人行为造成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或是司法部门资源的比较严重浪费。

在现有起效公文否认某一当事人的实体线权利的状况下,该当事人仍根据该被否认的实体线权利,数次提出诉讼的个人行为,合乎所述的规范,构成滥用诉权。此案上诉人因涉案人员房子的买卖合同纠纷已向本院提起了数次起诉,且上诉人在所述案子及此案中,均明确提出了诉讼保全,持续被查封涉案人员房屋的产权。在现有起效裁定评定“黄中对涉案人员《房屋购买合同》的消除并找不到违约个人行为,林殊觉得黄中单方面消除涉案人员《房屋购买合同》的个人行为构成违约的原因不可以创立”的状况下,上诉人数次提出诉讼,其起诉目地并不是真诚,且给另一方当事人导致了诉累,比较严重浪费司法部门资源,故上诉人的起诉个人行为违背了是民事诉讼理应遵照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诉权。故应依据《民诉法》第十三条,驳回申诉上诉人的提起诉讼。另一个,依据《诉讼费用缴纳方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要求,驳回起诉的案子,不用缴纳案件受理费。即上诉人以前预交的受理费需差额退回。滥用诉权者未遭到一切财产损失,也未遭到一切惩罚,针对其之后再度为此方法提出诉讼沒有约束,故违反规定成本费基本上为零。故提议立法机构对滥用诉权的个人行为开展详细要求,即便错误该个人行为苛以罚款之惩罚,也应由其自主担负有关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在中国现行标准所推动司法改革的长潮中,当事人诉权的确保已获得相当于的高度重视。因而,从维护保养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确保司法部门高效率的视角出发,滥用诉权的状况应造成教育反思和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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