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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是否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0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郭雨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x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宇、王东、王辉系亲兄弟,母亲郭雨兰去世后所留房产,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x号院(以下简称x号院),建筑面积约为16平方米,所有权登记为母亲郭雨兰。现原、被告因该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东辩称:我尊重法院判决,但是涉诉房屋在2018年10月26日左右已经坍塌了,涉诉房屋已经建了40多年了,我也向村委会申请危房翻建了。

被告王宇辩称:我明确放弃x号院北房东数第二间房屋的继承权,我的意见是兄弟之间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平的处理上述房屋的继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祥(因死亡户口于2003年8月18日注销)与郭雨兰(因死亡户口于2016年11月14日注销)系夫妻关系,生育有长子王宇、次子王东、三子王辉。2016年3月23日(2016)京0112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记载,王辉诉郭雨兰、王宇、王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王辉要求依法分割x号院东数北房二间。各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x号【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13-x】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由王辉继承所有;东数第二间由郭雨兰继承所有。现上述调解书已经生效。

2016年6月17日,郭雨兰(甲方)与王辉(乙方)签订《不动产房产赠与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x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赠与给乙方;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甲方今后的生活、赡养办事手续及将来后事的办理都由乙方(小儿子王辉)为主(此方面所有事由王辉决定),其他人为辅负责(其他人配合王辉);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5、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经核实王东提交给本院的照片,本院认定x号院北房东数第二间并未坍塌灭失。

以上事实,有诊断证明、不动产赠与合同、民事调解书、照片、派出所证明、村委会证明、视频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王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郭雨兰同王辉签订的《不动产房产赠与合同》其内容涉及郭雨兰的赡养且合同中明确出现“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与此同时,庭审中各方亦紧紧围绕涉诉房屋作为遗产由谁继承展开陈述,故本院认定上述合同系带有遗嘱性质的协议,协议中郭雨兰明确表示将属于其所有的x号院东数第二间房屋赠与给王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现王辉要求依法确认x号院东数第二间归其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东称关于房屋的分配非郭雨兰真实意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x号【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13-x】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归原告王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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