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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卖屋绝契》并将房屋交付上诉人之后16年,再行起诉确认《卖屋绝契》无效,超过了诉讼时效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被告钱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此系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误读。《民法通则》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2年……”。由此可见,法律并未将权利区分为“形成权”和“请求权”予以分别保护。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卖屋绝契》并将房屋交付上诉人之后16年,再行起诉确认《卖屋绝契》无效,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外,基于诚信原则也不应该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更不应该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审法院混淆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法律界限。双方签署《卖屋绝契》主要目的是房屋买卖,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转移宅基地的情形。

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是限制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积,没有禁止流通,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农村房屋绝不允许买卖”的问题。一审法院所谓的“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问题源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没有法律依据。三、双方签订的《卖屋绝契》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一审法院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这一虚假大前提,判决《卖屋绝契》无效,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上诉人常年外出务工,加之原籍山地不宜居住,原籍村里也没有为上诉人分配宅基地,1999年上诉人购买涉案房屋时由村委会盖章确认,目前因涉案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被上诉人遂要求上诉人退房。五、农村宅基地政策是“一户一宅”,被上诉人户另外还有两处宅基地,如果其诉请得到支持,那么将导致上诉人没有地方居住而被上诉人拥有三处宅基地的境况。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林宝浩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临海市房屋权属信息查询证明》两份、临海市白水洋镇丁公园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上诉人夫妻和父母在临海没有房屋没有宅基地的事实。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上诉人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使用该土地,故原审法院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卖屋绝契》无效,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案系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系对诉讼时效的理解有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之上诉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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