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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买卖和协议上做担保人签字,保证人是否要进行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称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姜妮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依据光云村委会、光云集团内部规定,认定房屋不能买卖错误,而且姜妮与本村罗建华同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光谷区法院和武汉中院判决,均认为合同有效;2.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不能替代履行错误。陈云已取得四套还建房,按照案涉《还建房买卖协议》的约定内容陈云是可以替代履行的,具备履行条件,依法也可以继续履行;3.一审法院怠于调查收集确认陈云相关房屋信息,审理过程中姜妮也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审法院未进行保全反而认定姜妮未提供相关房屋准确信息,作出了错误判定。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光云集团答辩称,姜妮不是光云村村民,不能按村民对待,我方不认可私下房屋买卖行为,更不存在配合更名义务;姜妮从事的就是房屋搜集和买卖生意,买房并不是用于居住;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云、夏云、陈恒、光云村委会二审中未发表诉讼意见。

本院查明

姜妮向本院提交其与罗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判决书,以证明姜妮系武汉市光谷区后湖街光云村村民,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丽、光云集团均质证表示,对该两份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姜妮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两份判决书真实性应予以确认,但不影响本案法律关系认定及实体处理,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姜妮与陈恒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无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效力规定的情形,其效力不受光云村委会、光云集团不允许还建房私自买卖的内部规定影响,应认定为有效。陈云、张丽在该房屋买卖协议中身份为保证人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为担保协议履行,在陈恒违约不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而并非真正替代陈恒交付房屋,陈云、张丽所作担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情形,故姜妮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应予支持。有鉴于此,一审法院未对陈云、夏云、张丽相关房屋进行调查及保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姜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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