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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放商有权直接制作房产权属证书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杜凤英诉称,2007年6月26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华丰园小区商品房一套,并支付房款。被告直到2008年7月9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依据合同约定房屋正式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办好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因被告责任导致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交付房产证并赔偿延迟办理房屋产权的违约金2866.76元;2、被告赔偿原告迟延交房违约金306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仅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现由于承建方原因导致部分资料无法向有关部门递交,导致权属证书未办理。延期交房因汶川地震及2008年初雪灾等自然灾害造成,被告不应付违约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位于西安巿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华丰园小区5幢2单元703号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286676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依据双方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将办理^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买受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后果由买受人自负;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不超过30日的,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依约截止2007年7月19日共支付房款286676元,原告于2008年7月9日收房,但至今房产权属证书未予办理。另查明,被告在《华商报》上刊登公告,告知5号楼业主于2008年4月25日起办理交房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凭证、房屋验收交接单、交房公告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依据该合同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房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因被告方原因导致房屋权属证书至今未能办理,依据该合同已经形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迟办理房产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有关房产权属证书,系经政府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依职权登记发放,被告作为房地产开放商并无权直接制作,原告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交付房产证并不现实,故原告此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依据合同仍应向产权登记部门递交完备资料以便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原、被告约定2008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2008年1月到2月西安地区持续暴雪,2008年5月12日四川发生大地震,西安地区有强烈震感,对在建工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被告在本地区报纸刊登交房公告,明确了交房时间,故实际的交付日应以公告刊登告知的交房日期为4月25日,因此,实际交房延迟天数为25天,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延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凤英因延迟交房的违约金717元。

二、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凤英因延迟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866.76元。

三、驳回原告杜凤英要求被告陝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交付房产证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陝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下余100元由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巿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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