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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该房屋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法了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原告以438512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xx市xx13号楼三单元401户及车库,同时付给被告购房定金10000元,后被告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取消双方买卖行为,为此,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被告双倍支付定金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违约,而是原告未及时支付房款,导致合同至今未予履行,因此违约方是原告,不应是被告。现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一份,载明:现有xx花园住房一套,xx号楼三单元401户,现房主任希庆因需卖此房给刘旋,住房面积是106.7平,价格3360元/平方米,车库23平,价格8万元整。今由刘旋交定金10000元整,如卖方违约,要两倍赔偿给刘旋,如买方违约刘旋定金不再返还,另外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买方刘旋承担。协议签订的同时原告付给被告购房定金10000元。该房屋系被告于2008年以按揭贷款方式购得,并以该房设立了抵押,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尚在抵押期间,是被告在转让该抵押财产,未取得抵押债权人同意。为此,原告现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1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时合同的标的物处在抵押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被告在转让该房屋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因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法了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明知其所转让的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情况下,与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被告应当双倍向原告返还定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视无效协议。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协议,由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反诉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由原告支付尚欠购房款,但至今未缴纳反诉费,故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刘旋与被告任希庆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二、被告任希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刘旋购房定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3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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