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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卖人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违约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辩称

1、依法撤销陕西省泾阳人民法院(2018)陕042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按照首付121000元、从2015年5月21日起到实际交房之日至以231000元按日万分之二的承担违约金;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银行办理按揭后,银行已经将所有款项支付给被上诉人,双方不存在余款的问题,上诉人已将全部房款支付完毕,上诉人每月支付的利息及本金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告辩称

陕西陨星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在期房买卖中,合同签订时,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买受人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出售人也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约定了房屋价格、交房日期及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买受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出卖人也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因出卖人的原因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王星上诉请求的由陕西陨星置业有限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按照首付121000元、从2015年5月21日起到实际交房之日至以231000元按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经查,王星首付款121000元后,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了余款,王星月供1281.73元并不影响出售人取得房款的权利,一审认定陕西陨星置业有限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按照首付款121000元支付王星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但一审法院认定的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121000元并每月叠加1281.73元为计算基数承担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星的上诉人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泾阳人民法院(2018)陕042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即由被告陕西陨星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星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按照首付款121000元承担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121000元并每月叠加1281.73元为计算基数承担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二、由被告陕西陨星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星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按照首付款121000元承担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照231000元承担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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